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濟貧

國家濟貧,由國家通過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興辦慈善事業,救濟工業化過程中出現的貧民的制度。是現代社會救助制度的前身。國家濟貧誕生於16世紀的歐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濟貧
  • 誕生時間:16世紀
解釋
當時工業革命引發了激烈的社會變遷,由教會或私人興辦的慈善事業無法應對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16、17世紀之交,歐洲各國紛紛通過立法,實行濟貧改革,濟貧事業開始了由分散到集中、由鄉村到城鎮的發展過程。
17世紀初,英國制定了《伊莉莎白濟貧法》。其中規定的救濟對象有三種:有勞動能力的貧民,無勞動能力的貧民和無依無靠的孤兒。
對第一種對象,主要措施是為他們提供諸如貧民教養院、貧民習藝所等勞動場所;第二種對象,如老人、殘疾人,由貧民救濟院收養;第三種對象,由孤兒院收養並負責其文化與技術的學習。為保證濟貧法的實施,英國專門建立了地方的行政與徵稅機構,如貧民監督官和教區濟貧委員會。此後,荷蘭、瑞典等國也制定了“濟貧法”,開始了一個被K.馬克思稱為“國家濟貧”的時代。濟貧法的倫理基礎是新教教義,認為人天生就是有罪的,如果對貧民不嚴加管束,他們就會更加懶惰、更加有罪。所以,濟貧法仍然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礎上,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恩賜,並以其“懲戒性”聞名於世。濟貧法的問世有其進步意義:開創了用國家立法推動濟貧事業的先例,造就了英國政府直接管理濟貧事業乃至後來的社會保障事業,奠定了英國及西方已開發國家現代社會救助立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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