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是國家頒布的一部標準,用於規範在有關城市道路建設中關於照明的要求,具體請參見《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編號為 CJJ45-201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 標準號:CJJ45-2015
  • 最新發布時間:2015年
相關術語,道路分類相關,燈具類型相關,燈具參數相關,路面參數相關,照明標準,裝置選擇,照明方式,設計要求,供電控制,標準措施,

相關術語

道路分類相關

2.0.1 城市道路 urban road
在城市範圍內,供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和設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網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對沿線建築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務功能等,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居住區道路
2.0.2 快速路 express way
城市中距離長、交通量大、為快速交通服務的道路。快速路的對向車行道之間設中間分車帶,進出口採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2.0.3 主幹路 major road
連線城市各主要分區的幹路,採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2.0.4 次幹路 collector road
與主幹路結合組成路網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
2.0.5 支路 local road
次幹路與居住區道路之間的連線道路。
2.0.6 居住區道路 residential road
居住區內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的街巷。

燈具類型相關

2.0.7 常規照明 conventional road lighting
燈具安裝在高度通常為 15m以下的燈桿上,按一定間距有規律地連續設定在道路的一側、兩側或中間分車帶上進行照明的一種方式。採用這種照明方式時,燈具的縱軸垂直於路軸,使燈具所發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縱軸方向。
2.0.8 高桿照明 high mast lighting
一組燈具安裝在高度等於或大於20m的燈桿上進行大面積照明的一種照明方式。
2.0.9 半高桿照明(也稱中桿照明)semi—height lighting
一組燈具安裝在高度為 15~20m燈桿上進行照明的一種照明方式。當按常規照明方式配置燈具時,屬常規照明;按高桿照明方式配置燈具時,屬高桿照明。
2.0.10 截光型燈具 cut-off 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 0°~65°之間,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 10cd/1000lm 和 30cd/1000lm 的燈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 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 1000cd。
2.0.11 半截光型燈具 semi-cut-off 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 0°~75°之間,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 50cd/1000lm 和 100cd/1000lm 的燈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 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
2.0.12 非截光型燈具 non-cut-off 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 的燈具。
2.0.13 泛光燈 floodlight
光束擴散角(光強為峰值光強的 1/10 的兩個方向之間的夾角)大於 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通常可轉動並指向任意方向。

燈具參數相關

2.0.14 燈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條件下,燈具發出的總光通量與燈具內所有光源發出的總光通量之比。
2.0.15 維護係數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裝置使用一定時期之後,在規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與該裝置在相同條件下新安裝時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6 燈具的安裝高度 luminaire mounting height
燈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離。2.0.17 燈具的安裝間距 luminaire mounting spacing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沿道路的中心線測得的相鄰兩個燈具之間的距離。
2.0.18 懸挑長度 overhang
燈具的光中心至鄰近一側緣石的水平距離,即燈具伸出或縮進緣石的水平距離。
2.0.19 燈臂長度 bracket projection
從燈桿的垂直中心線至燈臂插入燈具那一點之間的水平距離。
2.0.20 路面有效寬度 effective road width
用於道路照明設計的路面理論寬度, 它與道路的實際寬度、 燈具的懸挑長度和燈具的布置方式等有關。當燈具採用單側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為實際路寬減去一個懸挑長度。當燈具採用雙側(包括交錯和相對)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為實際路寬減去兩個懸挑長度。當燈具在雙幅路中間分車帶上採用中心對稱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就是道路實際寬度。
2.0.21 誘導性 guidance
沿著道路恰當地安裝燈桿、燈具,可以給駕駛員提供有關道路前方走向、線型、坡度等視覺信息,稱其為照明設施的誘導性。
2.0.22 路面平均亮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luminance
按照國際照明委員會(簡稱 CIE)有關規定在路面上預先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亮度的平均值。
2.0.23 路面亮度總均勻度 overal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與平均亮度的比值。

