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於促進煤炭工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5年2月4日,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煤炭〔2015〕37號印發《關於促進煤炭工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意見3 部分。

主要意見是:最佳化煤炭開發布局;調整煤炭產業結構;加強煤炭規劃管理;規範煤炭生產建設秩序;進煤炭安全綠色開採;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加快煤層氣產業化發展;營造煤炭企業良好發展環境;加強煤炭行業監督管理;統籌推進煤炭國際合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能源局關於促進煤炭工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能源局
  • 文號:國能煤炭〔2015〕37號
  • 印發機關:2015年2月4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2月4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於促進煤炭工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見

國家能源局關於促進煤炭工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能煤炭〔2015〕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煤炭是我國的主體能源和重要工業原料,煤炭工業是關係國家經濟命脈和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礎產業。近年來,煤炭行業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積極轉變發展方式、大力調整產業結構,煤炭工業整體發展水平顯著提高,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了可靠能源保障。但煤炭工業一些長期積累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有效解決,同時遇到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面臨艱巨挑戰和難得的歷史機遇。為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對煤炭工業提出的新要求,促進煤炭工業科學發展,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和新一屆國家能源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精神,大力推進能源消費、供給、技術、體製革命,堅持“節約、清潔、安全”的能源戰略方針,實施節約優先、立足國內、綠色低碳、創新驅動的能源發展戰略,遵循煤炭工業發展規律,著力最佳化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煤炭安全綠色開採和清潔高效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經濟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調整存量、做優增量。完善安全、環境等強制性標準,體現技術進步要求,加快淘汰煤炭落後產能;按照市場原則最佳化配置煤炭生產要素,最大限度發揮現有資本、技術、人才等要素的效用;嚴格資源開發管理,遏制盲目擴張和無序建設;推進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控制重點地區、重點區域煤炭消費總量。
堅持提質增效、集約發展。提高企業發展質量和核心競爭力,增強煤炭資源開發利用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發揮大型煤炭基地主體作用,合理安排區域煤炭開發強度;提高煤炭資源回採率和利用效率,推進煤炭及共伴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
堅持深化改革、創新驅動。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營造寬鬆政策環境,支持企業開展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產品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將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效益。
堅持綠色開發、清潔利用。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礦區,最大限度減少煤炭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影響。實施洗選、流通、終端消費全過程管理,依靠科技創新、強化監管,降低煤炭利用污染物排放。
三、主要意見
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經濟增速已轉向中高速增長,能源結構調整步伐加快,煤炭消費比重將不斷下降,煤炭工業發展形勢正在發生重大變化。煤炭需求已從高速增長降為低速增長,增長空間不斷縮小;環境約束日趨強化,煤炭開發、流通、利用環節的環境保護要求不斷提高;過去十年快速發展期形成的規模擴張衝動仍然存在,在建煤礦產能對未來供需平衡構成較大壓力;進口煤具有較強競爭力,進口量仍將保持高位。各產煤地區、煤炭企業要充分認識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煤炭工業發展形勢的複雜性、艱巨性,增強加快轉變煤炭工業發展方式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苦練內功、積極作為,通過煤炭行業自身主動調整適應形勢變化。
(一)最佳化煤炭開發布局
按照“控制東部、穩定中部、發展西部”的總體要求,依據煤炭資源稟賦、市場區位、環境容量等因素最佳化煤炭開發布局。今後一段時期,東部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煤礦項目;中部地區(含東北)保持合理開發強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適度建設資源枯竭煤礦生產接續項目;西部地區加大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統籌協調力度,重點圍繞以電力外送為主的大型煤電基地和現代煤化工項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現有煤礦生產能力的前提下,新建煤礦項目。
(二)調整煤炭產業結構
以大型煤炭基地為依託,穩步建設大中型現代化煤礦,積極培育一批大中型煤炭骨幹企業。新建煤礦以大型現代化煤礦為主,優先建設露天煤礦、特大型礦井。支持煤礦根據資源條件、市場需求升級改造,提高大中型煤礦比重。嚴格新建煤礦準入,嚴禁核准新建30萬噸/年以下煤礦、90萬噸/年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完善煤炭落後產能標準,加大淘汰落後產能力度,繼續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淘汰30萬噸/年以下煤礦,加快關閉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隱患嚴重的煤礦。支持資源枯竭煤礦依法有序退出。
