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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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信息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
為了促進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和加強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的管理,使地震科學數據更好地為科學研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服務,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試行)(初稿)
中國地震局
二00三年十二月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和加強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的管理,使地震科學數據更好地為科學研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服務,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產出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的部門或機構,以及使用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的用戶,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地震科學數據,是指與地震科學研究和防震減災事業相關聯的科學數據,它包括通過觀測、探測、調查、實驗等方式採集、匯交的各種原始記錄,以及由這些記錄加工處理而形成的各類數據產品等。
第四條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是指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的匯交及其管理,以及通過共享技術平台向各類用戶提供服務的活動。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或機構要重視和加強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技術平台的建設,積極爭取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保證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工作能夠持續、穩定地發展和運行。
第六條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各有關機構分工實施的原則。
第七條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的信息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共享地震科學數據及其技術平台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八條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守國家秘密、保護智慧財產權以及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
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範圍與分類
第九條 在政府財政撥款支持下由有關部門或機構產出的、具有共享需求和套用價值的、並符合國家有關科學數據共享規定與要求的地震科學數據,均屬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範圍。
第十條 為了方便用戶更好地查詢、索取和使用,應當對共享地震科學數據進行分類,提高共享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條 共享地震科學數據按照數據來源和獲取途徑,劃分為觀測、探測、調查、實驗和專題五類:
觀測數據是指由永久性地震台站或機動性測量所獲得的原始記錄,分析處理後的數據產品,以及相關的元數據、輔助數據等。
探測數據是指藉助人工或天然信號源,利用地震測深、電磁大地測深、地震流動台陣等方法探測地球內部結構的原始記錄,分析處理後的數據產品,以及相關的元數據、輔助數據等。
調查數據是指對地震現場進行地震巨觀現象、地震地質、工程震害及其引發的次生災害、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等進行調查所收集的原始數據和分析處理後的震害評估等數據產品,以及與震害預測相關的各種調查數據。
實驗數據是指在實驗室所進行的地學科學實驗所獲得的原始記錄,分析處理後的數據產品及相關的輔助數據,如構造物理實驗、新構造年代測試、結構抗震實驗、土動力實驗等數據。
專題數據是指某一研究課題、工程項目以及某一特定區域綜合研究等所形成的數據集,如地學大斷面探測研究、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中國大陸地殼應力環境等專題數據。
第十二條 共享地震科學數據按照數據產出層次及其相關因素,劃分為原始數據、元數據、輔助數據、數據產品和數據集製品五類:
原始數據是指用儀器自動記錄或手工記錄下來的最初的觀測、探測、實驗、調查等數據。
元數據是指描述數據的有關信息,即描述數據的數據,二者構成了數據套用的完整信息,如台站或經緯格線空間屬性、時間序列、要素或項目、數據完整性說明等。對於原始數據而言,輔助數據也屬於元數據範疇。
輔助數據是指為獲取原始數據和數據產品所依託的地理、地貌、地質、氣象等環境與條件,所使用的設施及其運行狀況等方面的數據。
數據產品是指對原始數據並結合元數據和輔助數據進行分析、加工、處理後產生的可供直接套用的數據。
數據集製品是指某一課題 (專項)所形成的數據集(含原始數據、元數據、輔助數據、數據產品及其說明),或者為滿足共享需要將相關的原始數據、輔助數據、元數據、數據產品及其說明彙編在一起的數據集。
第十三條 共享地震科學數據按對國家和社會的影響,劃分為保密性數據和非保密性數據。保密性數據是指涉及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的數據,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保密數據。
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的匯交與管理
第十四條 凡符合第九條規定的共享範圍的各類地震科學數據,必須按規定的程式、期限和要求匯交。
第十五條 匯交的數據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標準,以實時或準實時傳送、網路交換、刻錄電子文本光碟或其他介質載體等方式匯交。
第十六條 地震台網所獲得的各種連續觀測數據按常規運行的數據流程匯交,其它各類數據均應在項目完成並經下達任務的部門驗收後,由項目負責人將數據匯交到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
