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郵政支票業務協定

《國際郵政支票業務協定》是“萬國郵政聯盟法規”的一部分。1920年馬德里大會上有53個國家首次簽訂。從1974年洛桑大會起本協定取代《郵政轉賬協定》。宗旨是:“各締約國同意相互間開辦的郵政支票業務可為郵政活期賬戶提供的一切服務,均應按本協定各項規定辦理。

國際郵政支票業務協定”共有九篇,包括:總則、郵政轉賬、郵政活期賬戶的存款、通過記名支票或郵政匯票進行的付款、通過記人郵政活期賬戶借方進行的其他付款、向旅行者發放的外匯、通過可在郵政支票局兌付的票據的轉賬辦法進行結算、其他規定、最後條款等。屬非永久性法規,只對簽約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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