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從寬

坦白從寬

坦白從寬是法院或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用於量刑的情節認定內容。常用句“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一般用於警察或律師對於犯罪者說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坦白從寬
  • 外文名:tell the truth and you will receive a lighter sentence
  • 實質:情節認定內容
  • 時間:2009年3月19日
  • 類型:規定的情況屬於坦白範疇
  • 句子: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2009年3月19日兩高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對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犯罪分子,區分不同情況提出了具體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指出,這裡規定的情況屬於坦白範疇,但較通常理解的坦白範圍要窄一些。 “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在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掌握程度如何,均應視為坦白。《意見》僅列舉了四種情形,這主要是出於量刑方面的考慮。也就是說,具有本條規定的坦白情節的,量刑上均應不同程度地加以考慮。”
意見》規定,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1)辦案機關掌握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種其他犯罪事實的;(2)辦案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於收集定案證據的。
意見》還規定,犯罪分子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1)辦案機關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的;(2)如實交代對於定案證據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根據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刑法》六十七條增加一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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