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主

①即“不在地主”。②英文absentee的意譯。指在愛爾蘭擁有土地,但經常留居英國境內的愛爾蘭大地主。他們把地產或交給土地代理人管理,對農民進行殘酷剔削;或出租給經紀人,再由經紀人把土地劃分小塊,以苛刻的條件轉租給小佃戶。在外地主依靠這些剝削收入在英國過著優裕揮霍的生活。1367年5月英王頒布第一道《在外地主法令》,命令凡在愛爾蘭擁有土地的人,必須回到愛爾蘭去居住,或在1368年復活節之前,安排人員守衛土地,否則就剝奪其土地。1380年又頒布一道範圍更大的法令,規定:凡在愛爾蘭擁有領地、租金、收益、官職或其他所有權的人必須返回愛爾蘭去掌管這些權益,或者派人維護,否則收益的2/3要被國家沒收。在隨後的兩個世紀中,這項法令一再地被頒布施行,以限制在外地主的資金流出愛爾蘭本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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