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主權原則一直是國際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則。眾多現代國家,特別是掙脫殖民主義枷鎖後爭得獨立的眾多開發中國家,面臨的現實問題是如何維護主權而不是削弱和限制主權。

國家享有主權,意味著它有權獨立自主,也意味著它在國際社會中享有平等地位,不俯首聽命於任何其他強權國家。第三世界的弱小民族,通過長期艱苦的鬥爭,才爭得主權國家的地位,得來不易,當然倍加珍惜。它們從事國際交往活動的基點和中心,都在於鞏固和維護自己的主權 。因為,只有堅持主權,才能保障獨立自主,在國際社會中享有平等的地位,獲得應有的權益;才能清除殖民主義殘餘,徹底擺脫壓迫和剝削;才能避免和防止重新陷於被壓迫被剝削的境地。

有一些開發中國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名義上是獨立國家,但實際上處在半殖民地的地位,受到殖民主義列強的間接統治,境內的自然資源以及有關的經濟命脈,也大多被外商壟斷或控制。他們雖具有形式上的政治獨立,但其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都是嚴重殘缺不全的。

經濟主權和政治主權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權是經濟主權的前提,經濟主權是政治主權的保障。

經濟主權指的就是國家在本國內部和本國對外的一切經濟事務上,都享有獨立自主之權,當家作主之權。

內容
(一)各國對本國內部以及本國涉外的一切經濟事務,享有完全充分的獨立自主權利,不受任何外來干涉;
(二)各國對境內的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四)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五)各國對世界性經貿大政享有平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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