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工作規則

國家海洋局(SOA):於1964年經國務院批准正式成立。現是國家海洋規劃、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機構。屬國土資源部的國家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國家海洋局工作規則
  • 類別:國家機關
  • 隸屬:國土資源部
  • 現任局長孫志輝
基本概述,主要職能,擬定政策,監督作用,組織制度,研究活動,查處違法活動,高新技術研究,承辦事項,國家海洋局極地考察辦公室(CAA),簡介,主要職責,國家海洋局工作規則,基本信息,總 則,職責分工,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會議制度,公文管理,作風紀律,

基本概述

國家海洋局是國土資源部管理的監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依法維護海洋權益、組織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機構。

主要職能

擬定政策

擬定我國海岸帶、海島內海領海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及其他管轄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擬定海洋功能區劃、海洋開發規劃、海洋科技規劃和科技興海戰略。管理國家海洋基礎數據,承擔海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統計工作。

監督作用

監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帶)使用,頒布海域使用許可證,按規定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管理海底電纜和管道的鋪設,承擔組織海域勘界。

組織制度

組織擬定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標準和規範,擬定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按照國家標準,監督陸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傾廢、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管理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監督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研究活動

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依法監督涉外的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組織研究維護海洋權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與周邊國家海域劃界及有歸屬爭議島嶼的對策建議;維護公海、國際海底中屬於我國的資源權益;組織履行有關的國際海洋公約、條約。組織對外合作與交流。

查處違法活動

管理“中國海監”隊伍,依法實施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

高新技術研究

組織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海洋重大科技攻關和高新技術研究。管理海洋觀測監測、災害預報警報、綜合信息、標準計量等公益服務系統。負責發布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和海洋環境預報(不含天氣預報警報)。管理極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承辦事項

承辦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海洋局極地考察辦公室(CAA)

簡介

現任主任:曲探宙
國家海洋局極地考察辦公室(簡稱"極地辦")是承擔我國極地考察具體工作的職能部門,其前身是國家南極考察委員會辦公室,成立於1981年09月15日,於1994年01月,10日更名為國家海洋局南極考察辦公室,於1996年08月27日,更名為國家海洋局極地考察辦公室。基本任務是:組織協調和管理我國極地考察研究工作。

主要職責

1、組織擬定我國極地工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統一組織協調我國極地科學考察工作;研究極地工作的重大問題,向國家海洋局提出建議和報告。
2、組織擬定我國極地考察工作規劃、五年計畫、年度計畫,報經國家海洋局批准後組織實施。
3、負責我國極地考察工作經費的申報、領撥、分配,財務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財務管理監督工作。
4、負責建立、購置和管理我國極地考察基地及其設施、設備;管理南極考察訓練基地。
5、負責組織和參加我國同各國極地考察機構的交流,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極地機構和國際極地合作活動。
6、負責協調國內有關部委、高等院校的極地科學考察計畫並對其進行業務指導;組織科學考察成果的鑑定和交流。
7、承擔我國極地考察隊的組織工作。
8、具體負責南極事務日常性工件。
9、負責中國極地考察工作諮詢委員會的具體事務。
10、負責中國南極考察訓練基地和住智利辦事處管理工作。
11、承擔國家海洋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家海洋局工作規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國家海洋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5-06-15
【生效日期】2005-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國家海洋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修訂通過)

總 則

一、為使國家海洋局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國家海洋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職能,促進海洋事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國家海洋局工作人員要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密切配合,顧全大局,不斷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四、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與有關部門和地區的協調,妥善處理好工作關係,努力爭取各方面力量對海洋工作的支持。

職責分工

五、國家海洋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國家海洋局的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按工作分工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局長報告。
六、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的正職負責本單位、本部門的工作,副職協助正職工作。
國家海洋局及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出國、事假、休假期間,按領導排名順序由一位負責人主持工作。在此期間發生重大事件時,要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七、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認真落實國家海洋局的各項工作部署,並於每年年中、年末向局報送工作總結和下階段工作構想。
八、要認真執行請示報告(通報)制度。在正常情況下,不要越級請示和多頭請示。
對屬於本單位、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敢於負責,按照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儘快予以答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並及時進行反饋;對上級部署或交辦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工作結果或進展情況。
對超越本單位、本部門許可權,或是在執行上級指令過程中確需上級重新作出變更決定,或是組織策劃涉及多個部門參與的大型、群體性活動,均應事先請示;對已向上級請示但尚未得到明確答覆的事項,下級不得視為上級已經同意。
九、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及時通報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歸口協調:
(一)涉及黨和國家領導同志活動安排的;
(二)邀請國家海洋局領導出席重要公務活動的;
(三)黨政機關領導同志來國家海洋局指導、商洽、交流工作,應由局領導出面的。
十、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負責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和穩定工作,對發生的重大突發性事件要及時應對,妥善處理,並立即上報。
十一、國家海洋局辦公室要加強綜合協調工作,規範機關辦公秩序,做好督促檢查,保障政令暢通。對本規則中有關制度的執行情況,要及時進行檢查,並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通報。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二、國家海洋局上報國務院的重大事項、依法制定部門規章或政策性規定、作出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或行政複議決定、編制綜合性或專項性規劃(計畫)以及部門預算等重大事項,由局務會或局長辦公會決定。
十三、國家海洋局提請國務院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國家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的,要事先徵求意見,努力達成共識;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四、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都要健全本單位、本部門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
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領導班子成員之間要相互進行通報。
對本單位、本部門的長遠發展規劃、部門預算編制、總體工作部署、重大資產處置、大額度資金使用以及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等,要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十五、局機關各部門提請國家海洋局決定的重大事項,涉及局機關其他部門和單位的,主辦部門應主動協商,努力取得一致意見;確實難以達成一致的,主辦部門要作出說明,擺明各方理據,並提出建設性意見供領導決策。

