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2015年11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發布《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該《公告》分關於股權獎勵、關於轉增股本、關於備案辦理、關於代扣代繳4部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 發布時間:2015年11月16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2015年11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現就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檔案全文


一、關於股權獎勵
(一)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具體按以下方法確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場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取得股票當日為非交易時間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確定。
2.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公平市場價格,依次按照淨資產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二)計算股權獎勵應納稅額時,規定月份數按員工在企業的實際工作月份數確定。員工在企業工作月份數超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二、關於轉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並符合財稅〔2015〕116號檔案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三、關於備案辦理
(一)獲得股權獎勵的企業技術人員、企業轉增股本涉及的股東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畫,由企業於發生股權獎勵、轉增股本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辦理股權獎勵分期繳稅,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股權獎勵)》、相關技術人員參與技術活動的說明材料、企業股權獎勵計畫、能夠證明股權或股票價格的有關材料、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的說明、最近一期企業財務報表等。
辦理轉增股本分期繳稅,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轉增股本)》、上年度及轉增股本當月企業財務報表、轉增股本有關情況說明等。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的原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形式審核後退還企業,複印件及其他有關資料稅務機關留存。
(二)納稅人分期繳稅期間需要變更原分期繳稅計畫的,應重新制定分期繳稅計畫,由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報送《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
四、關於代扣代繳
(一)企業在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應將納稅人取得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情況單獨填列,並在“備註”欄中註明“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字樣。
(二)納稅人在分期繳稅期間取得分紅或轉讓股權的,企業應及時代扣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尚未繳清的個人所得稅,並於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 《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股權獎勵)》及填報說明(略)
2. 《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轉增股本)》及填報說明(略)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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