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總論

國際私法總論

《國際私法總論》是1989年08月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亨利.巴蒂福爾。本書是作者亨利.巴蒂福爾對國際私法進行系統性的總結。

基本介紹

  • 作者:(法)亨利.巴蒂福爾                       /            等
  • 譯者:陳洪武/等
  • ISBN:9787500100645
  • 頁數:517
  • 定價:5.35
  • 出版社: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
  • 出版時間:1989-08
  • 裝幀:平裝
目錄
導論 國際私法的對象、歷史和淵源
一 國際私法的對象
1國際社會,國際秩序。
2.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
3.解決國際私法問題的兩種一般方法:法律衝突法。
4.國際性私法關係所特有的實體規則方法,(A)司法組織法規則:管轄權衝突。
5.(B)有關權利的實質內容的規則,外國人地位。
6.(C)國籍。
7.關於國際私法的對象的結論。
二 關於國際私法發展的一些歷史概念
8.對於先後提出的解決國際私法問題的一般辦法進行考察的意義。
9.古代對外國人法律人格的否定。
10.緩和辦法,條約。
11.羅馬法,萬民法。
12.中世紀,蠻族的入侵和法律的屬人性。
13.封建時代和法律的屬地性,外國僑民
14.外國僑民地位在法國君主制度下的演變。
15.法律衝突理論在中世紀義大利的出現。
16.法律衝突理論在法國從16世紀到民法典草擬期間的發展。
17.法國學說在荷蘭和盎格魯撒克遜國家的影響。
18.19世紀時各國形成本國的立法和判例。
三 國際私法的淵源
19.概說
(一)國內淵源
20.法國法律和判例。
21.國內淵源發展的原因。
22.國內淵源的發展方向,它與私法的關係。
23.國內淵源發展的後果,比較國際私法。
24.國內淵源的不足。
(二)國際淵源
25.國際淵源和國內淵源的關係,普遍主義和特殊主義,國內秩序和國際秩序。
26.結果,國際私法的名稱。
27.國際淵源的不同種類。
28.(A)國際公法的不成文規則。
29.(B)國際審判機構的判例。
30.(C)外交條約。
31.雙邊條約。
32.集體條約和同盟,實體規則。
33.有關法律衝突的集體條約,各海牙公約。
34.其他同盟和組織。
35.對國際私法條約前景的結論。
36.條約的擬訂及法院對條約的適用。
37.條約的解釋,法院的權力。
38.法院解釋條約的方式,公約的衝突。
39.法律和條約之間的衝突。
40.條約的政府解釋。
41.條約的國際解釋。
42.條約強制效力的停止。
(三)資料來源
43.書目提示。
44.綜合性的法國著作。
45.外國的法文著作。
46.德文著作。
47.英語國家的著作。
48.義大利文著作。
49.西班牙和葡萄牙語國家。
50.其他國家。
51.期刊。
52.學術團體和學會。
53.本書的結構劃分。
第一部分 國民和外國人――一權利主奴
54.總的概念。
第一編 國籍
55.結構。
第一章 國籍的一般理論
56.概說。
第一節 國籍的概念
57.結構劃分。
(一)事實上的國籍和法律上的國籍
58.事實上的國籍與法律上的國籍的區別。
59.法律上的國籍的定義。
60.法律上的國籍的法律後果。
61.法律上的國籍與事實上的國籍的關係,“民族國籍原則”。
(二)國籍法律聯繫的要素
62.結構劃分。
63. 國民資格的主體,自然人和法人。
64.權利客體被排除在外,海船、船艇、飛行器。
65.授予國籍的國家
66.國籍關係的獨特性,公民與屬民。
(三)國籍聯繫的建立
67.國籍由國家授予,國際方面的後果
68.國內秩序方面的後果,否定契約國籍
