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收支統計之星評選辦法

2012年12月1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以匯綜發〔2012〕153號印發修訂後的《國際收支統計之星評選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評選原則與標準、評選組織與方式、表揚獎勵、附則5章17條,自2012年度起施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評選原則與標準,第三章 評選組織與方式,第四章 表揚獎勵,第五章 附 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修訂《國際收支統計之星評選辦法》的通知
匯綜發〔2012〕15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推進國際收支統計工作,表揚和鼓勵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機構及金融機構優秀的國際收支統計工作人員,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和中國統計學會國際收支統計分會,結合近年國際收支統計之星評選經驗和國際收支統計工作的發展,對《國際收支統計之星評選辦法》進行了修訂(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一、第一條與第二條之間增加一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根據對各分局國際收支業務的考核評價、各外匯指定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考核情況,按年度進行國際收支統計之星評選。國際收支統計之星評選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第三條修改為:“評選內容包括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銀行結售匯統計、外匯形勢分析和專題調研、抽樣和問卷調查等國際收支工作相關內容。”
三、第七條修改為:“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先進單位評選標準包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際收支統計工作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際收支統計相關內控制度。
(二)高度重視國際收支統計工作,在部門設定、人員配備等方面與承擔的國際收支統計工作任務相適應。
(三)能夠認真完成國際收支統計工作,數據變動率和差錯率較低,並積極配合外匯局國際收支統計工作。
(四)認真開展國際收支統計培訓和宣傳,並積極開展數據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開展國際收支相關工作滿2年。
(六)在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中,國際收支工作成績優秀,且近2年內未出現重大、惡意違規行為。如有國際收支重大、惡意違規行為並被處罰的,自當年起2年內不得參加評選。”
四、第八條、第九條合併修改為:“國際收支統計之星先進個人評選標準應包括:
(一)愛崗敬業,盡職盡責,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認真履行國際收支統計工作職責,自覺遵守國際收支統計有關制度和操作規範,在國際收支統計工作相關崗位上連續工作2年(含)以上。
(三)熟練掌握國際收支統計工作的各項法規、政策和操作規程,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較強的業務操作能力,並根據業務需要不斷學習提高。
(四)能夠深入開展國際收支和銀行結售匯數據分析,及時發現數據異常情況,並及時反饋異常數據。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先進個人,應能及時、準確、全面地完成各項國際收支統計工作任務,耐心細緻地解答相關人員的問題,具備較強的服務意識和業務創新意識;金融機構總部(總行)及其分支機構先進個人,應能夠認真完成國際收支統計工作,並積極配合外匯局國際收支統計工作。”
五、第十條修改為:“年度先進單位的名額為100名,先進個人的名額為200名,各分局負責轄內候選名單的推選上報工作。
(一)評審會根據在評選周期內對各分局考核及各項工作的綜合情況,確定36家分局的分類情況和各類分局可推薦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的候選名額,以及可推薦自身為候選單位的分局名單。
第一步,評審會公布36家分局的分類情況:第一類分局中包含6家分局;第二類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三類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
第二步,各分局按分類確定報送候選名單:第一類分局可推選4家候選單位以及8位候選個人;第二類分局可推選3家候選單位以及6位候選個人;第三類分局可推選2家候選單位以及4位候選個人。其中,各分局推薦上報的名單中外匯局、金融機構的大致比例為50:50(單位及個人名額分別計算,分局可視轄內實際情況微調)。
第一類6家分局以及第二、三類中進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以推薦分局自身為候選單位。其他分局連續2年內同時達到以下標準的,評審會擇優推薦其為候選單位:1.國際收支統計直接申報或銀行結售匯統計數據未發生遲報、漏報;2.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數據差錯率低於全國各分局平均差錯率;3.貿易信貸抽樣調查企業家數不低於規定數量,且未發生遲報和錯報;4.報送外匯形勢分析月報未發生遲報、漏報。
(二)收支司負責推薦1家直接向總局報送數據的銀行總行作為候選單位,以及2位直接向總局報送數據的銀行總行工作人員作為候選個人。
(三)評選工作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結合,如發現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立即取消本年度評選資格。”
六、第十三條修改為:“公示結束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和分會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分別授予‘國際收支統計之星—單位’和‘國際收支統計之星—個人’的榮譽稱號。”
七、第十七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12年度起施行”。
《國際收支統計之星評選辦法》根據上述內容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國際收支統計之星評選辦法> 的通知》(匯綜發[2010]102號)廢止。2012年統計之星評選工作按本《辦法》執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推薦名額及具體評選進度安排將由2012年度國際收支統計之星評選委員會另行通知。
附屬檔案:國際收支統計之星評選辦法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12年12月14日
國際收支統計之星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推進國際收支統計工作,充分調動國際收支統計人員的積極性,進一步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國際收支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根據對各分局國際收支業務的考核評價、各外匯指定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考核情況,按年度進行國際收支統計之星評選。國際收支統計之星評選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條 評選範圍包括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先進單位評選對象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金融機構總部(總行)及其分支機構。先進個人評選對象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金融機構總部(總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國際收支統計及相關工作人員。
第四條 評選內容包括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銀行結售匯統計、外匯形勢分析和專題調研、抽樣和問卷調查等國際收支工作相關內容。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以下簡稱“收支司”)與中國統計學會國際收支統計分會(以下簡稱“分會”)聯合成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評選工作。
評審會由分管國際收支統計工作的局領導任顧問,收支司主要負責人、分會會長任組長,收支司分管統計工作的副司長任副組長,分會常務理事、分會秘書長、分會常務副秘書長、收支司相關處處長和分會理事為組成成員。評審會辦公室設在收支司,負責具體實施評選工作。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局”)應成立相應的評選領導小組。

