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清丈編審法

清代通過田畝清丈以確定科則標準的法規。

順治十二年(1655),清廷向全國頒布部鑄步弓尺,以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一畝。令各地方官於農忙間隙親率里甲長履畝勘丈,按戶將土地畝數、四至、高崗、低洼、旱澇、沃瘠、沙鹵等情載入丈量冊, 以定疆界、杜隱佔、息爭訟、均賦役。對易於變動的瀕臨江河湖海之田地,則規定每五年丈量一次之制,以便視其坍漲而增減升免。參見“清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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