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管理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細則(試行)

國家土地管理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細則(試行)在1989.05.20由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土地管理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細則(試行)
  • 頒布單位:國家土地管理局
  • 頒布時間:1989.05.20
  • 實施時間:1989.05.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及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關於省(部、委)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若干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土地管理的特點,特制定本細則。
一、獎勵的範圍
第一條 土地管理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 土地資源調查、評價方法與技術研究;
2. 地籍管理方法與技術研究;
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各行業用地控制理論與方法;
4. 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方法與技術;
5. 土地經濟學理論與方法;
6. 土地管理科學的基礎理論與方法;
7. 土地利用、管理中新技術的引進、消化與吸收;
8. 土地管理中已有的科技成果的套用與推廣;
9. 土地管理科技情報的整理、分析及情報管理現代化理論、技術與方法;
10. 土地管理軟科學研究。
二、獎勵標準
第二條 土地管理科學技術進步獎按下列條件進行綜合評定:
(1)科學技術水平和難度;
(2)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
(3)推動土地管理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
土地管理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下列三等:
獎勵等級 榮譽獎 獎金(元)
一等獎 個人證書、證章 4000
二等獎 獎狀、個人證書 2000
三等獎 獎狀、個人證書 1000
一等獎項目,應達到同類項目的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最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很大,對推動土地管理科技進步作用重大,並取得很高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項目,應接近同類項目的國際先進水平,在國內處於領先地位,技術難度大,推動土地管理科技進步作用很大,並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項目,應是同類項目的國內先進水平,技術難度較大,推動土地管理科學技術進步作用明顯,並取得比較好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三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報國家土地管理科學技術進步獎:
1. 套用於土地管理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屬於:(1)國內首創的;(2)本行業先進的;(3)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2. 在推廣、套用已有的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3. 在土地管理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4. 在引進、消化、吸收、開發套用國外先進技術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5. 為土地管理決策化與管理現代化進行創造性研究,並取得顯著效益的。
三、申報條件
第四條 凡申報科技進步獎的項目,必須在土地管理實踐中證明技術成熟,並取得明顯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的;凡屬軟科學的項目,必須被使用部門接受,並套用於決策和管理實踐的。
第五條 凡申請本獎勵的項目,不得申報其他部、委級科技獎勵;已獲得其他國家級、部、委級科技獎勵的項目,不得再申報局級科技進步獎;已獲得局級科技進步獎後,又申報並獲得其他國家級、部委級科技獎勵的項目,應撤銷其局級科技進步獎。
第六條 凡在申報前有爭議的項目,爭議解決前,有關單位或個人,不得申報科技進步獎。
第七條 正在研究的項目,原則上應待其完成後,整體申報獎勵。
四、審批程式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負責統一歸口管理省屬(規劃)院、校、所、中心等事業單位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請獎成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歸口管理單位,都應指定相應的機構或專人負責成果管理,組織好協作項目的報獎,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報獎項目應備的表格、資料、辦理請獎、評審、授獎等具體工作,以及編印授獎項目年報、成果資料歸檔等工作。
第九條 土地管理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科技宣教司對報獎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後,會同有關業務司、在京科學技術委員進行初評、篩選,局科學技術委員會複評,報局批准後授獎。國家土地管理局按授獎項目的科技水平、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及國家級科技進步獎有關規定,推薦申報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條 各歸口管理單位上報國家土地管理局請獎的科技成果,須經本單位的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評審委員會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頒發的《土地管理科技成果評獎條件》進行評議,全面衡量,綜合評定,擇優上報。
第十一條 請獎科技成果,應報送下列材料:
(1)請獎申請書;
(2)技術鑑定證書或視同鑑定證書;
(3)主要技術總結報告、論文或專著;
(4)套用效益證明等,各一式四份(加印供評審用的請獎申請書40份)。
第十二條 報國家土地管理局請獎成果須在每年三月底以前(郵戳日期為準;郵戳日期不清,則收到日期為準)報國家土地管理局科技宣教司。
第十三條 合作或協作研究、推廣項目的申報:
1. 合作或協作研究、推廣項目,須有正式的科技契約,明確研究和推廣內容、時間、參加人數、參加單位、主持和牽頭單位、項目主持人,以及其它有關事項。主持或牽頭單位要做出技術總結報告,說明做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
2. 科研和推廣協作項目的成果,由主持單位負責組織協作單位協商一致後,統一上報請獎。但協作研究或推廣項目中的部分研究、推廣成果,如果一個單位獨立完成的,經協作主持單位同意後,也可單獨向歸口部門請獎,但不得再參與總項目重複報獎。
五、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四條 報獎單位在填寫科學技術進步獎時,必須按參加單位、人員的貢獻大小,將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和人員依次填寫清楚。
1. 科技進步獎的獎勵對象,主要是在科研、生產實踐第一線做出直接貢獻的人員。各級領導幹部僅負責領導工作,則不能做為主要完成人員;確曾參加了某項課題的研究,在技術上做出創造性貢獻的領導幹部,可做為該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參加申報獎勵;但在申請書內應附詳細書面材料,如實說明其所做技術貢獻,並由申報單位出具證明,本人簽字,方可生效。
2. 各級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單位限額數為:
獎等 個人數(個) 單位數(個)
一等獎 15 10
二等獎 10 7
三等獎 5 5
3. 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指項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基層單位,並在該項目的研究、套用推廣全過程中,提供技術、經費和設備等條件,對該項目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縣、團級以上(含縣、團級)的政府部門原則上不做為主要完成單位參加申報。
六、獎金的分配
第十五條 獎金按貢獻大小分配,不搞平均主義,70%發給項目的主要完成者。
1. 一個單位完成的項目,原則上由項目完成單位負責組織協商,提出分配方案,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報申請部門備案。
2. 由同一申請部門所屬兩個以上單位完成的項目,由第一完成單位負責與其它主要完成單位協商,提出分配方案,並報申請部門備案。
3. 跨部門完成的項目應由申報部門組織與其它有關部門協商確定分配方案。
七、項目爭議的處理
第十六條 對已公布的獲獎項目,如有爭議,自公布之日起3個月以內,可以向國家土地管理局科技宣教司提出書面材料,超過3個月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書面材料須簽署真實單位的名稱、姓名(如須保密,請註明)。
第十七條 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經調查屬實,予以撤銷;對騙取的獎狀、證書、獎金等予以追回,並通報批評。
八、其它
第十八條 申請國家土地管理局局級科技進步獎的成果,必須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土地管理科技成果管理規定》和《細則》的要求辦理。報獎單位在報送成果的同時,須交納評審費,每個項目交納評審費40元。凡不交納評審費者,暫不評審。
第十九條 申報獎勵的材料一律不退。再次申報項目,須重新填報,重新評審。
第二十條 對未獲局級科技進步獎的報獎成果,各申報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在貫徹執行獎勵辦法中,要以對國家、人民負責的態度,嚴肅認真、秉公處理,要發揚文明精神,提倡共產主義風格,反對本位主義、個人主義等不良傾向。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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