路面參數相關

2.0.24 路面亮度縱向均勻度 longitudina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同一條車道中心線上最小亮度與最大亮度的比值。
2.0.25 路面平均照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按照 CIE有關規定在路面上預先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照度的平均值。
2.0.26 路面照度總均勻度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照度與平均照度的比值。
2.0.27 路面維持平均亮度(照度)maintained average lumi-nance(illuminance) of road surface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維持值。它是在計入光源計畫更換時光通量的衰減以及燈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維護係數)後設計計算時所採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
2.0.28 燈具的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ratio
燈具安裝就位時,其發出的位於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燈具發出的總光通量的百分比。
2.0.29 眩光 glare
由於視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範圍的不適宜,或存在極端的對比,以致引起不舒適感覺或降低觀察目標或細部的能力的視覺現象。
2.0.30 失能眩光 disability glare
降低視覺對象的可見度,但不一定產生不舒適感覺的眩光。
2.0.31 閾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存在眩光源時,為了達到同樣看清物體的目的,在物體及其背景之間的亮度對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2.0.32 環境比 surround ratio
車行道外邊5m寬狀區域內的平均水平照度與相鄰的5m寬車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
2.0.33 交會區 conflict areas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橫道等區域。在這種區域,機動車之間、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及行人之間、車輛與固定物體之間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2.0.34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 power density(of road surface)
單位路面面積上的照明安裝功率(包含鎮流器功耗) 。
2.0.35 遠動終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由主站監控的子站,按規約完成遠動數據採集、處理、傳送、接收以及輸出執行等功能的設備。

照明標準

道路照明分類
3.1.1 根據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為主要供機動車使用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機動車與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兩類。
3.1.2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按快速路與主幹路、次幹路、支路分為三級。
評價指標
3.2.1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 、路面亮度均勻度和縱向均勻度(或路面照度均勻度) 、眩光限制、環境比和誘導性為評價指標。
3.2.2 人行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為評價指標。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
3.3.1 設定連續照明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3.1 的規定。
3.3.2 在設計道路照明時,應確保其具有良好的誘導性。
3.3.3 對同一級道路選定照明標準值時,應考慮城市的性質和規模。
交會區照明標準值
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設施完善的道路, 宜選擇本標準表3.3.1中的低檔值,反之宜選擇高檔值。
表3.3.1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
級別
道路類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閾值增量T1(%)最大初始值
環境比SR最小值
平均亮度Lav(cd/m2)
縱向均勻度UL最小值
總均勻度Uo最小值
平均照度
Eav(lx)維持值
平均照度
Eav(lx)維持值
均勻度UE最小值
快速路、主幹路(含迎賓路、通向政府機關和大型公共建築的主要道路,位於市中心或商業中心的道路)
1.5/2.0
0.4
0.7
20/30
0.4
10
0.5
次幹路
1.0/1.5
0.4
0.5
15/20
0.35
10
0.5
支路
0.5/0.75
0.4
8/10
0.3
15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僅適用於瀝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應降低約30%。根據本標準附錄A給出的平均亮度係數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瀝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別需要的平均照度。
2 計算路面的維持平均亮度或維持平均照度時應根據光源種類、燈具防護等級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標準附錄B確定維護係數。
3 表中各項數值僅適用於乾燥路面。
4 表中對每一級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 “/”的左側為低檔值,右側為高檔值。
3.4 交會區照明標
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
照明宜採用照度作為評價指標。交會區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 3.4.1 的規定。
表 3.4.1 交會區照明標準值
交會區類型
路面平均照度E (lx),維持值
照度均勻度UE
眩光限制
主幹路與主幹路交會
30/50
0.4
在駕駛員觀看燈具的方位角上,燈具在 80°和 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強分別不得超過 30cd/1000lm 和10cd/1000lm
主幹路與次幹路交會
主幹路與支路交會
次幹路與次幹路交會
20/30
次幹路與支路交會
支路與支路交會
15/20
注: 1 燈具的高度角是在現場安裝使用姿態下度量。
2 表中對每一類道路交會區的路面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 “/”的左側為低檔照度值,右側為高檔照度值。
3.4.2 當各級道路選取低檔照度值時,相應的交會區應選取本標準表 3.4.1 中的低檔照度值,反之則應選取高檔照度值。
3.5 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
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機動車混合使用的商業區、居住區人行道路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5.1 的規定。
表3.5.1 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
夜間行人流量
區域
路面平均照度Eav(lx),維持值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維持值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維持值
流量大的道路
商業區
20
7.5
4
居住區
10
3
2
流量中的道路
商業區
15
5
3
居住區
7.5
1.5
1.5
流量小的道路
商業區
10
3
2
居住區
5
1
1
注: 最小垂直照度為道路中心線上距路面1.5m高度處,垂直於路軸的平面的兩個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3.5.2 機動車交通道路一側或兩側設定的與機動車道沒有分隔的非機動車道的照明應執行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標準;與機動車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機動車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為相鄰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5.3 機動車交通道路一側或兩側設定的人行道路照明,當人行道與非機動車道混用時,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與非機動車道路相同。當人行道路與非機動車道路分設時,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為相鄰非機動車道路的照度值的 1/2,但不得小於5lx。