第二章 評選原則與標準

第六條 評選原則如下:
(一)激勵先進,兼顧全面。
(二)以出色完成統計工作任務為主要依據,以推選上報的先進經驗和先進事跡為要參考,參照年度考核標準進行全面考評和綜合平衡。
(三)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公平。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先進單位評選標準包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際收支統計各項規章制度,切實有效加強對轄內金融機構的指導和管理。
(二)高度重視國際收支統計工作,在部門設定、人員配備等方面與承擔的國際收支統計工作相適應,並扎紮實實開展國際收支統計宣傳與培訓。
(三)能夠及時、準確向上級局提供統計數據及關於轄內外匯形勢的分析報告。
(四)能夠高質、高效完成上級局安排部署的各項統計工作及其它工作任務。
(五)國際收支統計工作表現突出,在上級局考核評比中成績優異。
(六)評審會認為應該增加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先進單位評選標準包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際收支統計工作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際收支統計相關內控制度。
(二)高度重視國際收支統計工作,在部門設定、人員配備等方面與承擔的國際收支統計工作任務相適應。
(三)能夠認真完成國際收支統計工作,數據變動率和差錯率較低,並積極配合外匯局國際收支統計工作。
(四)認真開展國際收支統計培訓和宣傳,並積極開展數據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開展國際收支相關工作滿2年。
(六)在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中,國際收支工作成績優秀,且近2年內未出現重大、惡意違規行為。如有國際收支重大、惡意違規行為並被處罰的,自當年起2年內不得參加評選。
第九條 國際收支統計之星先進個人評選標準應包括:
(一)愛崗敬業,盡職盡責,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認真履行國際收支統計工作職責,自覺遵守國際收支統計有關制度和操作規範,在國際收支統計工作相關崗位上連續工作2年(含)以上。
(三)熟練掌握國際收支統計工作的各項法規、政策和操作規程,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較強的業務操作能力,並根據業務需要不斷學習提高。
(四)能夠深入開展國際收支和銀行結售匯數據分析,及時發現數據異常情況,並及時反饋異常數據。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先進個人,應能及時、準確、全面地完成各項國際收支統計工作任務,耐心細緻地解答相關人員的問題,具備較強的服務意識和業務創新意識;金融機構總部(總行)及其分支機構先進個人,應能夠認真完成國際收支統計工作,並積極配合外匯局國際收支統計工作。

第三章 評選組織與方式

第十條 年度先進單位的名額為100名,先進個人的名額為200名,各分局負責轄內候選名單的推選上報工作。
(一)評審會根據在評選周期內對各分局考核及各項工作的綜合情況,確定36家分局的分類情況和各類分局可推薦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的候選名額,以及可推薦自身為候選單位的分局名單。
第一步,評審會公布36家分局的分類情況:第一類分局中包含6家分局;第二類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三類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
第二步,各分局按分類確定報送候選名單:第一類分局可推選4家候選單位以及8位候選個人;第二類分局可推選3家候選單位以及6位候選個人;第三類分局可推選2家候選單位以及4位候選個人。其中,各分局推薦上報的名單中外匯局、金融機構的大致比例為50:50(單位及個人名額分別計算,分局可視轄內實際情況微調。)
第一類6家分局以及第二、三類中進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以推薦分局自身為候選單位。其他分局連續2年內同時達到以下標準的,評審會擇優推薦其為候選單位:1.國際收支統計直接申報或銀行結售匯統計數據未發生遲報、漏報;2.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數據差錯率低於全國各分局平均差錯率;3.貿易信貸抽樣調查企業家數不低於規定數量,且未發生遲報和錯報;4.報送外匯形勢分析月報未發生遲報、漏報。
(二)收支司負責推薦1家直接向總局報送數據的銀行總行作為候選單位,以及2位直接向總局報送數據的銀行總行工作人員作為候選個人。
(三)評選工作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結合,如發現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立即取消本年度評選資格。
第十一條 評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評選時段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各分局以評選標準為依據,對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初評,並於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轄內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候選名單上報評審會。被推選單位和個人須認真填寫《國際收支統計之星先進單位推選表》(見附表1)或《國際收支統計之星先進個人推選表》(見附表2)。
第十二條 評審會按照評選標準對各分局推選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審核,並對擬表揚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名單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分會網站上公示十天。

第四章 表揚獎勵

第十三條 公示結束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和分會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分別授予“國際收支統計之星-單位”和“國際收支統計之星-個人”的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對於被評為國際收支統計之星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名單,收支司將擇機在官方網站或其他公開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分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轄內評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收支司與國際收支統計分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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