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直接接觸藥品工作人員體檢有關問題的復函

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B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准的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直接接觸藥品工作人員體檢有關問題的復函
  • 屬性:法律法規
  • 頒發機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12年4月11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直接接觸藥品工作人員體檢有關問題的復函
食品藥品
食藥監辦安函140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2-4-11

法規內容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於直接接觸藥品工作人員體檢有關問題的請示》(粵食藥監法〔2012〕1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2010年2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B肝檢測項目,並規定: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B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准的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人社部發〔2010〕12號檔案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B肝項目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0〕38號)還規定:對需要評價肝臟功能的,應當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B肝項目檢測。《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避免體表有傷口、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疾病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目的是為了防止藥品在生產過程中人為產生污染和交叉污染。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與患有傳染病屬不同範圍,其健康檢查指標和傳染病檢查範圍均遵守衛生部的要求,國家局並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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