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庫山西省分庫國庫直接收付創新業務實施辦法

國家金庫山西省分庫國庫直接收付創新業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檔案精神,充分發揮人民銀行國庫服務社會、服務民生的作用,推動國庫直接收付業務創新工作(以下簡稱創新工作),規範國庫直接收付創新業務行為,防範國庫資金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印發的《國庫直接收付創新業務管理辦法(試行)》(銀辦發[2009]13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庫直接收付創新業務是指國庫辦理的收入由繳款人賬戶直接繳入國庫、支出由國庫直接劃至最終收款人賬戶的各項資金收付業務,主要包括各種稅收收入、非稅收入、社會保險資金、工會經費和其他資金的收繳,財政資金、社會保險金、工會經費和其他資金的支出等。
第三條開展創新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服務社會。為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的國庫服務,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二)確保全全。正確處理業務創新與風險防範的關係,確保資金安全完整。
(三)科學高效。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減少資金處理環節,加快資金到賬速度。
(四)因地制宜。根據地方實際情況,穩步開展創新工作。
(五)持續發展。增強創新持久性,提高國庫科學發展能力。
第四條創新工作實行國庫主任負責制。國庫主任(包含副主任,下同)負責轄區創新工作的領導和決策,對創新業務管理負主要領導責任。國庫主任應當積極協調政府職能部門配合、參與創新工作,加強人民銀行內部組織協調,為創新工作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第五條開展創新工作實行逐級報告制度,下級國庫應當及時向上級國庫報告業務開展、風險防範和處置情況。上級國庫對轄區創新工作負管理責任,對創新工作可行性進行審核把關,對創新業務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對已開展的創新業務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六條開展創新工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爭取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辦理創新業務之前,國庫應當與財政、稅務、社保和民政等相關部門協調,以檔案或業務委託等形式,明確各方權責和業務操作流程,有效防範各種風險。
第二章 開立相關賬戶
第七條創新業務所涉及的資金,需要單獨開戶的,國庫應當按資金性質分別設定。屬財政資金的,應當在“財政預算專項存款”或“財政預算外存款”科目下開設;屬非財政資金的,在“國庫待結算款項”科目開設。
第八條國庫辦理直接收入業務時,需按資金性質或繳款單位分別開設賬戶。辦理稅款及各種非稅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業務的,在“國庫待結算款項”科目下開設收入暫收賬戶,用於核算各種預算收入。辦理社會保險資金、工會經費和其他預算外資金收繳業務的,在“財政預算專項存款”或“財政預算外存款”科目下按資金性質開設賬戶,用於核算各種財政資金。
第九條國庫辦理直接支出業務時,支出資金在國庫預算內或預算外賬戶的,可直接辦理支出;支出資金是從國庫以外的預算外賬戶轉入的,需在“國庫待結算款項”科目下分別資金種類設立過渡性的支出資金髮放戶,如糧食直補資金髮放戶、家電下鄉補貼資金髮放戶等,用於核算轉入、發放和退回的資金款項。
第十條中心支庫以上管轄國庫除為本級財政設立以上賬戶外,還應在國庫待結算款項”科目下,為其轄區內辦理國庫直接支出業務的縣支庫設立“XX縣支庫XX資金髮放暫收戶”,用於劃轉各縣支庫辦理國庫直接支付的資金款項。
第十一條國庫在“財政預算專項存款”或“財政預算外存款”科目下開設賬戶的時,應當按有關規定要求相關部門提供預留印鑑,辦理開戶手續。
第三章 國庫直接收入業務
第十二條國庫辦理直接收入業務時,應區別資金種類向繳款人提供收入賬戶的名稱和賬號,以便使收入能夠準確、直接繳入國庫相應賬戶。
第十三條國庫應本著方便、快捷的目的,發揮現有支付清算優勢,引導繳款人採用多種支付清算方式辦理國庫直接收入業務。
第十四條為實現稅款直達入庫,各級國庫應積極協調財政、稅務、商業銀行以及銀聯公司配合參與,引導一般納稅人採用異地匯劃或網上銀行直達國庫繳稅方式,引導小額納稅人通過銀聯公司POS機刷卡,實現銀行卡直達國庫繳稅。
第十五條非稅收入、社會保險資金、工會經費和其他資金直達國庫的收繳可也採用以上方式。
各級國庫應拓寬思路,在辦理國庫直接收入業務上不斷探索創新更方便、快捷的途徑。
