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空運輸協會關於旅客責任的承運人間協定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關於旅客責任的承運人間協定》是國際組織於1995年10月30日在吉隆坡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航空運輸協會關於旅客責任的承運人間協定
  • 條約分類:航運
  • 簽訂日期:1995年10月30日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吉隆坡
  鑒於:華沙公約體制對國際航空運輸具有重要意義;
注意到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自1955年以來再未變動,現在對大多數國家已嚴重不足,從事國際運輸的航空公司為旅客利益提高責任限額已經採取了一致行動;
簽署於後的各承運人協定如下:
一、對於旅客遭受華沙公約第十七條所指的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提出的索賠,採取行動放棄該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關於可恢復可賠償的損失規定的責任限額,以使支付的賠償金額可以援引旅客住所地法確定和獲得。
二、保留公約規定可予以援用的所有抗辯理由;但任何承運人可以根據情況需要,放棄任何抗辯理由,包括放棄對某一確定的賠償金額的抗辯。
三、保留對抗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包括就承運人所支付的任何金額要求分攤或追償的權利。
四、鼓勵從事國際旅客運輸的其他航空公司執行關於此類運輸的本協定條款。
五、至遲於1996年11月1日,或者於獲得必不可少的政府批准之日起實施本協定規定,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六、本協定的任何規定都不影響旅客或索賠人根據公約可獲得的權利。
七、本協定可以在任何複本上籤署,每一複本都構成一項協定。任何承運人簽署一份複本並將該檔案存交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理事長,即成為本協定的締約方。
八、本協定的任何締約承運人可提前十二個月事先通知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理事長和本協定其他締約承運人,退出本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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