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修訂)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修訂)是國務院於1995年03月25日發布,自1995年05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5年03月25日
  • 實施日期:1995年05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勞動工會綜合規定
修訂,內容,

修訂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4年02月03日發布。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1995),1995年03月25日發布。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修訂),1995年03月25日發布。

內容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1994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發布
根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
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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