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獎金稅

國營企業獎金稅

國營企業獎金稅國營企業獎金稅是對國營企業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超過國家規定免稅限額部分徵收的一種特定目的稅。為了從巨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在取消對獎金“封頂”後,實行對獎金徵稅的辦法。1984年6月2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1985年7月3日國務院作了修訂),對國營企業從1984年1月1日起徵收獎金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營企業獎金稅
  • 類型:特定目的稅
  • 頒布時間:1984年6月28日
  • 實施時間:1984年1月1日
定義,稅率,納稅主體,稅務問題,法律法規,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定義

國營企業獎金稅
1984年以前,國家為了控制獎金的發放,對企業採取核定限額封頂的管理辦法,對進一步提高職工的積極性,存在著一定的障礙。國務院決定,採取獎金髮放與企業經濟效益相適應的方針,“上不封頂,下不保底”。按照規定,繳納獎金稅的單位除國營工業交通民航郵電醫藥地質建築安裝農牧林業森工勞改、物資供銷、城市公司、糧食、飲食服務、文教衛生、軍工、軍隊辦企業和其他行業的企業外,還包括:(1)實行財務包乾的軍工、農口企業和實行上繳利潤遞增包幹辦法的企業;(2)實行同產量掛鈎計獎的企業;(3)實行“全民所有、集體經營、照章納稅自負盈虧。”的國營小型企業;(4)全民所有制性質的預算外企業;(5)國營與集體或個體聯營的經濟實體;(6)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的各級主管部門;(7)企業辦的事業單位。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繳納工資調節稅的國營企業,不繳納獎金稅。
為了促進國營企業推行內部經濟責任制,調動企業和職工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積極性,有計畫地逐步地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並從巨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特制定本規定。凡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國營企業, 其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都應按照本規定繳納國營企業獎金稅(以下簡稱獎金稅)。獎金稅以企業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獎金稅一律在納稅人所在地繳納。獎金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和管理。企業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時,應先繳稅後發獎金。納稅人按照規定繳納獎金稅時,應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後,向納稅人填發納稅繳款書,限期入庫。年度終了至次年二月四日以前,所有納稅人都應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 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發放獎金的情況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據實報告,並提供帳冊憑證單據、工資報表和有關資料, 不得隱瞞或者拒絕。稅務機關應為其保密。
納稅人違反本規定,不按期據實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補報外,並可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不按期繳納稅款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5‰的滯納金。納稅人繳納的獎金稅、罰款和滯納金, 應在企業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納稅人違反本規定,未繳稅先發放獎金的,當年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不夠繳納稅款、罰款和滯納金時,應先用自有資金墊付,然後再從下年度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中歸還。稅務機關同時處以一萬元的罰款。納稅人拖欠稅款、罰款滯納金,經摧繳無效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入庫。納稅人偷稅、抗稅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據實申報獎金髮放數額,限期追繳稅款外,並可酌情處以應補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稅務機關的決定納稅,然後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稅務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作出答覆。納稅人對上級稅務機關的複議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率

獎金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
按年計征,其分級稅率如下: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免稅;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四個月至五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30%;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五個月至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100%;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300%。企業無論實行何種工資制度,其標準工資統一按照國家規定準許進入企業成本的工資等級工資標準,以企業為單位進行計算。企業職工每人月平均標準工資不足六十元的,按六十元計算。下列獎金免繳獎金稅:一、 發給礦山採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石油天然氣開採工人的獎金;二、 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自然科學獎;三、 經批准試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節約獎;四、 外輪速遣獎;其他經國務院批准免繳獎金稅的單項獎金。
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

納稅主體

國營企業獎金稅的納稅人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不對職工個人徵收。獎金稅按年計算徵收,1984年是就全年獎金髮放總額超過標準工資兩個半月以上的部分徵稅,1985年改為就超過4個月以上的部分徵稅。
下列獎金免繳獎金稅:發給礦山採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的獎金;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自然科學獎,經批准試行的十種特定的燃料、原材料節約獎;外輪速遣獎;其他經國務院批准免繳獎金稅的單項獎金。
國營企業獎金稅開徵之後,對控制國營企業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94年稅制改革時,取消了國營企業獎金稅。

