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法務部關於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法務部關於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5:04
2005年7月19日發改價格〔2005〕13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司法廳(局):
鑒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根據建立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目標要求和《決定》的有關規定,以及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工作的性質和現狀,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推動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的發展,規範司法鑑定活動,促進司法公正,保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相關規定尚未出台前,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工作仍按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印發〈關於規範價格鑑證機構管理意見〉的通知》(國清〔2000〕3號)和原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通知》(計辦〔1997〕808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涉案財物價格鑑定的規定執行。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決定》的有關規定,並參照法務部修訂後的《司法鑑定機構管理辦法》和《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等有關司法鑑定的管理規定,進一步規範涉案財物價格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管理。
三、根據訴訟需要,法務部將就涉案財物價格鑑定納入司法鑑定登記管理事項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並以此為契機,推動司法鑑定領域對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實行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相結合制度的建立。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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