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庫曼斯坦憲法

《土庫曼斯坦憲法》第一部於1992年5月18日通過,規定土為民主、法制和世俗的國家,實行三權分立的總統共和制。

1992年5月18日通過第一部憲法,規定土為民主、法制和世俗的國家,實行三權分立的總統共和制。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腦,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人民委員會為國家最高權力代表機關。立法權和司法權分屬國民會議和法院。
1995年12月,土修改憲法,將永久中立國地位寫入憲法。
1999年12月再次修憲,對憲法中有關人民委員會、議會職能的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明確規定尼亞佐夫作為首任總統,其任期無時間限制。
2003年,土通過第二部憲法,規定人民委員會為常設最高權力代表機構,設立主席一職,同時規定總統當選年齡不得超過70歲。
2006年12月26日再次修憲,規定總統候選人年齡在40至70歲之間,總統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根據國家安全會議決議,任命一位副總理臨時代理總統職權。
2008年9月,土通過第三部憲法,取消人民委員會(2017年10月重新恢復),將其權力劃歸總統和議會。
2016年9月,土修改憲法,取消總統候選人年齡上限,將總統任期由5年延長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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