裝置選擇

光 源 選 擇
4.1.1 光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應採用高壓鈉燈;
2 居住區機動車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採用高壓鈉燈或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
3 市中心、商業中心等對顏色識別要求較高的機動車交通道路可採用金屬鹵化物燈;
4 商業區步行街、居住區人行道路、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人行道可採用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細管徑螢光燈或緊湊型螢光燈
4.1.2 道路照明不應採用自鎮流高壓汞燈和白熾燈。
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
4.2.1 機動車道照明應採用符合下列規定的功能性燈具:
1 快速路、主幹路必須採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燈具;
2 次幹路應採用半截光型燈具;
3 支路宜採用半截光型燈具。
4.2.2 商業區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橋以及有必要單獨設燈的非機動車道宜採用功能性和裝飾性相結合的燈具。當採用裝飾性燈具時,其上射光通比不應大於 25%,且機械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實驗》GB7000.1 的規定。
4.2.3 採用高桿照明時,應根據場所的特點,選擇具有合適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燈或截光型燈具。
4.2.4 採用密閉式道路照明燈具時,光源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54。環境污染嚴重、維護困難的道路和
場所,光源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於 IP65。燈具電器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於 IP43。
4.2.5 空氣中酸鹼等腐蝕性氣體含量高的地區或場所宜採用耐腐蝕性能好的燈具。
4.2.6 通行機動車的大型橋樑等易發生強烈振動的場所,採用的燈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實驗》GB7000.1 所規定的防振要求。
4.2.7 高強度氣體放電燈宜配用節能型電感鎮流器,功率較小的光源可配用電子鎮流器。
4.2.8 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觸發器、鎮流器與光源的安裝距離應符合產品的要求。

照明方式

5.1.1 道路照明設計應根據道路和場所的特點及照明要求,選擇常規照明方式或高桿照明方式。
5.1.2 常規照明燈具的布置可分為單側布置、雙側交錯布置、雙側對稱布置、中心對稱布置和橫向懸索布置五種基本方式(圖5.1.2) 。採用常規照明方式時,應根據道路橫斷面形式、寬度及照明要求進行選擇,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燈具的懸挑長度不宜超過安裝高度的 1/4,燈具的仰角不宜超過 15°;
2 燈具的布置方式、安裝高度和間距可按表5.1.2 經計算後確定。
表 5.1.2 燈具的配光類型、布置方式與燈具的安裝高度、間距的關係
配光類型
截 光 型
半 截 光 型
非 截 光 型
布置方式
安裝高度H(m)
間距 S(m)
安裝高度H(m)
間距S(m)
安裝高度H(m)
間距S(m)
單側布置
H≥Weff
S≤3H
H≥1.2Weff
S≤3.5H
H≥1.4Weff
S≤4H
雙側交錯布置
H≥0.7 Weff
S≤3H
H≥0.8Weff
S≤3.5H
H≥0.9Weff
S≤4H
雙側對稱布置
H≥0.5 Weff
S≤3H
H≥0.6Weff
S≤3.5H
H≥0.7Weff
S≤4H
注: Weff為路面有效寬度(m)。
5.1.3 採用高桿照明方式時,燈具及其配置方式,燈桿安裝位置、高度、間距以及燈具最大光強的投射方向,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按不同條件選擇平面對稱、徑向對稱和非對稱三種燈具配置方式(圖 5.1.3) 。布置在寬闊道路及大面積場地周邊的高桿燈宜採用平面對稱配置方式;布置在場地內部或車道布局緊湊的立體交叉的高桿燈宜採用徑向對稱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層大型立體交叉或車道布局分散的立體交叉的高桿燈宜採用非對稱配置方式。無論採取何種燈具配置方式,燈桿間距與燈桿高度之比均應根據燈具的光度參數通過計算確定;
2 燈桿不得設在危險地點或維護時嚴重妨礙交通的地方;
3 燈具的最大光強投射方向和垂線交角不宜超過 65°;
4 市區設定的高桿燈應在滿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與環境協調。

