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鐵道部關於調整鐵路貨物運輸價格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2]135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鐵 道 部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鐵道部關於調整鐵路貨物運輸價格的通知
  • 檔案編號:發改價格[2012]1358號
  • 頒布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
  • 頒布時間: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鐵路局、各鐵路專業運輸公司:
為促進鐵路持續健康發展,決定自2012年5月20日起,適當調整國鐵貨物統一運價,取消新疆、青海、西藏地區貨物運輸特殊運價和臨管運價,進一步規範鐵路貨運收費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鐵路貨物統一運價平均每噸公里提高1分錢,即由現行平均每噸公里10.51分錢提高到11.51分錢。其中,運營價格由平均每噸公里7.21分錢提高到8.21分錢,鐵路建設基金維持現行標準不變。國鐵客運價格一律不作調整。調整後的《鐵路貨物運價率表》附後。
二、蘭新鐵路西段(烏西—阿拉山口)、青藏鐵路格拉段(格爾木—拉薩)以及南疆鐵路(吐魯番—喀什)貨物運輸執行國鐵貨物統一運價。對經蘭新鐵路由內地運往新疆的玻璃、鋼材、鋁材,以及由新疆運往內地的紡織品,在紅柳河至烏魯木齊段免收鐵路建設基金。
三、取消鐵路貨物運輸延伸服務中的“傳送綜合服務”和“到達綜合服務”兩項收費。鐵路多種經營企業(含其參股企業,下同)不得對化肥、農藥、磷礦石、糧食、棉花等貨物從事鐵路運輸代理服務,不得對以上貨物收取代理服務費。
四、鐵路運輸企業和多種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鐵路運輸價格和收費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義繼續收取或變相收取國家明令取消的各項收費,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提供相關服務時,必須堅持貨主自願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不得違反契約約定內容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
五、鐵路運輸企業和延伸服務經營企業要按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和對外宣傳解釋工作,及時在各營業場所公示調整後的各類鐵路貨物運價率及取消的綜合服務收費項目,相應修改明碼標價內容。
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場價格的監管,嚴格控制鐵路運價調整連鎖反映。加強對鐵路運輸價格和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和鐵道部。
附:《鐵路貨物運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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