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委、國家教委關於普通中學普及國語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也規定“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語委、國家教委關於普通中學普及國語的通知
  • 文 號:國語[1993]9號
  • 發布時間:1993-2-20
  • 執行時間:1993-2-20
發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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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委、 國家教委
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黨的十四大以後,改革開放的步伐加快,現代化建設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社會發展對語言文學規範化標準化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國務院批轉國家語委關於當前語言文字工作請示的通知》(國發[1992]63號)對學校普及國語工作提出了明確的目標和要求。中學階段是鞏固學生在國小階段初步形成的語言能力並使之繼續發展提高的關鍵時期,因此,中學是推廣普及國語的重要陣地。但是當前在各級各類學校普及國語工作中,普通中學是個比較薄弱的環節,必須抓緊抓實,力爭學校系統儘快形成推廣和普及國語的良性循環。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普通中學普及國語的要求
普通中學普及國語的要求包括掌握和使用兩個方面。
學生掌握國語應做到:(1)能正確熟練讀出《現代漢語常用字表》中2500個常用字和1000個次常用字的字音,正確讀出學過的詞語,會運用最低限度的輕聲詞、兒化詞,掌握常見的語流音變;(2)國中學生能用國語流利地有感情地朗讀課文,高中學生能用比較標準的國語流暢地自由交談並養成用國語思維的習慣;(3)能正確熟練地掌握國語書面語,作文中的辭彙、語法合乎規範、高中學生在國語書面語寫作中基本上不出現方言詞語;(4)能正確熟練地拼讀和拼寫音節,能藉助漢語拼音識字、正音、閱讀和學習國語。
教師和幹部掌握國語應做到:(1)能流利地說國語,語文教師能說標準或比較標準的國語並熟練掌握漢語拼音;(2)各科教師均能用國語進行教學,語文教師具有教授國語的能力和正音能力。
在使用國語方面,幹部師生應做到在各科教學和集體活動中使用國語,並逐步做到在校園內使用國語。對1946年1月1 日以前出生的中老年幹部教師的要求可適當放寬,但他們也要努力掌握和使用國語。
二、普通中學普及國語的進程
普通中學普及國語可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做到師生按要求掌握國語,在各科教學和集體活動中堅持使用國語;第二階段做到師生都能說標準的或比較標準的國語,使國語成為校園語言,即在校內,幹部教師同學之間,學生同學之間的交談使用國語。
各地區的普通中學普及國語的進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語委和教委、教育廳(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基本原則是從實際出發,加快步伐。總的要求是: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計畫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先於一般城市,城市先於農村,北京話區先於南方方言區。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計畫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的城市普通中學, 實現普及國語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要求的最晚時限分別為1994 年和1996年;其他市、縣的城鎮普通中學,實現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要求的最晚時限分別為1996年和1998年;農村普通中學爭取到2000 年實現各科教學和集體活動使用國語。以少數民族語言為教學語言的普通中學要在2000 年以前實現在漢語教學和其他需使用漢語的場合使用國語。各省、市可以先抓重點中學、取得經驗,迅速推廣。省級和市級重點中學應比上述最晚時限提前達到要求。
三、普通中學普及國語應採取的措施
(一)加強國語教學。國語教學是語文教學的重要內容,包括口語教學和書面語教學兩個方面。不僅應重視語音的規範,也應重視語彙的語法的規範。漢語拼音是學習國語和語文知識的重要工具,也是社會生產、科技套用的重要工具。中學語文教學要注意鞏固學生在國小階段學習過的漢語拼音,並運用漢語拼音幫助學生識字、正音、閱讀和學習國語。國中語文教學要加強學生的朗讀訓練;高中語文教學要注重學生的寫作訓練,同時逐步提高學生自由交談的國語水平;教研部門應加強對中學國語教學的研究和指導。
(二)加強制度建設。要使幹部師生持久地做好普及國語工作,加強制度建設是重要保證。普通中學要著重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把普及國語的要求列入評選文明單位的條件。
2.把普及國語工作列入校長職責,校長應帶頭說國語。
3.把用國語教學列為合格教師的必備條件,列為教學工作中評選先進的條件。要根據普及國語的要求對教師進行考核,其成績記入教師業務檔案,作為評價教師業務能力和評聘語文教師職務的一項依據。
4.說國語是《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的要求,要把在教學 和集體活動中堅持說國語作為評選三好學生、優秀團員和優秀學生幹部的條件之一。
5.把普及國語的宣傳、教育、教學、培訓、考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納入學校工作常規。校內就配備從事普及國語工作的專職或兼職人員,並計算工作量。
(三)加強師資培訓。提高教師掌握和教授國語的水平是普及國語的關鍵。各級教育部門要繼續貫徹原教育部1984 年《關於加強中國小教師國語培訓工作的通知》精神,把國語和漢語拼音教學能力的培訓納入教師業務培訓計畫,解決好培訓基地、師資、經費等問題。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要協助教育部門做好培訓工作。中學教師國語培訓工作要由省、市、校分級負責,省、市主要負責為學校培訓骨幹,學校要依靠骨幹對在職幹部教師實施培訓。
(四)加強領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有負責人分管理普通中學普及國語工作。要重視規劃、計畫的制訂和實施,保證必要的經費和設備。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幹部師生對普及國語的認識。
四、制訂、落實普通中學普及國語的規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接本通知後,要通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對本地普通中學普及國語工作進行評估,結合實際制訂規劃。1993年9月底前將評估情況和普通中學普及國語規劃書面報告國家語委推普司和國家教委基礎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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