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信訪事項實地督查工作的意見

23日,國家信訪局發布《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信訪事項實地督查工作的意見》。《意見》全文共14條,明確了信訪事項實地督查的總體要求;對信訪事項實地督查的籌備和行前準備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對信訪事項實地督查的實施提出了明確要求;對信訪事項實地督查的後續工作進行了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信訪事項實地督查工作的意見
  • 發文機關:國家信訪局
  • 發文時間:2016.11.23
意見全文,意見解讀,

意見全文

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信訪事項實地督查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信訪事項實地督查工作,切實提高督查效能,根據《信訪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檔案規定,在總結已有做法的基礎上,提出如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定位。信訪事項實地督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依據法定職責直接派員到實地對信訪事項辦理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督促檢查、監督問責,推動信訪問題妥善化解的一種工作方式。
二、健全工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職責明確、協調統一、規範有序、務實高效的信訪督查工作機制。對信訪事項實地督查,由信訪工作機構或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組織、統一實施。
三、明確督查原則。信訪事項實地督查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規範、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工作原則。
四、嚴格審核把關。實地督查信訪事項的確定一般應經本級信訪工作機構集體研究或主要負責同志批准確定,避免督查的隨意性,防止辦“人情案”、“關係案”。嚴格落實“訴訪分離”要求,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不得列入實地督查。
五、統籌督查力量。督查人員應當從信訪系統、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骨幹中抽調,可以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公職律師和新聞記者等社會力量參加,要統籌協調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六、做好督查準備。實地督查應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明確督查任務、方法步驟和紀律要求。對督查人員要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輔導相關方面的政策法規。督查組應組織做好案情研究分析、任務分工等各項準備工作。
七、履行工作職責。實地督查中,督查組及督查人員應採取有效方式調查核實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向被督查地方或部門反饋督查情況;對督查中發現的損害民眾利益行為提出批評並督促整改,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提交督查工作情況報告,對重點信訪事項提出掛牌督辦、問題通報建議等。
八、規範督查方式。實地督查應採取聽取被督查地方或部門情況介紹、查閱相關資料、查看現場、查詢信訪信息系統、約見信訪人、聽取信訪事項利益相關方的意見等方式進行,重點是查清基本事實、分清相關責任、推動問題解決。
九、反饋督查意見。督查結束時,督查組應向被督查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反饋督查意見。督查意見應包括對信訪事項事實和責任主體認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解決問題的工作建議等。被督查地方政府或部門應根據督查意見,及時形成整改落實的具體措施。督查組根據督查情況和地方整改落實報告要起草形成信訪事項督查報告。
十、嚴格督查紀律。督查組及督查人員應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廉政紀律、保密紀律、公務活動要求等,不得做有可能影響督查工作公平公正的事或隨意改變督查線路,不得接受超標準或與工作無關的接待安排,不得收受紀念品、土特產等。
十一、加強跟蹤督辦。實地督查結束後,應明確後續督辦責任,跟蹤落實情況。對實地督查中發現的損害民眾權益的突出問題應進行重點跟蹤督辦,推動問題解決;對重點領域的典型問題要進行深度分析研究,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對實地督查中發現的重大疑難信訪問題,列入本級黨委和政府督查機構督查範圍。
十二、實行責任追究。對實地督查意見整改落實不到位、工作進展緩慢的,甚至拒不整改或編報虛假材料的,由組織督查的信訪工作機構依照《信訪條例》及信訪工作紀律有關規定依法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十三、堅持信息公開。實地督查組織單位應當將信訪事項的實地督查情況和後續辦理情況在有關地方政府或部門入口網站上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被督查地方或部門應及時將實地督查情況和後續辦理情況錄入信訪信息系統,實現督查成果共享。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信訪工作機構要高度重視信訪事項實地督查工作,配齊配強督查工作力量,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工作交流和典型案例指導等,及時發現和總結督查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推動督查工作上水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信訪工作機構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有關部委對本系統的信訪事項實地督查工作可以參照本意見實行。

