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的學術爭論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學術界大致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學術爭論的焦點在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社會保障功能與融資功能能否兼顧的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的學術爭論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學術界大致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肯定論者認為應該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其理由主要是:
(1)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享有的長期的土地使用權應包含抵押權能。
(2)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是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中國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普遍缺乏資金,而且,農業土地開發、農地的規模經營也需要大筆資金,在工商資本難以進入或不願進入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能夠緩解農民的資金需求。
(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設定抵押,主要看是否承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讓與性。現行立法既然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條件轉讓,也應該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條件抵押。
肯定論者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適應範圍或條件上又有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只能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設定;有的認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全部抵押,可以規定土地承包人以其所擁有的不超過50%的承包地設定抵押;有的認為,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以及從二級市場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有的則沒有這些限制。此外,一些來自實務部門的同志還主張在穩定土地承包權30年不變的基礎上,在符合法律規定和不改變農地性質的前提下,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以嚴格規定不超過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為抵押來貸款融資,使農民或經營大戶較為方便地獲得急需的啟動資金。
否定論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其理由與前述立法理由基本一致。
如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生產生活的基礎條件。在農村土地保障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障機制普遍沒有建立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農民一旦不能按期償還債務,則將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很可能成為無業游民,這將極大地危及農民的生存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因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學術爭論的焦點在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社會保障功能與融資功能能否兼顧的問題。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將逐步解放土地保障的發展趨勢下,否定論者不談條件,死守土地的社會保障作用而否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融資功能的主張過於武斷。否定論者的主張忽視了農民生活、農業生產對土地依賴的差異性。肯定論者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擴張、農業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與抵押的邏輯關係等角度,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同時又設定了若干限制條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社會保障功能與融資功能有機兼顧的觀點有其合理性。爭論深化了人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基本財產權性質及其資本化的認同,引發了人們對農業入世後農民土地財產權出路問題的進一步思考,具有重大的理論與實踐意義。但是上述爭論多是從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或者從改造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如主張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出發,或者從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來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而很少有學者從農村金融創新的角度來討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即爭論雙方都是在現行農村金融擔保制度的框架下討論這個問題,沒有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與農村金融擔保制度創新結合起來,表現了學術爭論視野上的局限性。事實上。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抵押的實效怎樣,等等,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農村金融機構的態度。所以,撇開農村金融創新來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似乎有點偏離主題,很難取得實際的成效。筆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的實質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與農村金融體系融合以及怎樣融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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