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調整

國家調整,是指以國家為調整體的社會調整。存在著階級和階級鬥爭的社會中特有的社會調整方式。反映著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為統治階級服務。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它的個別性調整形式是國家的命令,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的命令和司法判決。它的規範性調整形式有政策和法律。在國家調整中,法律調整是重要的和主要的形式。

國家承認,是指某一地區的居民已組成一個事實上有效的國家,其它國家對其作為國際法主體的事實表示承認,即構成國家承認。民族解放運動、殖民地的獨立、國家的合併和分離都可能導致國家承認。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因此,國家承認是國際法承認的主要內容。新國家一旦取得承認,承認國必須尊重被承國的主權地位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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