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稽查局有關執法許可權的批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後實施的各項權力,各級稅務局所屬的稽查局局長無權批准。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3〕561號
【發布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2003-05-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稽查局有關執法許可權的批覆
(國稅函〔2003〕561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稽查局有關執法許可權的請示》(青國稅發〔2003〕10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後實施的各項權力,各級稅務局所屬的稽查局局長無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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