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環境保護組織協會

國際環境保護組織協會

2016年3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一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國際環境保護組織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環境保護組織協會
  • 外文名:IEPOA
  • 業務主管:離岸山寨
  • 組織狀態:違法曝光
  • 曝光批次:第一批
  • 性質:非法社會組織 
組織簡介,組織結構,協會章程,

組織簡介

國際環境保護組織協會(IEPOA)成立於2007年,(批准證書號:37990030-001-05-07-5)得到了聯合國副秘書長、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執行主任 阿希姆·施泰納先生的親筆賀信和大力支持。

組織結構

協會會員代表大會:
1、會員:會員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退出本會權,會員有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權,對本會有監督權、建議權;
2、代表:代表應是德才兼備,有突出的業績,具有地域、民族、行業、性別等各個方面代表性的會員;
3、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4、會員代表大會確定本會宗旨,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5、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6、會員代表大會聽取、審議、批准主席所作的工作報告;
7、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
8、會員代表大會的議事規則為少數服從多數,各項決議獲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即為通過;
常設機構:
1、理事會,作為國際環境保護組織協會的常設權力機構;
2、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3、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其權力;
4、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
5、主席是國際環境保護組織協會的最高首腦和形象代表,主席要模範忠於本會的宗旨,模範遵守本會的章程,代表常務理事會和全體會員開展工作。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務理事會批准,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6、設秘書長,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產生。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主席批准產生,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7、秘書長對主席負責,在主席領導下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
8、設立辦公室,辦公室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組織發展及與本會有關的具體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國際環境保護組織協會
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rganiz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IEPOA
第二條 本會是一個專業性的環保組織,一個旨在追求全世界環境保護組織大聯合、大團結的國際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聯合全世界熱愛環保,熱愛國際環境保護事業的有識之士,致力於世界環境保護,資源維護,生物保護,促進國際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國際環境保護組織協會既尊崇古老的東方文明,也尊重先進的西方文化。國際環境保護組織協會博採百家之所長,匯集世界文明之大成,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發展中華民族的環保事業,為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家園貢獻力量。本會積極開展環境經濟、環境教育、環境理念、環境文化、綠色消費等方面的交流、聯誼、培訓、研討、諮詢等各類社會活動,充分利用各種文化傳播形式,達到宣傳環境文化、弘揚綠色理念、促進世界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目的。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聯繫文化藝術界及社會各界知名人士,開展環境保護交流活動;
(二)聯繫和團結各類文化團體、非政府環境保護組織為環境保護事業服務;
(三)策劃舉行環境保護公益活動與演出;
(四)承辦環境保護方面的評獎、論壇、演出、比賽等活動;
(五)開展環境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承辦“環保形象大使”的評選工作,組織環保大使開展環保公益活動;
(七)開展企業環境文化方面的宣傳、策劃、諮詢、服務工作;
(八)開展環境保護民間國際交往和海峽兩岸人員交往;
(九)編輯出版有關環境文化的出版物、宣傳品,編輯發行《美麗花園》雜誌 。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環保事業,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在所從事的業務領域(行業、學科)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熱心參與環境保護建設活動的企業和進行環境保護工作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理事會委託常務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分別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組成,原則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二)在所從事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有關單位贊助
2. 個人捐贈
3. 在核准的業務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7年6 月15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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