設計要求

一般道路照明設計要求
5.2.1 一般道路的照明一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採用常規照明方式,並應符合本標準第5.1.2 條的規定;
2 在行道樹多、遮光嚴重的道路或樓群區難以安裝燈桿的狹窄街道,可選擇橫向懸索布置方式;
3 路面寬闊的快速路和主幹路可採用高桿照明方式,並應符合本標準第 5.1.3 條的規定。
5.2.2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應符合本標準第 3.4 節的規定,且交叉路口外 5m 範圍內的平均照度不宜小於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 1/2;
2 交叉路口可採用與相連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燈具、不同的安裝高度或不同的燈具布置方式;
3 十字交叉路口的燈具可根據道路的具體情況,分別採用單側布置、交錯布置或對稱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裝附加燈桿和燈具,並應限制眩光。當有較大的交通島時,可在島上設燈,也可採用高桿照明;
4 T 形交叉路口應在道路盡端設定燈具(圖 5.2.2-1);
5 環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充分顯現環島、交通島和路緣石。當採用常規照明方式時,宜將燈具設在環形道路的外側(圖 5.2.2-2) 。通向每條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第3.4 節的要求。當環島的直徑較大時,可在環島上設定高桿燈,並應按車行道亮度高於環島亮度的原則選配燈具和確定燈桿位置。
5.2.3曲線路段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半徑在 1000m 及以上的曲線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線路段處理;
2 半徑在 1000m以下的曲線路段,燈具應沿曲線外側布置,並應減小燈具的間距,間距宜為直線路段燈具間距的 50%~70%(圖 5.2.3-1) ,半徑越小間距也應越小。懸挑的長度也應相應縮短。在反向曲線路段上,宜固定在一側設定燈具,產生視線障礙時可在曲線外側增設附加燈具(圖5.2.3-2);
3 當曲線路段的路面較寬需採取雙側布置燈具時,宜採用對稱布置;
4 轉彎處的燈具不得安裝在直線路段燈具的延長線上(圖5.2.3-3);
5 急轉彎處安裝的燈具應為車輛、路緣石、護欄以及鄰近區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5.2.4 在坡道上設定照明時,應使燈具在平行於路軸方向上的配光對稱面垂直於路面。在凸形豎曲線坡道範圍內,應縮小燈具的安裝間距,並應採用截光型燈具。
上跨道路與下穿道路的照明要求
1 採用常規照明時應使下穿道路上設定的燈具在下穿道路上產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兩側的燈具在下穿道路上產生的亮度(或照度)能有效地銜接,該區域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勻度應符合規定值。下穿道路上安裝的燈具應為上跨道路的支撐結構提供垂直照度;
2 大型上跨道路與下穿道路可採用高桿照明,並應符合本標準第 5.1.3 條的要求。
5.2.6 立體交叉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為駕駛員提供良好的誘導性;
2 應提供干擾眩光的環境照明;
3 交叉口、出入口、併線區等交會區域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第 3.4 節的規定。曲線路段、坡道等交通複雜路段的照明應適當加強;
4 小型立交可採用常規照明。大型立交宜優先採用高桿照明,並應符合本標準第 5.1.3 條的要求。
5.2.7城市橋樑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小型橋樑的照明應和與其連線的道路照明一致。當橋面的寬度小於與其連線的路面寬度時,橋樑欄桿、緣石應有足夠的垂直照度,在橋樑的入口處應設燈具;
2 大型橋樑和具有藝術、歷史價值的中小型橋樑的照明應進行專門設計,應滿足功能要求,並應與橋樑的風格相協調;
3 橋樑照明應限制眩光,必要時應採用安裝擋光板或格柵的燈具;
4 有多條機動車道的橋樑不宜將燈具直接安裝在欄桿上。
5.2.8 人行地道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線人行地道,可只設夜間照明:
2 附近不設路燈的地道出入口,應設照明裝置;
3 地道內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間宜為15lx,白天宜為 50lx。並應提供適當的垂直照度。
