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緬甸陸龜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家林業局關於緬甸陸龜有關問題的復函是2009-6-24國家林業局頒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關於緬甸陸龜有關問題的復函
  • 印發機構:國家林業局
  • 印發日期:2009年6月24日
  • 生效日期:2009年6月24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家林業局關於緬甸陸龜有關問題的復函
環保氣象
林策發〔2009〕149號
國家林業局
2009-6-24

法規內容

雲南省林業廳:
《雲南省林業廳關於如何確定緬甸陸龜保護級別的請示》(雲林法策〔2009〕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緬甸陸龜屬於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的野生動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緬甸陸龜以及馴養繁殖的該物種應當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二、根據現行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在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除進出口環節按照《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管理外,對於非原產於我國的緬甸陸龜應當按照《林業部關於核准部分瀕危野生動物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通知》(林護通〔1993〕48號)規定管理;對於原產於我國的緬甸陸龜應當按照《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2000年8月1日國家林業局令第7號)的規定管理。
特此復函。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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