第十六條辦理國庫直接收入業務,應處理好不可截留紙憑證或電子明細信息的傳遞,確保國庫資金與信息同步,及時辦理各種預算收入的劃分、報解、入庫。
第四章 國庫直接支付業務
第十七條目前國庫辦理直接支付業務主要藉助批量支付工具軟體,各級國庫應商財政等職能部門確定具體使用機構,由人民銀行國庫統一安裝。使用機構可以是財政、社保等部門,也可以是人民銀行國庫。但必須符合規避風險,規範操作的要求,嚴防因使用不當帶來的資金風險。
第十八條批量支付工具軟體是為適應財政、社保、民政等部門通過國庫部門,將資金直接劃撥到個人賬戶的需求而開發的檔案轉換工具,適用於所有國庫直接辦理的批量支付業務。它採用獨立的系統機構,不依賴任何系統獨立運行,將財政等部門提供的EXECL檔案直接轉換為國庫核算系統要求的數據接口檔案,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實現國庫直接批量支付。
第十九條國庫直接支付業務應依據相關部門的有效支付憑據及其相對應的明細支付信息(紙質或電子)辦理。對於財政資金的支付,國庫應當依據財政部門出具的預算撥款憑證辦理財政資金的支付;對於非財政資金的支付,國庫應當依據相關部門填寫的“中國人民銀行電匯憑證”辦理。以上資金支付憑證可匯總填制,並附與其相對應的明細支付信息(紙質或電子),連同批量支付工具軟體轉換生成的加密檔案送國庫部門,辦理國庫直接支付業務。
第二十條匯總資金支付憑證的收款人名稱欄填寫“××個××資金收款人”字樣,賬戶欄為空,開戶銀行欄填寫“各××資金收款人賬戶開戶行”字樣,事由欄填寫支付資金具體情況。
第二十一條資金支付憑證及其明細支付信息(紙質或電子)必須由相關部門專人送達國庫,並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續,交接雙方應當簽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國庫應當嚴格審核資金支付憑證,對於未加蓋預留印鑑、加蓋印鑑與預留印鑑不符、要素不規範、憑證要素與支付信息不一致、支付金額超過賬戶餘額等情況的憑證,應當拒絕辦理。
第二十三條鑒於縣支庫是支付系統的間接參與者,小額支付系統只開通到中心支庫一級。縣支庫辦理直接支付業務需通過國庫內部往來將資金劃轉至中心支庫相應的暫收戶,同時將批量支付系統生成的加密檔案通過專用信箱傳送至中心支庫,由中心支庫通過小額支付系統批量導入,實現國庫直接支付。
第五章 直接收付業務的對賬
第二十四條國庫辦理直接收付業務應按照總行國庫局出台《國庫對賬辦法》,與相關部門建立對賬制度,及時進行賬務核對,月度和年度對賬應履行必要的書面確認手續。
第二十五條對於銀行卡繳稅等國庫直接收入業務應採取按日對賬和電子對賬的方法,及時與銀聯公司及稅務部門核對有關賬務。
第二十六條國庫辦理直接支付業務,應按月列印相關分戶賬交財政等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賬務核對,具體對賬程式比照國庫與財政部門庫存賬戶對賬規定進行。
第六章 安全性管理
第二十七條國庫直接收付創新業務套用系統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信息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各種新系統的上線運行應經上級國庫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條國庫直接收付創新業務需要使用電子信息的,信息傳輸應當實行全過程加密及身份確認,以保證電子信息的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認性。發起方應當對生成、傳送的電子明細支付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接收方應當及時接收、處理各項電子信息,並對其已處理的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國庫辦理直接收付業務,涉及多個的職能部門,應與財政等職能部門以協定、聯合發文等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確保資金安全、及時、有序發放。
第三十條國庫應當按會計檔案管理要求,對電子明細收付信息進行存檔,以電子方式存檔信息應當具有不可篡改性,保管期限為15年。
第三十一條國庫收付創新業務的資金風險管理適用《國庫資金風險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開展國庫收付創新業務應當配備相應人員,做好業務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其專業能力和職業操守與創新業務要求相適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代理國庫辦理資金收付創新業務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金庫山西省分庫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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