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差別比例稅率

地區差別比例稅率是比例稅率的一種。按不同的地區分別規定的稅率。由於歷史的、經濟的和地理位置的差異,我國經濟發展極不平衡,要求國家在稅制和稅負設計上適當體現區別對待、合理負擔原則。對經濟和自然條件好的富庶地區,稅率適當訂得高一些;而對經濟和自然條件較差的貧困地區,稅率則要訂得低一些,並給予較多的稅收優惠。我國農業稅就採用此種稅率。1958年頒布的《農業稅條例》規定全國平均稅率為 15.5%,省、區稅率最高的為19%,最低的為13%。

地區差別比例稅率的作用
如我國的農業稅就是採用逐級的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制度,以全國的平均稅率為基礎,分別不同省區的經濟條件,如人均占有耕地面積、耕作技術水平、貧富程度和原農業稅負擔水平,分別規定各省、區的差別比例稅率。各省區同樣以本省、區的平均稅率為基礎,分別規定各縣(市)的差別比例稅率,以此類推。
地區差別比例稅率能較好地體現對不同地區區別對待的政策;有利於調節不同地區的級差收入;有利於平衡富裕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稅收負擔,促進不同地區間的均衡發展。
農業稅廢除後,現行稅制中主要為城市維護建設稅採用這種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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