5.2.9 人行天橋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跨越有照明設施道路的人行天橋可不另設照明,緊鄰天橋兩側的常規照明的燈桿高度、安裝位置以及光源燈具的配置,宜根據橋面照明的需要作相應調整。當橋面照度小於 2lx、階梯照度小於 5lx 時,宜專門設定人行天橋照明;
2 專門設定照明的人行天橋橋面的平均照度不應低於 5lx,階梯照度宜適當提高,且階梯踏板的水平照度與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應小於 2:1;
3 應防止照明設施給行人的機動車駕駛員造成眩光。
5.2.10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交叉口的照明應使駕駛員能在停車視距以外發現道口、火車及交叉口附近的車輛、行人及其他障礙物;
2 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應有助於識別裝設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標誌或路面上的標線。燈光顏色不得和信號顏色混淆;
3 交叉口軌道兩側道路各30m 範圍內,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勻度應高於所在道路的水平,燈具的光分布不得給接近交叉口的駕駛員和行人造成眩光。
5.2.11 飛機場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飛機場附近的道路照明不應與機場跑道上的燈光信號系統以及場地照明混淆;
2 在設計該地區的道路照明時,應符合航空部門有關規定,並應與其取得聯繫。
5.2.12 鐵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擾鐵路、航道的燈光信號和駕駛員及領航員的視覺;
2 當道路照明燈具處於鐵路或航道的延長線上時,應與鐵路或航運部門取得聯繫;
3 當道路與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燈具為單側布置時,宜將燈桿設在靠水的一側。
5.2.13 天文台附近的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應降低一級標準;
2 路面應採用深色瀝青材料鋪裝,不得採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3 必須採用上射光通比為零的道路照明燈具。
5.2.14 對有照明設施且平均亮度高於 1.0cd/m道路(或路段)與無照明設施的道路(或路段)相連線,且行車限速高於50km/h 時,應設定過渡照明。
植樹道路的照明要求
1 新建道路種植的樹木不應影響道路照明;
2 擴建和改建的道路,應與園林管理部門協商,對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進行移植;
3 在現有的樹木嚴重影響道路照明的路段可採取下列措施:
(1)修剪遮擋光線的枝葉;
(2)改變燈具的安裝方式,可採用橫向懸索布置或延長懸挑長度;
(3)減小燈具的間距,或降低安裝高度。
居住區道路的照明要求
1 居住區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應符合本標準第 3.5.1 條的要求;
2 燈具安裝高度不宜低於3m。不應把裸燈設定在視平線上;
3 居住區及其附近的照明,應合理選擇燈桿位置、光源、燈具及照明方式;在居室窗戶上產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過相關標準的規定。
人行橫道的照明要求
1 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於人行橫道所在道路的 1.5 倍;
2 人行橫道應增設附加燈具。可在人行橫道附近設定與所在機動車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規道路照明燈具,也可在人行橫到上方安裝定向窄光束燈具,但不應給行人和機動車駕駛員造成眩光。可根據需要在燈具內配置專用的檔光板或控制燈具安裝的傾斜角度;
3 可採用與所在道路照明不同類型的光源。
兩側設定非功能性照明設計要求
5.3.1 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的行道樹、綠化帶、人行天橋、行駛機動車的橋樑、立體交叉等處設定裝飾性照明時,應將裝飾性照明和功能性照明結合設計,裝飾性照明必須服從功能性照明的要求。
5.3.2 應合理選擇裝飾性照明的光源、燈具及照明方式。裝飾性照明亮度應與路面及環境亮度協調,不應採用多種光色或多種燈光圖式頻繁變換的動態照明,應防止裝飾性照明的光色、圖案、陰影、閃爍干擾機動車駕駛員的視覺。
5.3.3 設定在燈桿上及道路兩側的廣告燈光不得干擾駕駛員的視覺和妨礙對交通信號及辨認。

