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條約與協定

國際條約與協定特指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與協定。按照1990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凡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與協定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屬於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之一。

指國家間就條約內容和締結等事項進行交涉的過程。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外,開始時通常須審查代表是否奉有談判條約的全權。談判結果訂成雙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邊條約的談判通過國際會議的形式進行,條約草案提交會議通過。在聯合國範圍內締結的國際條約,條約文本由聯合國大會或為此專門召開的外交會議通過。談判結束,約文擬定後,可由談判代表草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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