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舍

土舍

土司的屬官。 明沈德符 《野獲編·科場·土舍科目》:貴州鎮遠府推官楊載清,本應襲土舍也,曾中鄉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舍
  • 含義:土司的屬官
  • 時代:明
  • 出處:《野獲編·科場·土舍科目》
歷史記載,世襲承繼,權力關係,頭人,大頭人,二頭人,小頭人,

歷史記載

土舍,土司的屬官。 明沈德符 《野獲編·科場·土舍科目》:“ 貴州鎮遠府推官楊載清,本應襲土舍也,曾中鄉試。” 清魏源 《聖武記》卷七:“ 莎羅奔故以土舍隸鐘琪麾下,蒙奏給土司印,甚德之。”參見“ 土司 ”。

世襲承繼

土舍在土司家族中具有不可忽視的地位,它同早期的土司一樣是由土目轉化而來,之後又轉化為不同級別的土司及土司自署官員。
土司為一土的統治者,土地的所有者。百姓耕其地,必須向土司納糧當差。土司掌握全土政治、軍事、經濟大權。土司為世襲職,土司死,其子承繼;無子者,兄弟、女兒皆可承繼;無兄弟而子尚幼可由土婦(土司之妻)攝政。女子承繼土位,可招贅其他土司的後代,以所生子女繼承土司位。土司無嗣者,由土婦攝政,並招贅其他土司的後代,以所生子女承繼土位。土司、土婦均死而無嗣者,可由土舍繼承。土司家族完全死絕時,可從他土迎請有土司“根根”者入嗣。
土舍建築土舍建築

權力關係

土舍為土司的直系親屬,其權力雖與一般大頭人相同,但其地位高於大頭人。四川藏族各土司之間,實行嚴格的階級婚制,對於血統則不加限制。故除各土司之間有婚姻關係外,土司及直系親屬的土舍,亦為互婚的對象。凡土舍,因其與土司同出一源,被認為有土司“根根”,所以土司、土舍之間可以互相繼承,使世襲權利不致中斷。本舍在本土中常擔任較重要的職務。當土司外出時,代理土司執行職務。土內如遇重大事件,如戰爭,土舍常任帶兵官,指揮作戰,故土司與土舍構成一土的最高統治集團。

頭人

頭人,土司建築群頭人分大頭人、二頭人和小頭人。

大頭人

藏語謂之“爾家務”,意為土司貼心人。有封地及附著於土地上的科巴(農奴)。一個土視其範圍大小,大頭人人數不定,但亦不多。大頭人的出身為土司的後代、大頭人之子承繼者、二頭人或個別小頭人升遷者。

二頭人

地位低於大頭人,但與大頭人之間並無嚴格的界限。大頭人威信較低者可算為二頭人。二頭人辦事忠於土司、能力較強者,亦可升為大頭人。二頭人的出身為由世襲的權利而承繼者、由小頭人或百姓升任者。二頭人的義務,主要是給土司當跟班。在給土司當差期中,可以帶跟班(平常其私人不得有跟班);不給土司上糧,也不給大頭人當差。有自己的封地和科巴,科巴只給自己種地當差;二頭人亦可有家人(戈納),但事實上許多二頭人皆無家人;二頭人也令百姓給他種地、建房、砍柴、背東西等。

小頭人

出身一般是小管家。小管家多為百姓充任,在土司衙內服一定差役。小管家侍候土司有年,得土司喜歡,就可被提升為小頭人。此外,大頭人、二頭人與百姓私通所生孩子,因父親有頭人“根根”,亦可為小頭人。小頭人一般自有一塊土地,自己耕種,不納糧。少數小頭人也可能有較多的土地和科巴,但本人仍參加勞動,其科巴亦為其耕種和當差。但一般小頭人僅為一種政治待遇,無實權。他們可以自由出入土司官寨,應服雜役,如管理家具、糧食、侍候土司穿鞋、守廁所、做飯,服侍土司上下馬、背水等,其職務亦為世襲。他不能令百姓為其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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