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爾金斯訴合眾國案

埃爾金斯訴合眾國案(英語:Elkins v. United States,364 U.S. 206 (1960))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60年裁決的一個案件,最高法院在裁決中認為“銀盤理論”(silver platter doctrine)違反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該規則允許聯邦法庭接受州執法部門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

俄勒岡州波特蘭的警察通過一份不相關的搜查令從詹姆斯·巴特勒·埃爾金斯(James Butler Elkins)家中查獲了一些非法竊聽的證據,埃爾金斯隨後因這些證據而被聯邦法庭判決有罪。他提出抗訴,辯稱根據第四條修正案下的證據排除法則,這些證據應該是不能夠呈庭的。

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結果推翻了銀盤理論及埃爾金斯的定罪。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起草了多數意見,大法官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約翰·馬歇爾·哈倫二世持反對意見。埃爾金斯訴合眾國案對第四條修正案作出了更寬泛的合理解讀,為1961年的馬普訴俄亥俄州案鋪平了道路,後者將把證據排除法則套用到各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埃爾金斯訴合眾國案
  • 外文名:Elkins v. United States
  • 時間:1960年
  • 地點:美國
銀盤理論,案件背景,法院裁決,

銀盤理論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禁止執法人員在大部分情況下進行無搜尋令之搜尋。1914年的威克斯訴美國案確立了證據排除法則,這一法則強制規定以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不能用於刑事審判,否則就違反了第四條修正案。在1949年的沃爾夫訴科羅拉多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第四條修正案和證據排除法則不能通過合併原則套用到各州,因此由州執法部門蒐集的證據也就不會像聯邦執法部門那樣受到相應的約束。
在1949年的勒斯蒂格訴美國案中,大法官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創造了銀盤理論,其主要觀念是:如果證據在沒有任何級別聯邦部門參與的情況下由州執法部門所獲得後再轉交給聯邦官員,那么這些證據即使在蒐集過程中存在違反第四條修正案的情況,也仍然可以在聯邦法庭呈庭。這一理論鼓勵了聯邦部門在蒐集證據時與州相關部門進行合作。

案件背景

俄勒岡州波特蘭市的警察獲得了一份在詹姆斯·巴特勒·埃爾金斯家中搜查尋找淫穢物品的搜查令,這一過程中他們查獲了一些埃爾金斯進行非法竊聽的錄音帶。埃爾金斯隨後被聯邦法庭判處攔截和泄露電話通訊罪名成立,他對此向上級法院提出抗訴,理由是波特蘭市警察蒐集這些證據的做法違反了憲法第四條修正案。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抗訴法院受理了他的抗訴,但仍然維持原判。

法院裁決

1960年6月27日,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結果作出了支持埃爾金斯的判決。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起草了法院的主要意見書,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大法官休戈·布萊克威廉·道格拉斯小威廉·布倫南附議。大法官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撰寫了反對意見,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哈倫二世、查爾斯·E·惠特克和湯姆·C·克拉克附議。哈蘭還寫了一份反對意見,惠特克和克拉克給予附議。
法院的多數意見推翻了銀盤理論,認為州執法部門通過搜查所獲得的證據如果要經聯邦部門使用,那么同樣這一搜查過程需要受到第四條修正案的檢驗和限制,如果搜查過程違反了第四條修正案,那么相關證據就不能夠在聯邦法庭使用。埃爾金斯的定罪也因此推翻。斯圖爾特指出,證據排除法則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抑制執法部門濫用職權的行為,這一規則是為了預防而非修復,是確保憲法獲得尊重的唯一辦法,讓警方非法行為的誘因失去效果。
弗蘭克福特在反對意見中批評了多數派對證據排除法則的延伸,指出州警察於埃爾金斯案的行為在州法院中就已經被認為是非法的了,所以最高法院再來認定非法只會造成進一步的混亂,而聯邦和州刑事執法部門之間的關係應該遵循聯邦主義原則。哈蘭的反對意見與弗蘭克福特論點類似,認為最高法院應該維持對埃爾金斯的有罪判決。
學者雅各布·W·蘭丁斯基稱,斯圖爾特在埃爾金斯案中的裁決在有利於證據排除法則的方面作出了聯邦最高法院歷史上最徹底並且最有說服力的分析。這一裁決在第四條修正案權利解讀方面作出了更為寬泛的解釋,為1961年馬普訴俄亥俄州案判決奠定了基礎,在該案中,最高法院把證據排除法則套用到了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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