第十七條 為保證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的科學實用價值,匯交的數據必須齊備完整。
第十八條 地震科學數據的產出者及其所在機構應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匯交的數據應符合國家、行業的質量標準或要求。
第十九條 對匯交的數據應妥善保管,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並充分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為數據保管提供必要的安全條件;對屬於保密性的數據,按其密級分別採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的用戶範圍與分類
第二十條 凡是需要地震科學數據,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相關條款者,均可成為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的用戶。
第二十一條 按用戶所在國家分類,用戶可分為國內用戶和國外用戶。
第二十二條 按用戶屬性分類,用戶可分為公眾用戶、公務用戶、公益用戶、盈利性用戶。
公眾用戶:國內外各界社會人士、民眾;
公務用戶:為執行公務而使用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的用戶;
公益用戶:為從事公益性事業而使用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的用戶;
盈利性用戶:以盈利為目的而使用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的用戶。
第二十三條 按用戶與數據產出部門的關係和所承擔任務的性質分類,用戶可分為合作夥伴用戶、國家科技專項用戶。
合作夥伴用戶:是指與數據產出部門簽訂科技合作或地震科學數據交換協定的國內外用戶。
國家科技專項用戶:是指承擔國家(科技部、基金委)科研攻關項目的課題組。
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的分級與服務
第二十四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和落實國家有關科學數據共享的政策和要求,規範地震科學數據的共享服務工作,並按照規定能夠及時向各類用戶提供所需要的數據,應對共享地震科學數據實行分級。
第二十五條 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的分級應遵循:級別劃分與提供服務相統一的原則,適用性、安全性和時效性相結合原則,高效服務原則和注重社會效益原則。
第二十六條 按照不同類別的用戶和不同的共享方式,共享地震科學數據劃分為四級。
一級數據:面向公眾用戶,實時或定時滾動向社會發布,用戶可查詢、瀏覽、下載、轉發。
二級數據:面向國內、外公務用戶和公益用戶,用戶需經登記註冊和認證後由共享網站提供無償服務。
三級數據:面向國內公務用戶和公益用戶,用戶需經登記註冊和認證後由共享網站提供無償服務。
四級數據:面向國內公務用戶和國家科技專項用戶,需經申請和審批後由數據主管部門或授權共享網站提供無償服務。
第二十七條 對盈利性用戶使用一級以外的共享地震科學數據,需經申請和審批,並提供有償服務;對合作夥伴用戶使用地震科學數據,按有關協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用戶提出的越級共享服務,需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某些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的級別是有時間限制的,超過規定的時限後應及時調整,以利於共享。
第三十條 對於科研性課題所獲得的原始數據及其相關的元數據和輔助數據,在結題驗收一年後應提供共享服務。
第三十一條 共享 地震科學數據應能提供三種方式的服務:
(一) 提供用戶最終的數據服務:通過計算機網路或者計算機可讀介質提供數據服務,也可以按用戶要求的格式和數據內容提供數據製品。
(二) 提供地震資料庫的數據服務:用戶按其訪問許可權可讀取資料庫的數據。
(三) 提供地震數據套用的數據服務:用戶按其訪問許可權可調用資料庫中的應用程式,分析處理相關的地震數據。
第三十二條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實行集中與分布相結合,國家地震數據共享中心核心網站和各共享節點網站通過全球資訊網 (Web)連結實現各資料庫系統間的導航,更好地為用戶提供服務。
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各類用戶對獲得的共享地震科學數據享有 受 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權。
第三十四條 用戶有權向承擔共享地震科學數據服務的機構提出建議和參與相關的業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 用戶有權對共享地震科學數據服務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質疑,並可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中國地震局反映。
第三十六條 用戶未經允許不得將申請獲得的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直接向外分發或轉讓,也不得間接地用作供外部使用的資料庫和其它服務產品的一部分。
第三十七條 用戶對申請獲得的保密數據有保密的義務 ; 用戶申請獲得的用於非盈利性活動的共享地震科學數據,不得用於盈利性活動。
第三十八條 用戶在各種場景公開共享地震科學數據使用結果時 , 應聲明數據來源及關於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聲明。
第三十九條 用戶不得利用共享信息平台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危害國家和社會的各種信息。
共享技術平台與標準
第四十條 實現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必須重視和加強數據共享技術平台硬軟體的建設,並應充分吸納和運用現代先進技術。
第四十一條 數據共享技術平台應包括基礎平台、共享服務體系和信息發布與用戶管理體系三個部分。
基礎平台:主要指通信網路平台和資料庫平台;
共享服務體系:由目錄服務、數據服務和功能服務等組成;
信息發布與用戶管理體系:包括信息發布方式和用戶服務管理等。
第四十二條 共享技術平台的建設應注意數據管理和發布的安全問題,其中包括由自然因素引起的技術故障和由黑客攻擊引起的人為破壞。
第四十三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數據共享技術平台的運行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必要的運轉經費。
第四十四條 建立並完善與國際接軌的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標準體系,制定元數據標準、共享資料庫標準、資料庫數據字典等,並注意與現有行業標準相銜接及適應未來發展的需要。
