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中中國加入的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公約

國際公約中中國加入的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公約

中國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已逐漸與國際接軌,目前我國政府已批准加入的國際公約有三個,分別是:·《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

國際公約中中國加入的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公約
2006-02-23 23:34:37
為了加強國際間的合作,以共同保護全人類的文化遺產,國際上有許多已經生效的關於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國際公約。中國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已逐漸與國際接軌,目前我國政府已批准加入的國際公約有三個,分別是:·《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主要宗旨就是保護締約國的文化財產免受偷盜、秘密發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險。為此,各締約國均有義務建立保護文化遺產的國家機構,配備合格的工作人員,履行協助制訂旨在切實保護文化遺產特別是防止重要文化財產的非法進出口和非法轉讓的法律或規章草案,組織對考古發掘的監督、制訂並不斷更新一份其出口將造成文化遺產的嚴重枯竭的重要的公共及其私有文化財產的清單,對任何種類的文化財產的失蹤進行適當宣傳等職責。這裡的“文化財產”一詞系指每個國家,根據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確指定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歷史、文學、藝術或科學價值的財產,如考古發掘或考古發現的成果,100年以前的古物、動物群落、植物群落、礦物和解剖物以及具有古生物學意義的稀有收集品和標本,有藝術價值的財產等。 為了加強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國際間協作,中國政府於1989年9月25日作出加入該公約的決定。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是基於世界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另一方面國家一級保護這類遺產的工作不很完善,一些國家缺乏經濟、科學和技術力量而需要國際間進行協作的現實而訂立的。它規定了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定義、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政府間委員會、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基金、國際援助的條件和安排等內容,其中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 1985年11月22日,中國政府決定加人該公約。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適用於締約國返還被盜文物、歸還因違反締約國為保護其文化遺產之目的制定的文物出口法律而移出該國領上的文物等國際性請求。公約中的文物系指因宗教或者世俗的原因,具有考古、史前史、歷史、文學、藝術或者科學方面重要性,並屬乾該公約所列分類之一的物品。根據公約規定,被盜文物的擁有者應當歸還該被盜物;締約國可以請求另一締約國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機關命令歸還從請求國領土非法出口的文物。 1997年3月7日,中國政府決定加入《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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