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以美戴維營協定

埃以美戴維營協定指1978年9月17日,埃及、以色列、美國三方在美國總統休養勝地戴維營就中東問題簽署的協定。由埃及總統薩達特、以色列總理貝京和美國總統卡特簽署。協定包括兩個檔案:《關於實現中東和平的綱要》和《關於簽訂一項埃及同以色列之間的和平條約的綱要》。前者包括序言、綱要和措施三個部分。序言指出,聯合國安理會第242號決議是解決中東問題應遵循的原則,中東地區每個國家都有安全和公認的邊界內和平生活的權利。綱要強調埃以的目的是建立睦鄰關係,實現中東和平,希望通過締結和約尋求中東問題的公正、全面和持久的解決。措施部分提出:在約旦河西岸和加薩走廊安排5年過渡時期,以色列撤出民政管理機構,由當地居民選出自治機構代替.以色列負責安全,約旦參加警察部隊;允許以色列在規定的地點保留駐軍;5年過渡時期內,埃、以、約(旦)三方和當地巴勒斯坦人民代表討論決定西岸及加沙的最後歸屬,並交付當地居民代表表決執行,同時以、約開始談判兩國和約問題。

《關於簽訂一項埃及和以色列之間的和平條約的綱要》規定:西奈主權歸埃及,埃、以在3個月內簽署和約;以色列分階段全部撤出西奈,埃以建立外交關係;以色列在西奈的軍用機場歸還埃及,作為民用;允許以船隻通過蘇伊士運河、蒂朗海峽和亞喀巴灣。戴維營協定簽署後,1979年3月埃以簽署《埃及以色列和平條約》,1980年2月26日埃以互派大使,建立外交關係,從而實現埃以間的和平,結束長期的戰爭狀態。協定對約旦河西岸、加沙及耶路撒冷阿拉伯區的歸屬問題未作規定,也未提到戈蘭高地問題,埃以對巴勒斯坦自治範圍、權力和發展前景解釋各異。以色列頑固堅持霸占西岸和加沙的立場。巴勒斯坦“自治”問題幾經談判,迄未取得突破性進展。中東局勢依然動盪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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