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體制

國防體制,是國防機構設定、領導隸屬關係和管理許可權劃分等方面的制度形式的總稱。國家體制的組成,通常由國家最高領導機構決定。世界各國的國防體制,都具有自衛的鮮明特點,沒有統一的模式,但存在著普遍性規律。一般都要求以憲法法律、政策有關規定為依據,保證中央和上級的統一領導。國防體制通常包括:國防最高決策機構,武裝力量統帥機構,國防建設領導管理機構,武裝力量的編成,常備軍的編成及其編制等。在和平時期,國防體制要適應國防建設的客觀需要。在戰爭情況下,國防體制著眼於快速有效地實施戰爭決策和指揮,協調各個領域和各條戰線,充分發揮國防能力,確保戰爭的勝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中國共產黨在國家生活包括國防事務中的領導地位和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領導。”憲法和國防法還分別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國防方面的職權。根據憲法和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領導職權由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行使。

簡介,綜述,國防體制改革,中共中央職權,全國人大職權,國家主席職權,國務院職權,軍委職權,

簡介

國防體制,是國家防衛機構的設定、管理許可權劃分以及領導體系的制度。是國家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體制既互相聯繫又相對獨立。內容主要包括:國防領導體制、武裝力量體制、國防經濟體制、國防科學技術和武器裝備發展的管理體制、兵役制度、動員制度、國防教育制度以及國防法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體制,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 根據1982年憲法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三部分組成。中國的國防經濟寓於國民經濟之中,實行平戰結合、軍民結合的組織體制和管理制度。中國的國防科學技術及武器裝備發展實行國家統一領導的,政府、軍隊和科研生產企事業單位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中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制度。中國由全國或局部地區的動員機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動員決定和國家主席的動員令組織實施動員。中國的國防教育實行國家、軍隊、社會、學校和家庭密切協作的“五位一體”的國防教育網路體系。中國的國防法制是依據憲法精神,由兵役法、國防設施保護法等法規以及軍隊的條令、條例和有關制度、規定等組成的法制體系。

綜述

由於國家體制和文化傳統的不同,世界各國的國防體制也各有特點。例如美國由國會、總統、國家安全委員會、國防部共同負責領導國家防務,實行徵兵制和募兵制。英國則由內閣、首相和國防大臣領導下的國防會議決定國防事務,下設國防參謀部,實行募兵制。法國由總統領導下的最高國防委員會、國防委員會和限制性國防委員會負責國家防務,實行徵兵制。日本設定內閣綜合安全保障會議,由內閣總理大臣任主席,下設防衛廳,實行募兵制。印度的國家防務在總統領導下,由內閣政治事務委員會負責,內閣總理任主席,下設國防部,實行募兵制。

