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公約

國際人權公約是聯合國有關國際人權保護的三個公約的總稱。三個公約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A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B公約)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B公約議定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人權公約
  • 通過機構聯合國
  • 通過時間:1948年
  • 含義:有關國際人權保護的公約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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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聯合國有關國際人權保護的三個公約的總稱。三個公約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A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B公約)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B公約議定書)。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1954年把A公約草案和B公約草案分別提交第九屆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從1955年開始對上述草案進行逐條討論和審議。1966年12月16日在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上,以 105票贊成(無反對票)通過了A公約,以106票贊成(無反對票)通過了B公約,以66票贊成、2票反對、38票棄權通過 B公約議定書。A公約於1976年1月3日生效,B公約和議定書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

公約

A、B兩公約的序言以相同的內容載明:“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宣布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的確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確認依據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如同享有其經濟、 社會和文化權利一樣的情況下, 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

A公約

A公約包括序言和五部分正文,共31條,內容涉及工作條件、工會、社會保障、家庭保護生活水準健康標準、教育和文化生活;規定這些權利應逐步地、無歧視地充分實現;締約國應定期向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提交報告,由後者進行研究,提出一般建議,並鼓勵採取必要的國際行動幫助締約國執行公約。

B公約

B公約包括序言和六部分正文,共53條,內容涉及遷移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罪推定、良心和宗教自由、意見與表達意見的自由、和平集會、結社自由、參加公共事務和選舉,以及居於少數地位的人的權利等問題。公約禁止任意剝奪生命、酷刑、殘忍或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罰、奴役、強迫勞動、任意逮捕或拘禁、任意干涉私生活、戰爭宣傳,以及構成煽動歧視或暴力的鼓吹種族或宗教仇恨的行為。該公約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締約國關於為實現公約而採取措施的報告和根據任擇議定書指控侵犯權利的來文。
B公約議定書包括正文14條,規定授權人權事務委員會對自稱因公約規定的任何權利遭受侵犯而成為受害者的來文加以審議,但只限於針對議定書締約國的指控。

發展

國際人權公約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但在內容上有所發展:①對於人權宣言中引起各國爭議的條款,如第17條“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第28條“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等條款,公約未再列入;②對於宣言未涉及的一些內容公約有所增補,如B公約第20條規定:“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都應以法律禁止”。③最重要的增補是,確認“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和“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的權利。

成果

該公約的簽訂,反映了一大批新興的第三世界民族獨立國家加入聯合國後,人權的觀念和內容的重大變化和發展。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的權利,以法律形式固定成為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各締約國承擔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對國際政治和國際法產生了廣泛影響。至1984年 6月30日,已有81國批准或加入 A公約;78國批准或加入B公約;33國批准或加入B公約任擇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9年開始派觀察員出席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82年成為該委員會正式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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