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學校辦企業返還增值稅問題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學校辦企業返還增值稅問題的批覆在1996-05-31發布並生效,稅務總局發布。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6]310號
【發布日期】1996-05-31
【生效日期】1996-05-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學校辦企業返還增值稅問題的批覆
(1996年5月31日國稅函[1996]310號)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吉國稅發[1996]第113號《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學校辦企業返還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現就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校辦企業返還已征增值稅款問題批覆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學校辦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校辦企業,如果符合第二條所述條件,可以按6%的徵收率返還已征增值稅款。”是指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校辦企業,必須符合國稅發[1994]156號檔案規定的所有條件,才可以按6%的徵收率返還已征增值稅款或免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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