國防體制改革

鄧小平總結建國後正反兩方面經驗,在設計籌劃經濟體制以及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過程中,對國防體制問題也作了通盤考慮,作出了重大決策,提出了改革國防體制的任務和措施。
⒈設立國家中央軍委,完善了黨的領導與國家領導相一致的國防領導體制。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強調,一個國家,為維護其階級統治,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不僅要有一支強大的武裝力量,而且必須不斷強化對它的領導。在國防領導體制問題上,鄧小平繼承了這一基本觀點,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制度,並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使黨和國家對軍隊和國防事業的領導體制更加完善。建國初期,我國第一部憲法規定,設立國防委員會和國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同時,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關於成立黨的軍事委員會的決議,指出中央軍委是黨中央的軍事工作部門,是統一領導全軍的統帥機關,軍委主席就是全軍的統帥,國防部是軍委對外的軍事工作部門。這一體制,堅持了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黨中央可以通過黨的軍事委員會直接領導軍隊和國防事業;明確了武裝力量在國家體制中的地位,全國的武裝力量在國家主席的統率下,可以按照黨和人民的意志有效地發揮自己的職能;明確了國務院對國防建設事業的領導,這就可以運用國家機器來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不過,這一體制只有在黨的主席同時擔任國家主席的情況下才是適當的。1975年和1978年頒布的兩部憲法,取消了國家主席,規定由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這樣規定,雖然堅持了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但沒有明確軍隊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的關係,容易被誤認為軍隊獨立於國家機構之外,從國家體制來看,不能不說是個缺陷。1982年12月,在以鄧小平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我國頒布了第四部憲法。其中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人大常委會監督軍事委員會的工作,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中央軍委領導並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憲法還明確,在國家中央軍委成立以後,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領導並不會改變,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仍然作為黨中央的軍事機構,直接領導軍隊。設立國家中央軍委,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改革國家政治體制和國防體制的重大決策,它把中共中央軍委和國家中央軍委融為一體,其組成人員、領導機構和領導職能完全一致,確立了由黨和國家共同行使領導職責的最高國防領導體制。這樣的領導體制,既堅持和改善了黨的領導,體現和保證了黨對軍隊具有絕對領導權和指揮權,使軍隊能夠牢牢掌握在黨和人民手中,永遠保持無產階級軍隊的性質;又進一步明確了軍事系統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從而可以通過國家機器加強軍隊和國防事業的全面建設,也便於全國軍民在必要時迅速轉入戰時體制,增強對突發事件迅速作出有效反應的能力,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鄧小平鄧小平
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軍事機構。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簡稱中央軍委。
1、中央軍委的組成和職權
中央軍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央軍委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委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中央軍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主要行使下列職權:(1)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2)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3)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4)提出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建設方面的法律議案;(5)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6)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7)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8)體 size=2>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畫,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9)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2、中央軍委的辦事機構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是中央軍委的辦事機構。
(1)總參謀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是中央軍委的軍事工作機關,是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工作的領導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總司令部。總參謀部在中央軍委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建設,並組織指揮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行動。
(2)總政治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是中央軍委的政治工作機關,在中央軍委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全軍的黨的工作和全軍政治工作。總政治部負責領導全軍的組織工作、幹部工作、宣傳教育工作、保衛工作、紀檢工作、文化工作、民眾工作、聯絡工作、軍事檢查工作和軍事審判工作、戰時政治工作等。其主要任務是:遵照中共中央、中央軍委的決議、命令、指示,根據黨的基本路線和軍隊的任務,制定全軍政治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領導全軍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領導全軍搞好政治思想建設、黨的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基層建設,保證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和人民軍隊的性質,鞏固軍隊內部的團結和軍政、軍民團結,保證軍隊戰鬥力的提高和各項任務的完成。