(三)加強煤炭規劃管理
堅持發揮規劃引領作用。按照煤炭工業大型化、現代化、集約化、生態化的發展方向,科學制定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合理安排煤炭總量,最佳化煤炭開發布局。根據規劃確定的區域建設規模控制礦區開發強度,做好國家規劃和地方規劃在總量平衡、產業布局等方面的銜接。科學編制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合理確定礦區範圍、井田開發方式及規模。礦區總體規劃是煤礦建設生產的基本依據。
(四)規範煤炭生產建設秩序
嚴格落實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公告制度,健全涵蓋產能認定、建檔登記、屬地公告、定期上報等流程的常態化工作機制。堅持煤礦產能信息向社會公開,發揮全社會對超能力生產的監督作用。凡未經登記公告的煤礦不予安排政府性補助資金,不得核准(批覆)改擴建項目。煤礦企業要按照登記公告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不得超能力生產。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堅持核增從嚴、核減從快原則,嚴禁弄虛作假。堅決查處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嚴格落實違法違規建設煤礦停工停產和限期整改要求。
(五)推進煤炭安全綠色開採
堅持安全發展理念,強化政府監管,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靠科技進步,以災害防治為重點,健全煤礦安全生產投入及管理的長效機制,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加強職業健康監護。控制新建煤礦開採深度,簡化煤礦開拓布局,加強煤礦自動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技術裝備研發,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因地制宜推廣使用充填開採等綠色開採技術。建立健全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協調機構,完善政策、規範和標準,落實資金,制定和實施治理規劃及方案,促進生態文明礦區建設。
(六)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嚴格執行《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研究建立商品煤質量標準體系及配套政策,提高煤炭質量和利用效率。加快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大中型煤礦應配套建設選煤廠,小型煤礦集中礦區建設群礦選煤廠,提高原煤入洗率和商品煤質量。有序開展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項目的示範工作,抓緊建立項目示範工程標準體系。鼓勵建設煤炭分級分質梯級利用示範項目。有序發展低熱值煤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加大與煤共伴生資源和礦井水的利用力度,發展礦區循環經濟。依託主要消費地、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和重要鐵路樞紐,重點建設環渤海等11個大型煤炭儲配基地和大型現代化煤炭物流園區,推動煤炭精細化加工配送。
(七)加快煤層氣產業化發展
全面推進煤礦瓦斯先抽後采、抽采達標,重點實施煤礦瓦斯抽采利用規模化礦區建設。拓展瓦斯利用範圍,推廣低濃度瓦斯發電,有效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嚴禁高濃度瓦斯直接排放。完善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制度,加強評估結果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繼續實施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科技計畫,支持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技術裝備研發。加快沁水盆地和鄂爾多斯盆地東緣煤層氣產業化基地建設,在新疆、貴州等地區開展勘探開發試驗。煤層氣就近利用,餘氣外輸,依據資源分布、市場需求和天然氣輸氣管網建設情況,統籌建設煤層氣輸氣管網,因地制宜發展壓縮、液化。完善資源協調開發機制,統籌煤炭、煤層氣勘探開採布局和時序。落實財政補貼、稅費扶持、市場定價等政策措施,引導各類所有制企業參與煤層氣勘探開發。
(八)營造煤炭企業良好發展環境
推進煤炭資源稅改革,合理確定資源稅適用稅率,加快涉煤收費清理,堅決取締強加給煤炭企業的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切實減輕煤炭企業負擔。支持國有煤炭企業加快分離辦社會職能,徹底解決老國有煤炭企業歷史遺留問題。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國有煤炭企業改革路徑,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生產經營效率。繼續安排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資金,引導企業保障安全生產投入。
(九)加強煤炭行業監督管理
建立健全規劃、規則、政策、監管“四位一體”的煤炭行業管理新機制,提高煤炭行業管理的制度化、法治化、專業化水平。推進煤炭法制建設,完善煤炭監管規章制度,加強煤炭相關標準制定和修訂工作。堅持轉變政府職能,落實簡政放權要求,積極推進陽光審批和政府信息公開。推進煤炭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建設,提高事中事後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完善行業信息統計體系,繼續實施服務煤炭企業科學發展協調工作機制。加強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與國土、環保、安全監管監察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行業管理實效。
(十)統籌推進煤炭國際合作
堅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圍繞國內煤炭供應安全和煤炭行業健康發展,遵循總體謀劃、多元合作、分類施策、互利共贏、掌握主動的方針,進一步提升煤炭工業國際合作水平。穩步開展國際煤炭貿易,鞏固和發展與主要煤炭資源國長期穩定的貿易關係。鼓勵煤炭企業開展對外工程承包和技術服務,承攬境外煤礦建設、技術改造以及運營管理,帶動先進技術和大型裝備出口。
國家能源局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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