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調解

土地糾紛調解是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糾紛進行的行政調解。調解時必須遵循四條原則是:(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2) 以法律、法令、政策為準繩,爭議雙方都要遵守。(3) 調解過程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解決土地糾紛的程式是: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申請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糾紛調解
  • 原則: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
  • 性質:名詞
  • 用途:土地糾紛調解
四條原則,解決程式,

四條原則

調解時必須遵循四條原則:①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調解不是“和稀泥”,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②依照法律法令政策進行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決土地爭議的準繩,雙方都要遵守。③調解過程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即在分清是非、堅持法律、政策規定原則基礎上,具體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④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土地爭議涉及到有關各方的,要主動與他們聯繫,聽取他們意見,取得他們的配合與支持,妥善解決問題。

解決程式

解決土地糾紛的程式如下: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申請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若爭議各方當事人經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就簽訂土地權屬協定書,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注意協定不得損害第三方利益,包括國家利益,否則協定無效。協商不成,則由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申請;土地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進行調查取證;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對處理決定不服,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為了避免和減少土地糾紛的發生,必須強化土地的統一管理,進行地籍調查和明確權屬地界,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和核發證書工作。土地糾紛的處理採用屬地管轄的原則,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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