稅務問題

鑒於郵電通信生產具有全程全網聯合作業的特點,市內電話除上海等少數城市單獨設立市話企業外,省會以下市、縣都為郵電合設企業,均由管理局統一核算。經研究確定,郵電通信企業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為繳納獎金稅義務人;北京市郵政企業、重慶市屬郵電企業,以北京市郵政局和重慶市郵電局為納稅義務人;部屬郵電工業、施工、供銷企業、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稅義務人。
納稅申報納稅申報
國營企業獎金稅,有關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勞動人事部(86)財工字第92號通知:這次調整工資標準,從1986年起,將原定面上的企業人均每月5元列入成本,改為7.5元列入成本,並免徵獎金稅。這樣修改後計征獎金稅的標準工資,可在原計稅工資標準的基礎上相應調增7.5元計算;企業職工每人月標準工資不足67.5元的,按67.5元計算。
二、為鼓勵出口商品生產,擴大出口創匯,根據國務院國發17號檔案《國務院關於鼓勵出口商品生產擴大出口創匯的通知》和對外經濟貿易部(86)外經貿財制字第90號檔案《關於下達和的通知》規定,“除經濟特區和石油、煤炭、軍品的出口外,對出口商品生產企業或供貨單位,從1986年1月1日起,其從出口外匯獎勵金中發放給生產出口商品職工的獎金,全年不超過一個月標準工資的,免徵獎金稅;對於為擴大出口推銷、增收外匯作出顯著成績的外貿企業和在開發新產品、提高出口商品質量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企業”。由國家財政撥專款作為外貿的出口專項獎金,發給職工個人的,免徵獎金稅。生產出口機電產品的企業,根據國務院國發128號檔案和國機出022號《關於對機電產品出口產生企業實行獎勵的通知》規定,從出口獎勵金中用於職工獎金的部分,不超過一個半月標準工資的,免徵獎金稅。
三、按照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聯合發出的(86)財工字第17號檔案《關於頒發的通知》,國營工業、交通企業按規定提取和發放給職工的節約獎,免徵獎金稅。
四、為鼓勵電力部門降低供電線路損失,對於電力部門按國務院國發(81)56號檔案《國務院關於節約用電的指令(節能指令第二號)》規定,實行的線損節約獎,發放給職工個人的獎金,從1986年起免徵獎金稅。
五、對於以勞務為主的理髮、浴池、修理、飲食服務行業的小型企業,在稅前列支的提成工資,發放給職工個人的部分,可免徵獎金稅。

法律法規

第一條

根據《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暫行規定》第二條所稱“凡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國營企業”,是指按國務院國發[1985]2號檔案規定,不實行工資總額隨上繳稅利掛鈎浮動的國營工業、商業、交通、鐵道、民航、郵電、醫藥、地質、建築安裝、農牧、林業、森工、勞改、物資供銷、城市公用、糧食、飲食服務、文教衛生、軍工、軍隊辦企業以及其他行業的企業。

第三條

下列企業、單位照征獎金稅:一、 實行財務包乾的軍工、農口企業和其它實行上繳利潤遞增包幹辦法的企業;二、 實行同產量掛鈎計獎的企業;三、 實行標準工資或獎金同上繳稅利掛鈎浮動的企業和實行工資總額同其他經濟指標掛鈎浮動的企業;四、 實行“全民所有、集體經營、照章納稅、自負盈虧”的國營小型企業;五、 全民所有制性質的預算外企業(包括事業單位所屬從事生產經營、獨立核算的國營企業和各種類型的校辦企業);六、 國營與集體或與個體聯營的經濟實體;七、 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的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八、 企業所辦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暫行規定》第二條所稱“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是指從職工獎勵基金或其他資金渠道發放的各種獎金以及超過國家統一規定標準所發各種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實物獎勵等(包括來源於上級主管部門、外單位和所屬單位給予的各種獎金)。按國家統一規定標準允許發放的各種津貼以及副食品補貼、價格補貼等,不計征獎金稅。納稅人違反財務制度規定,將獎金(包括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實物獎勵等)在成本、費用和其他專用基金中列支,除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外,並應計入獎金總額徵收獎金稅。

第五條

《暫行規定》第三條所稱“獎金稅以企業為納稅人”,一般是指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對實行以局、公司統一核算的國營企業,凡由局、公司統一提取職工獎勵基金、統一發放獎金的,以局、公司為納稅人;由局、公司和所屬單位分別提取職工獎勵基金、發放獎金的,分別以局、公司和所屬單位為納稅人。對下列企業,可根據其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鐵道系統運營企業,分別按鐵路局、鐵路局直屬工副業和鐵路分局各自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獎金,計算繳納獎金稅;2、民航系統運輸企業,分別按大區管理局和省管理局各自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獎金,計算繳納獎金稅3、水電部所屬電力企業,分別按電管局、電力局供電局電廠各自發給本單位職工的獎金,計算繳納獎金稅;4、郵電部郵電通信企業,以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為單位,計算繳納獎金稅;北京市郵政企業、重慶市屬郵電企業,以北京市郵政局和重慶市郵電局為單位,計算繳納獎金稅;5、煤炭企業,凡以礦務局為獨立核算單位的,由礦務局計算繳納獎金稅;以礦(廠)為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由礦(廠)計算繳納獎金稅。

第六條

獎金稅徵收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獎金稅額=全年發放獎金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係數×月標準工資總額,全年發放獎金總額相當於標準工資月數=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月÷標準工資總額。企業應納獎金稅額的分檔計算公式如下:1、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標準工資四個月至五個月的應納獎金稅額=全年發放獎金總額×30%-1.2×月標準工資總額;2、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標準工資五個月至六個月的應納獎金稅額=全年發放獎金總額×100%-4.7×月標準工資總額;3、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標準工資六個月的應納獎金稅額=全年發放獎金總額×300%-16.7×月標準工資總額

