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附加瑞鑫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附加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保險期間為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基本保險金額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等於主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壽附加瑞鑫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 性質:保險條款
  • 單位:國壽
  • 適用疾病:癌症等
重大疾病,內容介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重大疾病

本契約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險人發生符合以下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總計十二種,均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列明的疾病。
一、惡性腫瘤: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1.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4.發病90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
三、腦中風后遺症: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注1);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注3)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五、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雷射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六、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七、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八、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
2.腹水;
3.肝性腦病;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範圍內。
九、癱瘓: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180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十、嚴重帕金森病: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痹、共濟失調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注3)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徵不在保障範圍內。
十一、嚴重Ⅲ度燒傷: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十二、主動脈手術: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範圍內。周歲:指按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年生效對應日:是指本契約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利息:是指補交保險費或借款的利息,根據補交保險費或借款的數額、經過日數按日利率依複利方式計算。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用於治療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愛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愛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英文縮寫為AIDS。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愛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感染愛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患愛滋病。酒後駕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駕駛證駕駛;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駛;
5.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1.沒有機動車行駛證;2.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按時進行或通過安全技術檢驗。戰爭:是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鬥爭,以政府宣布為準。軍事衝突:是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範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暴亂:是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遺傳性疾病:是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是指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法定身份證明:是指依據法律規定,由有權機構製作頒發的證明身份的證件、檔案等,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軍人證等。註:1.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指肢體的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肢體是指包括肩關節的整個上肢或包括髖關節的整個下肢。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指無法發出四種語音(包括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中的任何三種、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指因牙齒以外的原因導致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3.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內容介紹

第一條

附加契約構成國壽附加瑞鑫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附加於主契約《國壽瑞鑫兩全保險(分紅型)》(以下簡稱“主契約”)投保。本附加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附加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本附加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契約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生效對應日、保單年度均以該日期計算。

第四條

保險期間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為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

第五條

基本保險金額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等於主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責任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本附加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年後,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附加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按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契約終止。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第七條

責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格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五、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六、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八條

保險費保險費的交付方式為年交,交費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除本附加契約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契約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初次發生本附加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
3.專科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含相關的診斷依據)、病歷、住院及出院證明檔案;
4.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申請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投保人解除契約的處理本附加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在要求解除主契約的同時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但投保人不得單獨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時,應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契約、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本契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十日內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本附加契約已收全部保險費。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十日後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本附加契約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本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本附加契約生效未滿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契約載明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

附加契約終止本附加契約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一、主契約終止;二、本附加契約約定的契約終止的情形。因主契約責任免除情形導致主契約終止,本附加契約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本附加契約生效未滿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契約載明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因主契約終止的其它情形導致本附加契約終止的,本公司不退還任何保險費或現金價值。

第十三條

附則
一、凡本附加契約條款未做規定的內容,主契約條款適用本附加契約。若本附加契約條款與主契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契約條款規定為準;
二、主契約無效,本附加契約亦無效;主契約效力中止,本附加契約效力亦同時中止。

第十四條

釋義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專科醫生:是指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
(1)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2)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並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註冊;
(3)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
(4)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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