69.結論,國籍在各法律部門中的地位。
第二節 國籍和國際秩序
70.概況
(一)國籍法的國際淵源
71.國家自由賦予國籍的原則。
72.國際法不成文規則中對國家自由權的限制。
73.國際公法在國籍問題上發展緩慢的原因,條約的作用。
74.關於領土割讓中國籍問題的條約的概念。
75.領土取得獨立,1960年7月28日法。
76.阿爾及利亞的獨立。(97)6-17.其他領土。
(二)國籍的衝突
77.概說。
78.涉及到審理案件的權力機關所屬國國籍的衝突,法院地法的適用。
79. 為減少多重國籍所採取的法律和條約措施。
80. 關於無國籍人的措施。
81.兩個外國國籍的衝突。
82.實效國籍的概念。
第三節 法國的國籍立法
83.結構。
(一)法國立法的演變過程
84.法國立法的起源,民法典和後來的法律。
85.1927年8月10日法和後來的檔案。
86. 載有法國國籍法典的1945年10月19日法令。86-1.1973年1月9日法。
87.促成這種演變的因素。
(二)國籍法的適用範圍
88.法律在空間上的適用範圍。
89.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90.結構劃分。
第二章 根據出生確定法國國籍
91.歷史上的概念,存在的制度。
92.從1945年的法典到1973年1月9日法。
93.結構劃分。
第一節 根據血統(親子關係)確定法國國籍
94.法律原則。
(一)根據血統(親子關係)的原始國籍
95.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法國人的子女。 95-1.以上解決辦法的意義。
96.完全收養。
97.親子關係的確立。
(二)根據血統(親子關係)取得國籍
98.單純收養。98-1.在法國收留和撫養的子女。
99.雙親中一方取得法國國籍。
100.對非婚生子女認領不產生效果。
第二節 根據在法國出生的事實確定法國國籍
101.結構劃分。
(一)根據在法國出生的事實取得原始國籍
102.父母不明的子女(國籍法典第21條)。
103.本人在法國出生的外國父母在法國所生的子女(國籍法典第23條)。
(二)根據在法國出生和居住而取得的國籍
104.國籍法典第44條的由來。104-1.適用第44條的條件,在法國出生和居住,沒有政府的反對。
105.國籍法典第44條的效力。
第三節 國籍選擇的一般制度
106.國籍法典第19、24、45、52、55和57-1條所規定的不同的選擇權。
107.(A)選擇國籍的能力。
108.(B)國籍的選擇的實質要件。
109.(C)形式要件和選擇國籍的訴訟。
110.(D)選擇國籍的效果。
第三章 法國國籍的取得和喪失
111.概說。
第一節 入籍和恢復國籍
112.概況。
(一)入籍的條件
113.對品行、年齡和居住年限的審查。
114.居住年限的縮減。
115.居住年限的免除。
116.入籍的程式。
117.入籍的撤銷。
(二)入籍的效果
118.(A)入籍的個人效果。
119.入籍者的無能力。
120.(B)入籍的集體效果。
(三)恢復國籍
121.恢復國籍的兩種方式。
122.(A)通過法令恢復國籍。
123.(B)通過聲明恢復國籍。
第二節 婚姻對國籍的效果
124.立法的演變,拿破崙法典和1927年8月10日法。
125.1945年法典的雙重規則。
126.1973年1月9日法的新規則,1984年5月7日法。
127.外國配偶對法國國籍的選擇權。
128.法國配偶放棄法國國籍的權利。
129.婚姻的撤銷,推定的婚姻。
130.國際條約。
第三節 法國國籍的喪失
131.概說,立法的演變。
(一)久居國外
132.喪失法國國籍的條件。
133.對國籍喪失的確認,時際衝突。
(二)具有外國國籍
134.結構劃分。
135.(A)外國國籍的自願取得。
136.聲明喪失法國國籍的條件。
137.喪失法國國籍的效果
138.(B)根據規定具有外國國籍.