供電控制

照 明 供 電
6.1.1 城市道路照明宜採用路燈專用變壓器供電。
6.1.2 對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樞紐及人流集中的廣場等區段的照明應採用雙電源供電。每個電源均應能承受 100%的負荷。
6.1.3 正常運行情況下,照明燈具端電壓應維持在額定電壓的90%~105%。
6.1.4 道路照明供配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供電網路是設計應符合規劃的要求。配電變壓器的負荷率不宜大於70%。宜採用地下電纜線路供電,當採用架空線路時,宜採用架空絕緣配電線路;
2 變壓器應選用結線組別為 D,yn11 的三相配電變壓器,並應正確選擇變壓比和電壓分接頭;
3 應採取補償無功功率措施;
4 宜使三相負荷平衡。
6.1.5 配電系統中性線的截面不應小於相線的導線截面,且應滿足不平衡電流及諧波電流的要求。
6.1.6 道路照明配電迴路應設保護裝置,每個燈具應設有單獨保護裝置。
6.1.7 高桿燈或其他安裝在高聳構築物上的照明裝置應配置避雷裝置,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 的規定。
6.1.8 道路照明供電線路的人孔井蓋及手孔井蓋、照明燈桿的檢修門及路燈戶外配電箱,均應設定需使用專用工具開啟的閉鎖防盜裝置。
6.1.9 道路照明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宜採用 TN-S 系統或TT 系統,金屬燈桿及構件、燈具外殼、配電及控制箱屏等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進行保護接地,並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
照 明 控 制
6.2.1 道路照明應根據所在地區的地理位置和季節變化合理確定開關燈時間,並應根據天空亮度變化進行必要修正。宜採用光控和時控相結合的控制方式。
6.2.2 道路照明採用集中遙控系統時,運動終端宜具有在通信中斷的情況下自動開關路燈的控制功能和手動控制功能。
6.2.3 道路照明開燈時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宜為 30lx,次幹路和支路宜為20lx。

標準措施

節 能 標 準
7.1.1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作為照明節能的評價指標。
7.1.2 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於表 7.1.2 的規定。
注: 1 本表僅適用於高壓鈉燈,當採用金屬鹵化物燈時,應將表中對應的LPD 值乘以1.3。
2 本表僅適用於設定連續照明的常規路段。
3 設計計算照度高於標準值時,LPD 值不得相應增加。
節 能 措 施
7.2.1 應按本標準第 3 章有關條款的規定,合理選定照明標準值。
7.2.2 進行照明設計時,應提出多種符合照明標準要求的設計方案,進行綜合技術經濟分析比較,從中選出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又節約能源的最佳方案。
7.2.3 照明器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光源及鎮流器的性能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能效標準規定的節能評價值要求;
2 選擇燈具時,在滿足燈具相關標準以及光強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規道路照明燈具效率不得低於 70%;泛光燈效率不得低於 65%。
7.2.4 氣體放電燈線路的功率因數不應小於 0.85。
7.2.5 除居住區和少數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選擇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照度):
1 採用雙光源燈具,深夜時關閉一隻光源;
2 採用能在深夜自動降低光源功率的裝置;
3 關閉不超過半數的燈具,但不得關閉沿道路縱向相鄰的兩盞燈具。
7.2.6 應選擇合理的控制方式,並應採用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設備。
7.2.7 應制定維護計畫,宜定期進行燈具清掃、光源更換及其他設施的維護。
附錄 A 路面亮度係數和簡化亮度係數表
維 護 系 數
B.0.1 道路照明的維護係數為光源的光衰係數和燈具因污染的光衰係數的乘積。根據目前我國常用道路照
明光源和燈具的品質及環境狀況,以每年對燈具進行一次擦拭為前提,維護係數可按表B.0.1 確定。
表B.0.1 道路照明的維護係數
燈具防護等級
維護係數
>IP54
0.70
≤IP54
0.65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