意見解讀

23日,國家信訪局發布《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信訪事項實地督查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全文共14條,明確了信訪事項實地督查的總體要求,包括實地督查的職責定位、工作機制、工作原則和組織領導等;對信訪事項實地督查的籌備和行前準備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督查事項的篩選審核、督查力量的抽調和督查行前準備等;對信訪事項實地督查的實施提出了明確要求,包括督查組的工作職責、督查方式、督查意見反饋和督查紀律等;對信訪事項實地督查的後續工作進行了規範,包括督查事項的跟蹤督查、督查成果的公開和責任追究等。
53個督查組已實地督查444件信訪事項
信訪事項實地督查是信訪督查的一種重要工作方式。據相關數據顯示,2013年以來,國家信訪局先後組織11批次、53個督查組、抽調522人次、分赴30個省份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地督查了444件信訪事項,取得了良好成效。
“與此同時,我們也看到,信訪督查工作還存在著督查程式不規範、督查質量不高、工作開展不平衡等問題,需要予以加強和規範。”國家信訪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該負責人介紹,《意見》的出台,一方面是為了進一步加強信訪事項實地督查工作,要求各地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提高督查工作效能,在維護民眾合法權益、推動問題解決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另外是為了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實地督查工作,通過規範實地督查的工作環節、方法步驟等,增強工作的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
督查組的構成(來源:國家信訪局微信公號)
統一組織、統一實施 變“單打獨鬥”為“聯合作戰”
《意見》要求,實地督查由信訪工作機構或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組織、統一實施。《意見》還拓寬了參加督查人員的範圍,鼓勵各級邀請“兩代表一委員”、專家學者、公職律師和新聞媒體記者等社會力量參加。
“這樣可以避免信訪工作機構內部‘分散督查’、‘多頭督查’、‘重複督查’,並且變信訪部門‘單打獨鬥’為各方力量‘聯合作戰’、多元共治,形成督查工作合力。”該負責人解釋。
另外,《意見》吸收了近年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要求各地積極邀請社會力量參與督查,將督查情況和後續辦理情況在網際網路公開,進一步提高實地督查的透明度,增強信訪工作的公信力。
對於如何依法規範開展實地督查,《意見》從督查事項篩選、督查力量整合、行前培訓、督查方式、督查反饋、跟蹤督查、信息公開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比如,實地督查應落實聽取情況介紹、查閱資料、查看現場、查詢信訪系統、約見信訪人及聽取相關方意見、反饋督查意見等六個規定動作等。
強化責任追究 防止“一督了之、雨過地皮濕”
《意見》將“實行責任追究”單列一條,要求對實地督查意見整改落實不到位、工作進展緩慢的,甚至拒不整改或編報虛假材料的,由組織督查的信訪工作機構依照《信訪條例》及信訪工作紀律有關規定依法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該負責人說,“這樣強化了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解決民眾合理合法訴求的責任,防止‘一督了之、雨過地皮濕’”。
此外,《意見》還強調,對重大疑難信訪問題,列入本級黨委和政府督查機構督查範圍,確保民眾的合理合法訴求解決到位。
嚴明督查組工作紀律 重點突出“三個不得”
督查組及其成員是完成督查任務、保證督查質量的關鍵,工作中既要賦予履行督查任務所需的職責和工作手段,也要從嚴規範、約束督查組的工作行為。
對此,《意見》從三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明確督查組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調查核實情況、反饋督查意見、督促整改落實、提出工作建議等,強化了督查組的調查權、意見反饋及建議權,以此保障督查工作的順利開展。二是規範督查組的工作方式,行前準備階段要求督查組做好案情分析、任務分工等準備工作,實地督查中要求督查組落實聽取情況介紹、查閱資料、查看現場、查詢信訪系統、約見信訪人及聽取相關方意見、反饋督查情況等規定動作,督查結束後要求督查組起草形成信訪事項督查報告,並根據督查情況提出後續跟蹤督辦建議等。三是嚴明督查組的工作紀律,重點突出“三個不得”的紀律要求,即:不得做有可能影響督查工作公平公正的事或隨意改變督查線路,不得接受超標準或與工作無關的接待安排,不得收受紀念品、土特產等。
最後,《意見》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貫徹落實要求重點做好三個方面工作:一是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細化工作程式、量化工作標準,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操作性。二是省級信訪部門要加強對市縣信訪督查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職責明確、協調統一、規範有序、務實高效的信訪督查工作機制,推動形成全國信訪系統上下聯動、齊心協力抓督查的良好局面。三是進一步抓好信訪督查幹部隊伍建設,選優配強督查力量,採取業務培訓、經驗交流和案例指導等多種方式,提高督查幹部能力素質,推動督查工作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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