139.政府的許可。
140.喪失國籍的效果。
(三)因行為表現而喪失法國國籍
141.概說。
142.(A)兼有兩國國籍的法國人的行為表現。
143.(B) 在外國公共機關任職。
144.強制令。
(四)因呂行不端而剝奪國籍
145.概說。
146.國籍的剝奪的適用範圍。
147.剝奪國籍的情況。
148.剝奪國籍的程式。
149.剝奪國籍的效果。
第四章 國籍的證明和訴訟
150.概說。
第一節 國籍的證明
151.舉證責任。
152.證明的目的和方式,(A)法國國籍的證明。152-1.對法國國籍的證明的拒絕接受。
153.具有法國人身分的概念和效果。
154.法國國籍證書。154-1.法國國籍證明的簡化方法。
155.(B)外國人的證明。155-1.(C)外國國籍的證明。
第二節 國籍的訴訟
156.司法法庭的管轄權。
157.訴訟中的當事人。
158.程式,判決,既決案件的權威性。
第二編 外國人地位
159.外國人地位問題,享受權利和行使權利。
第一章 自然人
160.實質規則與治安管理規則的區別。
第一節 外國人的管理制度
161.法國控制入境移民政策的起源。
162.結構劃分。
163.(A)法國的入境。 163-1.(B)居留證,從其起源到1984年7月17日法,普通規則。
164.(1)臨時居留證。
165.(2)居住證。
166.制裁,驅回今後所具有的司法性質166-1.(C)各種職業證。
167.(D)外國人的驅逐,條件。 167―1.驅逐的形式。 167-2.針對驅逐決定的申訴。
168.驅逐決定的後果。
169.國際條約。
第二節 外國人所享有的權利
170.民事權利與政治權利的區別。
(一)民事權利
171.概說。A.民法典第11條
172.民法典的一般制度。
173.相繼產生的三種解釋:(1)德莫隆貝的方法。
174.(2)奧布里和勞的方法
175.(3)德芒夏和瓦萊特的方法。
176.結論。
177.司法判例的立場。B.後來的法律檔案
178.概說,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
179.住所。
180.職業活動。
181.住房、商業或農業租約。
182.社會法,概說。182-1.社會保險。182-2.救濟措施。
(二)政治權利和參與公共事務
183.政治權利,參與職業組織。 183-1.公職。
184.公共責任。 184-1公共事業的利益。
第三節 國際條約
185.概說。
(一)有關事受權利的條約
186.概說。 186-1.與國民同等待遇。 186-2對等條款。 186-3.最惠國條款。
(二)移民條約
187.目的。
(三)歐洲經濟共同體
188.概說。
189.(1)實質規則:與國民同等待遇和立法的一致。189-1.(2)治安管理規則:歧視性措施的取消。
第二章 法人
190.概說,公法上的法人。
第一節 外國公司
191.結構劃分。
(一)公司的國籍
192.公司的國籍概念。
193.國籍的確定,住所的作用。
194.公司住所的確定,國籍的變更。
195.公司控制說的出現。
196.司法判例以後的演變。
197.住所和控制。
198.國際條約。
(二)外國公司在法國的地位
199.區分外國公司在法國的存在與外國公司在法國的權利。
200.(A)外國公司的法律人格在法國的承認。
201.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規則,要求有共同法令。
202.(B)得到承認的公司享受權利的能力。
203.得到承認的公司對其權利的行使。
第二節 社團和基金會
204.概說。
205.社團的國籍。
206.外國社團的人格。
207.外國社團享有權利的能力。
208.文化社團和宗教團體。
209.基金會。
第二部分 法律衝突――權利的行使
210.問題的概貌。 211.結構劃分。
第一編 解決法律衝突的原則
212.結構。
第一章 法律衝突理論的歷史根源
213.概況。
第一節 中世紀的義大利學派擬訂的系屬種類
214.提綱。
215.實質和程式的區分
216.侵權行為與契約。
217.人的法則和物的法則。
218.義大利學說的命運。
第二節 16世紀法國學者提出的對定性問題的“屬地主義”解決辦法及其以後在荷蘭的影響
219.最早的法國作者。
220.迪穆蘭。
221.達爾讓特雷.