共享工作與管理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震數據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級地震工作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地震數據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體系的建設工作由中國地震局項目領導小組及其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與領導,科學專家組和實施專家組負責科學、技術工作。
第四十七條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的日常工作由中國地震局有關職能部門歸口管理,由中國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和相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 地震科學數據的共享服務由設在中國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的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核心網站和設在相關機構的共享節點網站負責實施。
第四十九條 共享 地震科學數據的質量監督與認證工作由中國地震局負責,通過制訂製度、標準、規範等方式進行管理,並委託相關學科的研究機構實施。
第五十條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工作應當實行動態跟蹤管理,確保技術平台運轉正常,數據連續、準確,政策調整及時、透明,共享服務優質、高效。
第五十一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在實現共享的原則下,維護數據產出者的權益。
第五十二條 負責和從事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工作的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重視和加強從業隊伍的建設,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制定合理的激勵政策。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三條 對從事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產出和共享服務的下列工作人員,由有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視不同情況通報表揚、加大工作支持力度;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 在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產出、匯交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 在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管理和共享服務中成績顯著、受到用戶廣泛好評的。
第五十四條 使用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的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視不同情況給予表揚、表彰和獎勵:
(一) 使用共享地震科學數據取得重要成果的;
(二) 積極支持和幫助地震科學數據的共享服務工作,做出顯著貢獻的。
第五十五條 對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的產出者和共享服務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終止項目、不允許承擔新項目;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員依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置。
(一) 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上交數據的,或在匯交數據中弄虛作假的;
(二) 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發布、提供數據的;
(三) 在共享服務中,由於不能熱情、認真、優質服務,在用戶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 違規操作或失職,造成共享地震科學數據無法挽救和彌補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共享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必要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地震科學數據,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置。
(一) 將申請獲得的地震科學數據直接向外分發或轉讓的;
(二) 將申請獲得的地震科學數據間接地用作供外部使用的資料庫和其它服務產品的一部分的;
(三) 將申請獲得的地震科學數據發布到內部區域網路與廣域網的;
(四) 將申請獲得的用於非盈利活動的地震科學數據用於盈利性活動的;
(五) 將申請獲得的保密性數據向外泄露的。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對已有的關於地震科學數據管理的規定中有關共享方面的要求,凡與本辦法相關條款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各級地震工作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具體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說明 :
1.術語解釋
*無償服務:不收或只收交付數據所需成本費和數據加工處理費。
*有償服務:除收交付數據所需成本費和數據加工處理費外,還酌情收取數據產出成本費。
*交付數據所需成本費:是指為用戶提供數據的各項工作過程中所需人員工時、設備損耗、能源消耗、通信傳輸、複製載體等費用。
*數據加工處理費:是指對所收集到的地震科學數據進行整理、彙編、歸檔等工作所需的人員工時、能源消耗、設備損耗、通信傳輸等費用。
*數據產出成本費:是指為獲取用戶所需要的數據所進行的採集、匯交、分析、處理等工作所需的人員工時、能源消耗、設備損耗及傳輸等費用。
2.擬制定
*共享地震科學數據分類分級方案
*共享地震科學數據匯交管理規定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管理規定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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