(3)總後勤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是中央軍委的後勤工作機關,在中央軍委的領導下,遵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關於國防建設、軍隊建設和作戰的方針,組織領導全軍的後勤建設和後勤保障工作;制定全軍後勤工作的條令、條例、標準和制度,並監督執行。
(4)總裝備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是中央軍委的裝備工作機關,在中央軍委的領導下,負責全軍的裝備工作。在高科技條件下,人民解放軍的裝備工作日益複雜,越來越重要。
五、軍區
軍區是按戰略區域劃分的、軍隊中的一級組織,管轄若干個陸軍集團軍、兵種部隊、後勤保障部隊、省軍區和軍事院校等。軍區在中央軍委和四總部的指揮下,擬定本軍區的作戰計畫,協調本軍區內各軍兵種部隊的協同作戰和軍事演習,直接領導所屬陸軍部隊的各項工作,直接領導本軍區的民兵、兵役、動員、防空和戰場建設。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區,對於保證中央軍委的集中統一指揮,組織協調轄區內武裝力量的建設和作戰行動,發揮整體威力,完成戰略性作戰任務,具有重要作用。
⒉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國防經濟體制。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國防經濟體制基本上是仿效蘇聯模式建立起來的、以指令性計畫為基本內容的高度集中的計畫管理體制。它雖然在一定歷史時期內,使我國這樣一窮二白的國家,可以集中全國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特別是科技力量,迅速建立和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增強國防的物質基礎,維護新生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安全。但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推進,我國的國防經濟體制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現代經濟和現代國防的要求。鄧小平深刻分析了舊體制的嚴重弊端提出必須打破這種封閉型體制,建立軍民結合的新體制。這既有利於解決現代經濟技術條件下國防需求的波動幅度增大帶來的問題,又適應建立國防經濟與國民經濟良性關係這一客觀要求,也符合現代高科技的軍民通用性增強這一特點。鄧小平認為,要建立軍民結合的新體制,就必須對軍工企業的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的大系統。為此,採取了以下幾項主要措施:首先,實行巨觀指導方針的戰略性轉變。國防經濟由主要為國防建設服務轉變到為包括國防在內的四個現代化服務,武器裝備研製工作的重點轉變到加強科研、提高水平上來。其次,全面推進軍轉民工作。國務院、中央軍委確定了"軍民結合,平戰結合,軍品優先,以軍養民"的方針,大量閒置的國防資源被轉移到民用領域,得到了有效利用。第三,調整管理機構。將原來獨立於國家工業體系之外的國防工業先後劃歸國務院直接領導,從機構上打破了國防經濟與國民經濟互不聯繫的局面;並對原軍工部門實行政企分開,使部、局這些國家機關真正行使管理職能,經濟職能則交給另行組建的各種形式的國防工業公司等經濟實體來承擔。第四,轉變軍工運行機制。軍品科研和生產實行指令性計畫下的契約制,這既體現了軍品作為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產品這一特殊性質的要求,也體現了軍品作為商品這一基本性質的要求,從而把計畫與市場有機地結合起來。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國防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很大進展,在促進國防經濟發展和調整與國民經濟之間的關係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⒊健全適應現代條件下人民戰爭的國防動員體制國防動員體制建設是保障國家平時能有效地積蓄、儲備戰爭潛力,戰時能實施快速動員和持續動員,迅速由平時狀態轉入戰時狀態,不斷將國防潛力轉變為國防實力,以適應戰爭需要的重要措施。鄧小平非常重視國防動員問題,他認為,要贏得未來反侵略戰爭的勝利,一個條件是,國家綜合國力要強,應付戰爭的潛力雄厚;再一個條件是,戰爭動員要快,能迅速從和平時期轉入戰爭狀態,最大限度地把已經具備的戰爭潛力轉化為技人戰爭的軍事力量。動員先行。國防動員歷來是關係國家安危和戰爭勝負的戰略問題。他在主持軍委工作期間,為完善我國國防動員體制,突出地抓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實行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後備力量體制,寓兵於民,建立廣泛的動員先行基礎。通過做好動員準備和加強後備力量建設,保證常備軍的精簡和戰時擴編的需要。他曾多次強調,要著眼現代戰爭特點,摸索戰時軍隊擴編的形式,把動員方案制定好,做好動員準備,戰時一個省軍區可以成建制地組建軍,一個軍分區可以成建制地組建師。他還提出,要把軍隊平時的編制和戰時擴編統一考慮。在平時,一方面要適當地裁減軍隊的數量,實行精兵的原則;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動員擴編準備,把軍隊的精簡整編與動員準備工作結合起來,統一規劃和實施,使精幹的常備軍與強大的後備力量相結合。二是從國家全局的高度,指明了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平戰結合問題。鄧小平明確指出,解決國防動員體制問題,關鍵是堅持平戰結合、軍民兼容的原則把戰爭動員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之中。為此,必須在和平時期進行動員準備,將武裝力量、國民經濟、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方面的動員準備納入國家總體發展規劃和計畫,納入整個國防建設之中。要在加強動員立法工作、健全動員領導體制的基礎上,統籌規劃,從武裝力量、國民經濟、交通運輸、郵電通信、醫療衛生、城市防空以及全民政治動員等方面,逐步完善動員機制,增強動員潛力,提高動員能力。要不斷提高國防建設的整體效能和水平,一旦戰事發生,保證國家可以迅速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投入到反侵略戰爭中去。根據鄧小平的指示精神,我國從中央到地方都組建了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初步形成了一整套自上而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以局部動員為主要形式、以政治動員為先導、以經濟動員為主體、以武裝力量動員為核心、以人防動員為保障的現代化國防動員體制,並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完善。