222.達爾讓特雷的屬地主義的不足及其含糊之處。
223.達爾讓特雷構思的優點,其成功的原因。
224.法國學說17世紀在荷蘭的影響。
225.國際禮讓觀念及其反響。
226.國際禮讓觀念的影響及其實際意義。
227.18世紀的法國作者。
228.18世紀法國作者著作的積極方面。
第三節 19世紀曼奇尼學派的屬人主義的反抗
229.19世紀初期的思想狀況,斯托里的著作及其在歐洲的影響。
230.曼奇尼,國籍作為國際法的基礎。
231.19世紀末曼奇尼屬人主義的成功。
232.屬人主義理論的缺陷及其衰落。
233.皮耶的有創造性的屬人主義。
234.皮耶學說的缺陷。
235.皮耶的積極貢獻,屬人法的基礎。
236.恢復屬地主義傳統,尼布瓦耶。A.薩維尼的總結及現代學派
237.薩維尼的思想,法律共同性,該觀念在屬地主義學派和屬人主義學派的衝突中的意義。
238.根據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法律關係的場所,對系屬種類的概括。
239.薩維尼著作的影響。
240.薩維尼對後來作者的影響。
241.19世紀末的實證主義和特殊主義,巴坦的作用。
242.勒爾布-皮熱奧尼埃爾的著作,比較的研究,當代學派。
第二章 解決法律衝突的一般方法
243.引言。
第一節 法律衝突概念的範圍
244.結構劃分。
(一)相衝突的法律
245.(A)區分法律衝突和法律的空間適用範圍。
246.結論:國際私法同國際刑法或國際行政法之間的區別。
247. 區別的方式,刑法。
248.公法規則。
249.民商事訴訟法,管轄權的衝突。
250.法律衝突規則的雙邊性質,單邊性的論點。
251.警察法。
252.(B)法律衝突和實體規則。
253.法律衝突與統一的條約。
254.共同實體法的形成。
(二)衝突的性質
255.衝突的國際性。
256.確定其法律可以產生衝突的國家,未被承認的國家。
257.被兼併國。
258.國內衝突,問題的提出。
259.區際衝突。
260.聯邦類型的衝突。
261.人際衝突。
262. 中間衝突。
第二節 法律衝突的一般解決辦法
263.結構。
(一)解決衝突的一般指針
264.法律衝突和國際秩序。
265.國際秩序因素的影響。
266.確定私法關係的客觀場所。
267.(1)根據私法關係的客體確定其場所。
268.(2)根據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確定場所。
269.(3)確定有關人的關係的場所。
270.類別和職能,適應性。
(二)法國實在法的構成
271.有關法律衝突的不同法律條文。
272.民法典第3條。
273.第3條的意義,準備工作檔案。
274.對第3條的解釋,解釋者的相對的自由。
275.判例的體系。
276.(1)人的法則依本國法。
277.人的法則的範圍,人的身分和能力,夫妻財產制和繼承的排除。
278.人的法則的存在理由,否定法律適應性格的標準和保護個人或保護同意的標準。
279.建議的標準:有關人的法律所必需的永久性。
280.(2)物的法則依財產所在地法。
281.系屬的方式,無形財產。
282.物的法則的範圍。
283.物的法則概念的含義。
284.(3)法律行為和法律事實適用當地法或在契約方面適用自治法。
285.對法律事實適用當地法的理由。
286.使法律行為的方式適用當地法的理由和使契約適用自治法的理由。
287.法律行為和法律事實的法則的範圍,債的理論。
288.夫妻財產制和繼承。
第三章 各種體系之間的關係
289.概說。
290.空間衝突和時間衝突。
第一節 定性的衝突
291.問題的提出。291-1.問題的確切含義,定性的對象。
292.用法院地法解決定性的衝突。
293.依法院地法定性的理由。
294.外國法律類別在定性中的作用。
295.所謂的依準據法的定性。
296.法院地國內法的類別在定性中的作用。
297.根據比較法擴大定性類別的範圍。
298.依法院地法定性限於對準據法的確定。
第二節 系屬衝突――反致和先決問題
299.概說,系屬規則的積極衝突和消極衝突。
300.反致制度,福戈案。
301.學者對反致制度的反對。
302.反致在判例和立法中的發展。