推進依法行政

十六、要嚴格按照立法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斷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國家海洋局依法制定的海洋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應由主管業務部門擬訂提出,經局政策法規部門進行法律審查後報局審議。對海洋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解釋,由局政策法規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辦理。
局屬各單位制定的重大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海洋局的各項規定,並及時報國家海洋局備案,接受局機關對口業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八、要嚴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落實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禁止違規審批、重複審批和越權審批。
局屬有關單位和部門,要將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或採用其他方式進行公示。
十九、要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落實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中國海監各級機構,要將海洋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程式、期限等事項進行公布,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二十、要加強海洋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十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人民民眾的監督。要依法接受司法監督以及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進行查處和整改,並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機關。

會議制度

二十二、國家海洋局的行政辦公會議主要有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局專題會議,由局辦公室組織承辦。
會議的議題,經局辦公室協調後報會議主持人審核確定。
與會人員屆時不能參加會議的,應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會議紀要由局辦公室組織起草或審核,由會議主持人簽發,並根據實際需要印製。
二十三、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和主持,副局長、紀委書記、黨組成員和局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席,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黨和國家的重大方針政策,研究貫徹落實的意見;
(二)決定國家海洋局的重大發展規劃、計畫和部門預算方案;
(三)通報國內外海洋工作形勢。
二十四、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召集和主持,副局長、紀委書記、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出席,根據需要安排有關人員列席,一般每周召開一次。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向國務院報送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國家海洋局擬訂的政策性、規範性檔案,答覆有關部門或地區提出的涉及海洋工作的重大意見;
(三)決定重大行政審批事項、行政複議事項;
(四)部署國家海洋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十五、國家海洋局專題會議由局領導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出席人員,不定期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和處理工作中的專項性問題。
二十六、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厲行節約。局機關各部門應於年初將本年度擬召開的工作會議計畫,送局辦公室匯總後報局長辦公會審議。
以國家海洋局名義召開的全國性會議,由局長辦公會議批准,通常不邀請沿海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其中,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專業性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對口業務部門負責。
以局機關內設部門名義召開的專業性工作會議,通常不邀請沿海省、區、市海洋廳局以及局屬單位的負責同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30人,會期不得超過2天。主辦部門應於會前將會議的名稱、內容、地點、時間以及出席人員範圍、經費預算等送局辦公室審核,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局屬單位、局機關各部門以本單位、本部門名義召開的涉及其他部門參加的專業性工作會、座談會,應在會議召開前將會議通知送局辦公室備案。