第七條

《暫行規定》第四條所稱“按年計征”,是指納稅人繳納獎金稅,應按全年發放獎金總額和月平均標準工資總額確定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第八條

年度內新辦的或從原有企業劃出的國營企業、繳納獎金稅時,應按當年實際發放的獎金總額和年度標準工資實際發放額,換算全年發放獎金總額和月平均標準工資來確定適用稅率,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一、 適用稅率的確定1、月平均標準工資=年度標準工資實際發放額/開辦月數2、全年發放獎金總額=當年實際發放獎金額×全年月份/開辦月數3、全年發放獎金總額相當於標準工資月數=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月平均標準工資。二、 應納獎金稅的計算1、全年應納獎金稅額=全年發放獎金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係數×月標準工資總額2、企業年度實際應納獎金稅額=全年應納獎金稅額×開辦月數/全年月份。

第九條

《暫行規定》第五條所稱“標準工資”,應以納稅人在年度會計報表中填列的標準工資總額和有關報表材料,經過審查核實後的數額進行計算。按勞動人事部制定的新擬企業職工工資標準,從企業獎勵基金中開支的標準工資部分,不作為計稅的標準工資,應計入獎金總額,計征獎金稅。

第十條

《暫行規定》第六條所稱發給礦山採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工人的獎金,免繳獎金稅。其中,礦山採掘工人,是指直接從事礦山採掘的工人和常年在礦山井下工作的輔助工人;搬運工人,是指鐵道、交通行業中直接從事搬運的工人和其他企業的專業搬運隊伍中直接從事搬運的工人;建築工人,是指建築行業以及其他行業專業建築隊伍中,在施工現場從事建築安裝和直接為施工過程服務的工人;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工人,是指石油和天然氣開採業中從事鑽井、井下作業、地震、原油、天然氣采輸隊伍的工人和油田建設施工隊伍中的工人。

第十一條

《暫行規定》第六條所稱“外輪速遣獎”,是指港務局與外國輪船在所簽契約規定的期限內,因加快裝卸速度,提前完成裝卸任務、縮短泊港時間而由船方支付給港務局的獎金。

第十二條

從事農牧業生產,對職工實行大包乾聯產計酬或家庭承包的農牧企業(包括農墾農業林業畜牧、水產及勞改、勞教企業)免繳獎金稅。
第十三條 《暫行規定》第九條所稱企業在年度內先繳稅後發獎金,是指納稅人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獎金達到四個月標準工資後,再繼續發放獎金時,每發放一次,都要先行完稅。即依照規定由納稅人向當地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報表,稅務機關審查核實並填發納稅繳款書,限期將稅款入庫後再發獎金。具體繳納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年度內按次繳納獎金稅的計算公式如下:1、年度內累計發放獎金占月標準工資月數的計算:2、月平均標準工資=年度內累計發放的標準工資總額/當月月份。3、年度內累計發放獎金相當於月標準工資月數=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總額/月平均標準工資二;應納獎金稅的計算:年度內每次應納獎金稅額=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係數×月標準工資總額-累計已繳納的獎金稅額或年度內每次應納獎金稅額=月標準工資總額×(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總額相當於標準工資月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係數)-累計已繳納的獎金稅額

第十四條

納稅人全年發放的獎金總額,無論是否達到應徵獎金稅的規定金額,在年度終了後三十五日內均應按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年度月標準工資總額和繳納的獎金稅審查核實。納稅人少繳的稅款,應限期補交入庫;多繳納的稅款,由當地稅務機關辦理退庫手續或沖抵次年應納獎金稅額。

第十五條

獎金稅的納稅年度,是指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條

《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加收滯納金,其起訖時間的計算,應當從稅務機關規定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到繳稅的當天止,不扣除節假日。

第十七條

《暫行規定》第十五條所稱“偷稅”、“抗稅”的解釋如下:偷稅,是指納稅人有意違反稅法規定,偽造、塗改、銷毀帳冊、票據或記帳憑證,擅自擴大標準工資基數,少報獎金髮放總額,逃避納稅等違法行為。
抗稅,是指納稅人違抗稅法規定,拒不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納稅的證明檔案、單據、憑證,拒絕稅務機關對財務會計和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拒不依法繳納稅款罰款滯納金等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根據《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對納稅事項申請複議時,應在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後十日內,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人對上級稅務機關複議不服時,應在接到答覆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視為納稅人放棄起訴權利,稅務機關應即依照複議決定執行。

第十九條

納稅人主動自查、補報錯漏稅款的,只補稅,不處以罰款,不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條

外貿金融保險行業的企業徵收獎金稅,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的解釋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第二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從《暫行規定》實施之日起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