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贓為盜”是中國封建法律中根據贓物價值定罪盜竊行為的罪名,最早明確於秦代。秦律規定,犯罪者若自首(“自出”或“自告”)可減免刑罰,被捕獲則按贓物價值以“坐贓為盜”論處。此外,“與盜同法”與盜罪並列,同屬秦代《盜律》所包含的罪名,其懲治重於盜罪及“坐贓為盜”,且懲治內容也區別於盜罪。該罪名隸屬於秦代《盜律》,與“與盜同法”罪名並列,懲治力度重於普通盜罪且適用範圍不同。秦朝法律還區分故意與過失犯罪,並實行'誣告反坐'原則。此外,秦律根據贓物的價值來定罪,如'坐贓為盜'。坐贓為盜的定罪方式體現了古代法律對財產犯罪的量化處理,對後世立法產生影響。
基本介紹
- 法律朝代:秦代
- 定罪依據:贓物價值
- 所屬律名:盜律
- 懲治程度:重於盜罪
- 自首處理:減刑免刑
- 相關原則:誣告反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