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7.06.18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7.06.18
  • 實施時間:1997.06.18
引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

引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對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反映給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為加強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以下簡稱減免稅)管理,促進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更好地執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充分發揮減免稅促進經濟發展和調節經濟的槓桿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一、減免稅的報批範圍
凡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征或免徵應繳稅款的,屬於減免稅的報批範圍。超出這個規定範圍的,不得報批減免稅。
對於符合規定報批範圍的減免稅,由納稅人提出減免稅申請,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執行。未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納稅人一律不準自行減免稅。
二、減免稅申請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範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二)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三)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複印件;
(四)根據不同的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稅務機關應隨時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但減免稅受理的截止日期為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逾期減免稅申請不再辦理。
三、減免稅審批要求
(一)必須以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為依據;
(二)政策性強、數額較大、涉及較廣的減免稅,堅持集體審批制度;
(三)審批減免稅要依法秉公辦理,不得越權行事,更不得以權謀私;
(四)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手續完備,所需的資料齊全;
(五)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申請和上級稅務機關接到下級稅務機關的報告後,要及時辦理。對不符合規定或手續不全的,要及時通知納稅人或下級稅務機關;
(六)超過一年以上的減免稅原則上實行一次審批制度。
四、減免稅審批許可權
審批減免稅,應當按照許可權要集中的原則辦理,不搞層層下放。具體是:
(一)地方級企業的減免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或確定;
(二)中央級企業的減免稅,屬於納稅人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及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年度減免所得稅額達到或超過100萬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其餘企業的減免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批或確定。
五、減免稅審批程式
(一)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審批機關不直接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
(二)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後,必須對申請內容逐項核實,提出具體的初審意見和報告,並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
(三)上級稅務機關接到下級稅務機關的減免稅報告後,要按照審批許可權規定及時進行核報或審批。對金額較大或影響面廣的減免稅事項,要進行專題調查,核實情況後,再作出決定。
六、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減免稅稅款,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要求使用,稅務機關要對其加強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
(一)經批准減免稅的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期間,必須按照統一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減免稅稅款的使用情況等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根據變化情況依法確定是否繼續給予減免稅;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因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不應繼續給予減免稅或者納稅人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等情況,稅務機關有權停止給予減免稅,情節嚴重的要追回相應已減免的稅款。減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徵稅;
(四)納稅人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或未經稅務機關批准擅自比照有關規定自行減免稅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五)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管理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七、減免稅的統計上報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納稅人減免稅台帳,詳細登記減免稅的批准時間、年限、金額、用途;
(二)各地要建立減免稅統計制度,定期統計本地區的減免稅情況。具體格式、時間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三)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要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年度減免稅情況。報表式樣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之附表二《企業減免項目表》。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規定,以前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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