中共中央職權

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是領導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核心力量。中共中央在國家生活包括國防事務中發揮著決定性的領導作用。有關國防、戰爭和軍隊建設的重大問題,都是由中共中央、中央軍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決策並通過必要的法定程式,作為黨和國家的統一決策貫徹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置於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其最高領導權和指揮權屬於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中央軍事委員會。”

全國人大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在國防方面的職權主要有: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制定有關國防方面的基本法律;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並有權罷免以上人員;審查和批准包括國防建設計畫在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包括國防經費預算在內的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國防方面的不適當的決定;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國防方面的職權主要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加重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制定有關國防方面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包括國防建設計畫在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包括國防經費預算在內的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監督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軍事法院院長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有關國防方面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規定軍人的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在國防方面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國家主席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在國防方面的職權主要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動員令;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國防方面的法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授予在國防方面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有關國防方面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務院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它在國防方面的職權是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帶來,包括:編制國防建設發展規劃和計畫;制定國防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行政法規;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領導和管理國民經濟動員工作和人民武裝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方面的有關工作;領導和管理擁軍優屬工作和退出現役軍人的安置工作;領導國防教育工作;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的建設和徵兵、預備役工作以及邊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法律規定的與國防建設事業有關的其他職權。

軍委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是最高國家軍事機關,負責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其職權主要包括: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提出議案;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畫,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央軍委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委主席實際即為全國武裝力量的統帥。中央軍委組成人員為:中央軍委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中央軍委之下,設有人民解放軍總部機關,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總部既是中央軍委的工作機關,又是全軍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工作的領導機關。總參謀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建設,組織指揮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行動。總政治部負責管理全軍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總後勤部負責組織領導全軍後勤工作。總裝備部負責組織領導全軍裝備工作。
為了加強國防領導的協調,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還建立了協調會議的制度。國防法規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召開協調會議,解決國防事務的有關問題。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組織實施。國家還建立了國防動員委員會,它是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主管全國國防動員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兼任,委員由國務院有關部委、軍隊總部有關領導組成。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下設國家人民武裝動員、國家經濟動員、國家人民防空、國家交通戰備四個辦公室。
中國現行的國防領導體制,是根據1982年通過的憲法確立起來的。在對憲法進行修改的過程中,鄧小平提出,應當設立國家的中央軍委,軍隊在國家體制中的地位應當有所規定。憲法修改草案形成以後,中共中央專門發出通知,對國家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問題作了詳細解釋。通知指出,軍隊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對軍隊在國家體制中的地位應當有所規定,否則,就很不完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是有關國家體制和軍隊領導體制的很重要的規定,是黨中央的重大決策。設立國家的中央軍事委員會,決不是取消或者削弱黨對軍隊的領導。黨的中央軍委和國家的中央軍委實際上將是一個機構,組成人員和對軍隊的領導職能完全一致,只是在黨內和國家機構內同時有兩個地位,而這在國家體制上是完全必要的。這樣的領導體制不但能夠保證黨對軍隊的領導,而且便於運用國家機器,加強軍隊各方面的工作,加強軍隊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建設。中國國防領導體制的突出特點,就是國防領導權集中在中共中央,國防建設和國防鬥爭的大政方針由中共中央制定,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權屬於中共中央。中國國防建設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國防鬥爭取得的偉大勝利,充分說明這是適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特色和優勢的國防領導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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