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

《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生態環境部於2018年9月30日發布。

方案發布,方案全文,

方案發布

索 引 號:
000013338/2018-00365
主題信息:
城市建設
發文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生成日期:
2018年10月15日
檔案名稱稱:
住房城鄉建設部 生態環境部關於印發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
有 效 期:
文 號:
建城〔2018〕104號
主 題 詞:

方案全文

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
2015年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迅速行動,在治理城市黑臭水體方面取得積極進展,成效顯著。為進一步紮實推進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鞏固近年來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環境質量,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要求,把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緊密圍繞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總體要求,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加快補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短板,確保用3年左右時間使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明顯見效,讓人民民眾擁有更多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則。
系統治理,有序推進。堅持統籌兼顧、整體施策,全方位、全過程實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統籌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關係,重點抓好源頭污染管控。堅持雷厲風行和久久為功相結合,既集中力量打好消除城市黑臭水體的殲滅戰,又抓好長制久清的持久戰。堅持從各地實際出發,遵循治污規律,紮實推進治理攻堅工作。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實中央統籌、地方實施、多方參與的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體制,上下聯動,多措並舉,確保工作順利實施。強化城市政府主體責任,以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為抓手,協調好跨區域權責關係;加強部門協調,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協同聯動,加強指導督促;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治理,鼓勵公眾發揮監督作用。
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堅持治標和治本相結合,力戒形式主義,既嚴格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規定的時間節點實現黑臭水體消除目標,又通過加快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導致水體黑臭的相關環境問題。
民眾滿意,成效可靠。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確保黑臭水體治理效果與民眾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贏得民眾滿意。對於黑臭現象反彈、民眾有意見的,經核實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體清單,繼續督促治理。
(三)主要目標。到2018年底,直轄市、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高於90%,基本實現長制久清。到2019年底,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顯著提高,到2020年底達到90%以上。鼓勵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城市建成區儘早全面消除黑臭水體。
二、加快實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程
(一)控源截污。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提質增效”。推動城市建成區污水管網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以及老舊污水管網改造和破損修復。全面推進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科學實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設。所截生活污水儘可能納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統一處理達標排放;現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改、擴建設施,對近期難以覆蓋的地區可因地制宜建設分散處理設施。城市建成區內未接入污水管網的新建建築小區或公共建築,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區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要與城市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參與,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深入開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相關檔案,對入河湖排污口進行統一編碼和管理。組織開展城市黑臭水體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數,明確責任主體,逐一登記建檔。通過取締一批、清理一批、規範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斷加大整治力度。(生態環境部牽頭,水利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削減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進建築小區、企事業單位內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錯接改造。除乾旱地區外,城市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推進雨污分流改造;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通過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調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頻次,採取快速淨化措施對合流制溢流污染進行處理後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
強化工業企業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區排放污水的工業企業應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並嚴格按證排污。對超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排入環境的工業污水要符合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有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應依法依規執行。新建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藥製造等工業企業(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製造企業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高鹽廢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組織評估現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廢水對設施出水的影響,導致出水不能穩定達標的要限期退出。工業園區應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穩定達標運行,對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應收盡收,禁止偷排漏排行為,入園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工藝要求後,接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加強農業農村污染控制。強化農業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體來水水質,嚴禁城鎮垃圾和工業污染向農業農村轉移,避免對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產生負面影響。加強畜禽養殖環境管理,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持有排污許可證,並嚴格按證排污。總結推廣適用不同地區的農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強技術支撐和指導,梯次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推動城鎮污水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覆蓋。積極完善農村垃圾收集轉運體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體邊隨意堆放。(農業農村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內源治理。科學實施清淤疏浚。在綜合調查評估城市黑臭水體水質和底泥狀況的基礎上,合理制定並實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證清除底泥中沉積的污染物,又要為沉水植物、水生動物等提供休憩空間。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調查評估的基礎上,妥善對其進行處理處置,嚴禁沿岸隨意堆放或作為水體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屬於危險廢物的,須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水利部牽頭,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參與)
加強水體及其岸線的垃圾治理。全面劃定城市藍線及河湖管理範圍,整治範圍內的非正規垃圾堆放點,並對清理出的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降低雨季污染物沖刷入河量,36個重點城市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規範垃圾轉運站管理,防止垃圾滲濾液直排入河。及時對水體內垃圾和漂浮物進行清撈並妥善處理處置,嚴禁將其作為水體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撈)轉運體系,將符合規定的河(湖、庫)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撈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建立相關工作檯賬。(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生態修復。加強水體生態修復。強化沿河湖園林綠化建設,營造岸綠景美的生態景觀。在滿足城市排洪和排澇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對河湖岸線進行生態化改造,減少對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營造生物生存環境,恢復和增強河湖水系的自淨功能,為城市內澇防治提供蓄水空間。(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對城市建成區雨水排放口收水範圍內的建築小區、道路、廣場等運用海綿城市理念,綜合採取“滲、滯、蓄、淨、用、排”方式進行改造建設,從源頭解決雨污管道混接問題,減少徑流污染。(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水利部參與)
(四)活水保質。恢復生態流量。合理調配水資源,加強流域生態流量的統籌管理,逐步恢復水體生態基流。(水利部牽頭)嚴控以恢復水動力為理由的各類調水沖污行為,防止河湖水通過雨水排放口倒灌進入城市排水系統。(水利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推進再生水、雨水用於生態補水。鼓勵將城市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分散污水處理設施尾水以及經收集和處理後的雨水用於河道生態補水。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參與)
