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超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偷稅數額的批覆

2015年6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以稅總函〔2015〕311號印發《關於界定超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偷稅數額的批覆》,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以界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超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偷稅數額的批覆
  • 印發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稅總函〔2015〕311號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11日
簡述,批覆,

簡述

2015年6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界定超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偷稅數額的批覆》。

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超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偷稅數額的批覆
稅總函〔2015〕311號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界定超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偷稅數額的請示》(黑國稅發〔2014〕85號)收悉。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有關規定,批覆如下: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以界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
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且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予以告知。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資料的,其《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時限屆滿之後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時限屆滿之前的銷售額,應按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依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你局對所屬企業實施稅務檢查,發生的具體涉稅事項,應按上述原則處理。其中,涉及滯納金和罰款的計算等問題,仍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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