公文管理

二十七、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要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等有關規定,規範本單位、本部門的發文、收文、批文程式,大力精簡檔案,提高公文管理水平。
二十八、國家海洋局印製的行政業務類公文,主要有《國家海洋局檔案》、《國家海洋局》函、《國家海洋局辦公室檔案》以及簽報、專用法定文書、會議紀要、傳真、簡報等。
二十九、遇有下列情況,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局長簽發後,以《國家海洋局檔案》形式印製,加蓋國家海洋局印章:
(一)國家海洋局向國土資源部請示、報告工作,或請國土資源部向國務院轉報的請示、報告;
(二)發布重大政策、規劃、規範、標準;
(三)作出的重大的、全面的工作部署等。
三十、遇有下列情況,經局領導批准,以《國家海洋局》函的形式印製,加蓋國家海洋局印章:
(一)以國家海洋局名義,向國家有關部委或沿海省市政府徵求(答覆)意見、商恰(告知)某項工作;
(二)以國家海洋局名義,向沿海省市海洋廳局或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批覆、轉發、告知某項工作或事項;
(三)以國家海洋局名義,依法批准公民、法人、組織提出的某項申請等。
三十一、遇有下列情況,應由國家海洋局辦公室主任或者根據需要報請局領導簽發,以《國家海洋局辦公室檔案》形式印製:
(一)轉發國家有關部委印發的檔案;
(二)印發一般性的規範性檔案;
(三)印發國家海洋局召開的重要會議的通知;
(四)向國家有關部委辦公廳、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徵求(答覆)意見、商洽(告知)某項工作等。
三十二、局機關內設部門在職責和許可權範圍內,向局屬單位、省市海洋機構或局機關有關部門通知某事、轉發檔案,或者需要以本部門名義與有關部委的內設機構商洽、答覆工作的,應由本部門分管領導審核、主要負責人簽發後,以《國家海洋局》函的形式印製,加蓋本司(室)印章。
局機關各部門不得以本部門名義發布重大政策性規定、審批重要事項、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三十三、局機關各部門向局領導請示、報告工作或局機關各部門之間商洽工作,一般以《國家海洋局簽報》形式進行。
三十四、以單位、部門名義向上級報送的正式檔案、簽報,必須註明簽發人;若無特殊情況,須由本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並不得直接報送領導同志個人。
三十五、局機關各部門呈送局領導審批的發文、發函、簽報,應由本部門分管領導在文字和內容上進行修改、把關,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送局辦公室統一登記、簽署意見,按局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局長審批。
對涉及局機關其它部門職責的發文、發函、簽報,主辦部門應事先送相關部門會簽,意見一致後送局辦公室;如意見確實難以達成一致,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傾向性意見後送局辦公室。
三十六、國家海洋局向國務院報送的請示件、報告件,由局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協調辦理。
局屬單位或沿海省市海洋廳局向國家海洋局報送的請示件、報告件,主送單位應為國家海洋局,通常印送3份。
要嚴格區分請示件和報告件。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報送請示件,一次行文只能請示一項工作,上級機關應當自覺增強服務意識,及時進行答覆、處理;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報送的報告件中可以提出建議,但不得夾帶請示事項,上級機關閱知後可不作出答覆。
國家海洋局在收到請示件後,由局主管部門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後,按規定程式報分管局領導。
三十七、要嚴格執行公文登記、保管、保密制度。所有主送國家海洋局並需作出回復的公文,均需送局公文收發部門統一登記,經局辦公室主任批送有關部門辦理。
三十八、國家海洋局印發的行政業務性簡報主要有《海洋專報》《值班信息》《海洋工作簡報》等。非經批准,局機關各部門不得擅自以本部門名義編髮簡報。
《海洋專報》是以國家海洋局名義專門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具有規定格式的電子簡報,主要內容是海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政策建議、工作信息等,由有關業務部門負責起草、局新聞信息辦公室負責整理編輯,經局領導批准後報送;
《值班信息》是以國家海洋局名義專門報送國務院值班室、具有規定格式的電子簡報,主要內容是必須立刻作出應急處置的重大突發性緊急事件,由局值班室負責整理編輯,經局長批准後報送;
《海洋工作簡報》是以國家海洋局名義印送黨和國家有關部門的專題性簡報,由局新聞信息辦公室負責整理編輯,經局領導批准後印發。
對向上級機關報送的時效要求高的簡報,主辦部門應在獲知情況24小時內報出。對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編制的簡報,不得直接報送黨中央、國務院。

作風紀律

三十九、要自覺遵守黨紀國法,講究文明禮貌。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四十、要自覺服從組織上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逐級解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與組織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未經批准,不得代表國家海洋局發表講話或文章。
四十一、向國家海洋局以外的部門、單位徵求或答覆意見時,除專門規定了答覆時限的外,通常限7個工作日內完成;如確實難以如期答覆的,要事先與對方進行溝通。
局機關各部門之間相互徵求意見時,要儘快辦理,會簽意見時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
四十二、局機關各部門負責人離京出差、出訪、事假、休假,應由局辦公室報分管局領導批准,其中部門主要負責人由局長審定。
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事假、休假,應向本單位其他負責人通報;超過3個工作日的,應報局辦公室備案。局屬各單位副職出差、出訪、事假、休假,應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
四十三、局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外事訪問、出席國際會議、開展專項調研、參加黨政機關組織的公務活動後,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主管領導,遇有緊急、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報告。
四十四、涉及國家海洋局領導出面的外事出訪、接待、迎送等活動,由局國際合作司會同局辦公室,按照對等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負責人的外事出訪或參加國際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由局國際合作司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局領導審批;其中主要負責人,由局長審定。
國家海洋局專門從事外事工作的人員和局屬單位負責人以學者身份應邀出訪或參加國際會議,出國(出境)次數可適當放寬。
四十五、局新聞信息辦公室歸口管理國家海洋局系統的新聞信息工作。對國家海洋局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須經局領導本人審定同意後,方可刊登。
四十六、要加強印章管理。使用印章前,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嚴禁越權審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