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07年第24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07年第24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號)精神,各有關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有關要求陸續在當地媒體上公告了2007年已經實施關閉和確定關閉的礦井名單。現對部分地區已公告的2007年783處關閉礦井名單予以公告(第八批)。

請各地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要求,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嚴格標準,抓緊關閉。要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吊銷已確定關閉礦井的所有證照,停止供應並處理火工品,停止供電、拆除供電線路和地面設施,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妥善遣散從業人員;對已經關閉的礦井,要加強巡迴檢查,確保礦井關實關死、關閉到位,不留後患,防止死灰復燃。

特此公告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7-11-16
【生效日期】2007-11-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07年第24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號)精神,各有關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有關要求陸續在當地媒體上公告了2007年已經實施關閉和確定關閉的礦井名單。現對部分地區已公告的2007年783處關閉礦井名單予以公告(第八批)。
請各地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要求,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嚴格標準,抓緊關閉。要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吊銷已確定關閉礦井的所有證照,停止供應並處理火工品,停止供電、拆除供電線路和地面設施,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妥善遣散從業人員;對已經關閉的礦井,要加強巡迴檢查,確保礦井關實關死、關閉到位,不留後患,防止死灰復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