303.反致在判例中的理由。
304.通過協調衝突規則的觀念對反致進行解釋。
305.反致在國際秩序和國內秩序中是否適當。
306.反致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307.二級反致的適用。
308.這種適用的條件。
309.拒絕雙重反致。
310.反致的運用,對外國規則的解釋。
311.對運用反致的限制,自治法,“場所支配行為”規則。
312.外國法在其規定的範圍之外的適用。312-1先決問題。
第三節 時間上的聯繫
313.變動的衝突和衝突規則的過渡法。
(一)法律衝突規則的過渡法
314.問題的提出。
315.排除國內過渡法規則的體系。
316.國內過渡法原則的適用。
317.主權的變更。
(二)變動的衝突
318. 問題的提出。318-1.既得權的國際尊重學說。
319.法律衝突與尊重既得權的對立的影響。
320.對變動的衝突適用時際衝突規則。
321.主權的變更
322.以前的衝突體系可能的作用。
第四章 衝突規則的套用
323.概況。
第一節 適用衝突規則指定的外國法
324.結構劃分。
(一)適用外國法的一般方式
325.問題的提出。
326.英美的“既得權利”概念,用對既得權利的尊重解釋對外國法的適用。
327.現代義大利學派和外國法的接受的概念。
328.實在法的意義。
(二)外國法律的套用
329.法官依職權適用外國法律。
330.在抗訴中援引外國法律的適用能力,但在最高法院中不得援引作為新的訴訟手段。
331.外國法律的查明。
332.法官可以查明外國法律的含義和意義。
333.對外國法律符合憲法性的核查。
334.外國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三)法國最高法院對適用外國法的審查
335.不接受以違反外國法為根據的向最高法院的抗訴。
336.接受以違反衝突規則為根據的抗訴。
337.這種體系的根據。
338.對外國反致法律拒絕加以審查。
339.對定性的審查。
340.對歪曲的審查。
341.對理由的審查。
342.主權變更之後對源於外國的法律的解釋的審查。
343.外國法律和統一條約。
344.海外領地的法律和習慣。
第二節 法院地國內法對衝突規則作用的干擾
345. 結構劃分。
(一)法院地法的輔助作用
346.結構。
347.(1)聯結因素的缺乏,沒有確定的屬人法的個人。
348.其他因素的缺乏。
349.(2)被指定的外國法的缺乏,其內容未查明的法律。
350.難以實施的法律,緊急措施。
351.(3)雙方當事人放棄援引外國法。
352.依職權適用法國法。
353.法律衝突規則在何種意義上屬於公共秩序。
(二)公共秩序
354.一般概念。
355.(A)公共秩序,適用外國準據法的例外。
356.後果,(1)在訴訟時判斷公共秩序。
357.(2)公共秩序可以對抗外國政府的行為。 357-1.(3)公共秩序的介入必須以受外國法支配的案情與法院地的法律秩序有某種聯繫為條件。
358.(B)公共秩序介入的範圍,(1)法律共同性的缺乏,該詞組的含義。
359.(2)對某些立法政策的維護。
360.評價和最近的趨勢。
361.結論:(1)從某些國內衝突中排除公共秩序的例外。
362.(2)公共秩序和國際司法機構。
363.(3)以公共秩序反對條約。
364.(C)公共秩序例外的效果:(1)一般效果,以法國法取代本應適用的外國法。
365.結果,在國內法上和國際私法上公共秩序概念的不一致。
366.術語。
367.(2)公共秩序的例外和在外國取得的權利,公共秩序的
緩和的效力。
368.(3)在外國根據當地公共秩序取得的某一權利的效力,法國公共秩序的反射效力。
369.外國公共秩序在法國一般缺乏效力。
(三)法律規避
370.一般概念。
371.(1)對衝突規則的有意利用。
372.(2)規避法律的意圖。
373.(3)被規避的法律。
374.法律規避和公共秩序。
375.對法律規避行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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