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系統科學數據共享聯盟章程

地球系統科學數據共享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成立依據】根據地球系統科學基礎與前沿領域科學研究對數據共享的需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2004—2010年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綱要》總體要求,成立地球系統科學數據共享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英文譯名Data Sharing Union of Earth System Science,縮寫DSUESS。
第二條 【聯盟宗旨】本聯盟積極吸引從事地球系統科學相關研究的研究院所、高等院校、數據組織和科學家個人加入,倡導地球系統科學數據共建共享環境建設,促進數據的流通、使用和增值;加強面向國民經濟建設和國家創新需求研究,為地球系統科學等基礎與前沿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提供數據支撐。
第三條 【聯盟性質】本聯盟是為地球系統科學研究提供數據支撐的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組織,接受國家科技部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聯盟原則】本聯盟遵從以下四條基本原則:
(一)開放性原則。本聯盟是一個開放的、寬鬆的科學數據共享組織,地球系統科學相關領域的科研人員、數據資源的擁有者、使用者均可以申請加入。
(二)共建共享原則。本聯盟成員既是科學數據資源的提供者,又是科學數據資源的使用者;通過共建共享,促進地球系統科學數據資源長期發展。
(三)公益性原則。地球系統科學數據共享聯盟遵從“完全和開放”、“無歧視”的數據共享政策,提供無償數據共享服務。
(四)共贏、互利原則。本聯盟積極探索科學數據共享機制,實現所有聯盟成員受益、互利和共贏。
第五條 【聯盟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大屯路甲11號(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
第二章 數據共享內容
第六條 【業務範圍】整合集成分布在國內外地球系統科學研究領域的科學數據,引進國際數據資源,並在此基礎上生產加工滿足地球系統科學研究需要的專題性和綜合性數據產品,通過分散式的數據共享體系,為國家重大戰略和基礎與前沿領域科學研究提供科學數據支撐。
第七條 【數據資源體系】本聯盟的數據資源內容涉及固體地球、陸地表層、海洋、大氣和外層空間5個圈層;數據所涉及的學科及領域有地理、自然資源、災害與環境、氣候變化、地質、地球物理、天文、空間、對地觀測、人口與社會經濟等。近期數據資源集成與共享的重點側重在陸地表層系統及人地關係研究方面。
第八條 【數據來源】本聯盟主要整合集成科學研究的過程和結果數據,以及用於科研目的所獲取的監測、觀測、探測、試驗等數據。這些數據主要來源於國內外數據中心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野外站點以及科學家手中。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組織機構】聯盟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和秘書處。理事會一般由7-9人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秘書處一般由3-5人組成,設秘書長1人。
第十條 【理事會】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聯盟重大發展戰略;
(二)審議批准重要活動計畫;
(三)審議決定聯盟成員的加入與退出;
(四)領導本聯盟成員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秘書處】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在理事會領導下處理日常事務,負責籌備重大活動和會議,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工作等。
第十二條 【任期設定與調整】理事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每屆至少替換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的調整需經理事會討論確定,並報業務指導和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聯盟成員
第十三條 【成員類別】聯盟成員包括單位成員、數據組織成員和個人成員。
單位成員是指從事地球系統科學相關領域科學研究、數據採集、管理與分發服務和數據套用等的法人或非法人實體。
數據組織成員是指從事地球系統科學數據的整合、集成與共享,科學計畫實施與管理,科技項目群體等組織。
個人成員是指從事地球系統科學相關領域科學研究的知名科學家、科技工作者和數據用戶。
第十四條 【申請程式】加入本聯盟需要以下申請步驟:
(一)申請單位、數據組織或個人向本聯盟提出申請;
(二)聯盟秘書處審核後,報聯盟理事會審議;
(三)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十五條 【成員權利】聯盟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聯盟各項活動的權利;
(二)無償訪問和使用聯盟可共享的全部數據資源;
(三)在共享聯盟數據共享服務體系內發布自己擁有的數據資源;
(四)基於聯盟已有數據開展數據集成研究、數據產品加工和生產;
(五)按照平台管理辦法,平等獲得經費資助;
(六)長期開展共享服務的子平台,享受國家授予本聯盟的國家級平台掛名權。
(七)退出聯盟的自由。
第十六條 【成員義務】聯盟成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聯盟章程的約定,執行聯盟決議;
(二)加入聯盟服務體系的共享數據,要求產權清晰,數據質量可靠;
(三)基於聯盟共享數據研究產生的新數據集,應納入聯盟繼續提供共享;
(四)不經聯盟許可,不得對外散發聯盟數據;
(五)積極參加聯盟相關活動,並對聯盟發展提出建議;
(六)維護聯盟的聲譽和權益。
第十七條 【成員除名】聯盟成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符合條件後,可繼續申請加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主管部門審議。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盟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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