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2021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目的:加強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收費管理
  • 類型:收費標準
  • 意義:更好的管理
基本信息,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加強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收費管理,降低農副產品流通環節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經濟負擔,根據《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其他信息

一、改革檢疫收費計征方式,降低收費標準。
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動物及動物產品實施產地檢疫、屠宰檢疫和儲藏後檢疫收取檢疫費,統一改按定額徵收,具體標準按照不高於附屬檔案一《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收費標準》執行。為促進畜牧業規模化標準化發展,對成批出欄和規模屠宰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按下列規定計收:
(一)對一個批次出欄豬50頭、牛30頭、羊50隻、禽1000隻(含)以上的,產地檢疫費按不高於附屬檔案一規定標準的60%計收。
(二)對一個批次出欄豬200頭、牛50頭、羊200隻、禽6000隻(含)以上的,產地檢疫費按不高於附屬檔案一規定標準的40%計收。
(三)對日屠宰豬500頭、牛100頭、羊300隻、禽10000隻(含)以上的,屠宰檢疫費按不高於附屬檔案一規定標準的60%計收。
(四)對日屠宰豬1000頭、牛200頭、羊1000隻、禽50000隻(含)以上的,屠宰檢疫費按不高於附屬檔案一規定標準的40%計收。
(五)對日屠宰豬2000頭、牛400頭、羊3000隻、禽100000隻(含)以上的,屠宰檢疫費按不高於附屬檔案一規定標準的20%計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不超過本通知規定收費標準的前提下,制定具體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收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現行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收費標準低於上述收費標準的,原則上不得提高。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檢疫工作需要,依法對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驗的,收費標準按照附屬檔案二《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收費標準》執行。
二、嚴格規範檢疫收費行為。
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進一步加強檢疫工作管理,切實履行好檢疫檢驗職責。檢疫人員開展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要嚴格執行相關檢疫規程和要求,遵守檢疫紀律,規範檢疫操作,嚴禁不檢疫也收費。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開具和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以及使用檢疫標誌、診療許可證、官方獸醫證、執法文書、牲畜耳標等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誌,不得收取工本費;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以及動物產品進行採樣、留驗、抽檢,不得重複檢疫收費;對飯店、餐飲等單位和個人消費的動物產品不得收取檢疫費。
三、加強檢疫收費監督檢查。
各地要嚴格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清理整頓涉及生豬飼養、屠宰、銷售環節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1266號)規定,嚴肅清理生豬飼養和流通環節的商業定點屠宰辦管理費、商業監督管理費等各種不合法、不合理的費用,切實降低生豬等農副產品流通環節成本。有關單位為養殖、屠宰企業和個人提供消毒、屠宰點代宰等服務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必須符合自願原則,堅決糾正各種強行服務、強制收費的行為。各地要切實加強對涉及各類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收費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以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重複檢疫重複收費或不檢疫也收費等亂收費行為。
上述規定自2011年9月15日起執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農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452號)的附屬檔案三《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收費管理辦法》和附屬檔案四《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收費標準》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一、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收費標準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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