三、建立長效機制
(一)嚴格落實河長制、湖長制。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要求,明確包括城市建成區內黑臭水體在內的河湖的河長湖長。河長湖長要切實履行責任,按照治理時限要求,加強統籌謀劃,調動各方密切配合,協調聯動,確保黑臭水體治理到位。(水利部牽頭,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加強巡河管理。河長湖長要帶頭並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日常巡河,及時發現解決水體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問題。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監控設施,對河道進行全天候監督,著力解決違法排污、亂倒垃圾取證難問題。全面拆除沿河湖違章建築,從源頭控制污染物進入水體。嚴格執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嚴禁洗車污水、餐飲泔水、施工泥漿水等通過雨水口進入管網後直排入河。(水利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快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按行業、地區、時限核發排污許可證,全面落實企業治污責任,加強證後監管和處罰。強化城市建成區內排污單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別是城市黑臭水體沿岸工業生產、餐飲、洗車、洗滌等單位的管理,嚴厲打擊偷排漏排。對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或不達標排放導致水體黑臭的相關單位和工業集聚區嚴格執法,嚴肅問責。2019年底前,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全面實現污水處理廠持證排污,其中,36個重點城市建成區污水處理廠提前一年完成並強化證後監管。(生態環境部牽頭)
(三)強化運營維護。落實河湖日常管理和各類治污設施維護的單位、經費、制度和責任人,明確績效考核指標,加大考核力度。嚴格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管,切實保障穩定運行。推進機械化清掃,逐步減少道路沖洗污水排入管網。定期做好管網的清掏工作,並妥善處理清理出的淤泥,減少降雨期間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網權屬普查和登記造冊,有序開展區域內無主污水管道的調查、移交和確權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落實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等污水收集管網相關設施的運營維護管理隊伍,逐步建立以5—10年為一個排查周期的管網長效管理機制,有條件的地區,鼓勵在明晰責權和費用分擔機制的基礎上將排水管網管理延伸到建築小區內部。推進城市排水企業實施“廠—網—河湖”一體化運營管理機制。(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監督檢查
(一)實施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按照排查、交辦、核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形成以地市治理、省級檢查、國家督查三級結合的專項行動工作機制。2018—2020年,生態環境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每年開展一次地級及以上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國務院有關部門排查形成問題清單,交辦相關地方政府,限期整改並向社會公開,實行“拉條掛賬,逐個銷號”式管理;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組織開展約談,約談後仍整改不力的將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範疇,並視情組織開展機動式、點穴式專項督察。省級人民政府積極配合做好專項行動,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城市加強督促、協調和指導,並因地制宜開展省級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專項行動。各城市人民政府做好自查和落實整改工作。(生態環境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二)定期開展水質監測。2018年底前,對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體開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還原電位(ORP)等4項指標在內的水質監測。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黑臭水體水質交叉監測,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監測一次,並於監測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生態環境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報告上一季度監測數據。(生態環境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刻認識打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壓實責任、強化舉措、狠抓落實,確保本方案確定的各項任務按期落實到位。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再次開展全面排查,核清城市建成區內黑臭水體情況,逐一建立健全並實施黑臭水體治理方案,明確消除時限,加快工程落地;要制定本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年初確定年度目標、工作計畫和措施,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黑臭水體治理進展情況,年底將落實情況向上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各城市實施方案須在2018年11月底前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對於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堅持有為才有位,突出實踐實幹實效,讓那些想幹事、能幹事、乾成事的幹部有機會有舞台。省級人民政府要將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本方案要求將治理任務分解到各部門,明確職責分工和時間進度,建立符合當地實際的黑臭水體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向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提交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情況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等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和督促地方落實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要求,並對治理目標和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負責)
(二)嚴格責任追究。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要求,落實領導幹部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嚴格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城市政府要把黑臭水體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第一責任人,其他有關領導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部門責任清單,把任務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生態環境部門要做好牽頭,會同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工作,對於推諉扯皮、落實不力的,要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問責;參與部門要積極作為,主動承擔分配的任務,確保工作成效。將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結果套用。對在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中責任不落實、推諉扯皮、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依紀依法嚴格問責、終身追責。(生態環境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組織部參與)
(三)加大資金支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整合相關渠道資金支持黑臭水體治理,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結合地方實際創新資金投入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堅持資金投入同攻堅任務相匹配,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各地要按規定將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儘快調整到位,原則上應補償到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正常運營併合理盈利,加大污水處理費收繳力度,嚴格徵收使用管理。在嚴格審慎合規授信的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為市場化運作的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項目提供信貸支持。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探索開展治污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規範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最佳化審批流程。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要求,結合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對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項目支持和推進力度,在嚴格前期決策論證和建設基本程式的同時,對報建審批提供綠色通道。(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信用管理。將從事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運行維護的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納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紅名單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參與)
(六)強化科技支撐。加強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科研攻關和技術支撐,不斷提煉實用成果,總結典型案例,推廣示範適用技術和成功經驗。針對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及時加強技術指導,制定指導性檔案。(科技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鼓勵公眾參與。各地要做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信息發布、宣傳報導、輿情引導等工作,限期辦理民眾舉報投訴的城市黑臭水體問題,保障民眾知情權,提高黑臭水體治理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民眾參與度。採取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充分發揮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作用,面向廣大民眾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工作,引導民眾自覺維護治理成果,不向水體、雨水口違法排污,不向水體丟垃圾,鼓勵民眾監督治理成效、發現問題,形成全民參與治理的氛圍。(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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