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2年11月06日發布,自2002年11月0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2年11月06日
  • 實施日期:2002年11月0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專業公司
  國家經貿委:
你委《關於報請批准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章程的請示》(國經貿企改[2002]421號)收悉。現就組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章程》。
二、中國黃金集團公司是在原中央所屬黃金企事業單位基礎上,由中國黃金總公司依法變更登記組建的國有企業。集團公司成員單位包括:原中央所屬黃金企事業單位、中國黃金總公司投資的企業(全資企業45個,控股企業11個,事業單位5個),以及原由國家投入的黃金生產開發基金、黃金地質勘探基金、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和“撥改貸”資金轉為集團公司資本金後形成的權益涉及的企業(具體名單由財政部另行核定)。集團公司的註冊資本由財政部核定。集團公司組建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進行改組和規範,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三、中國黃金集團公司主要從事黃金等礦產資源的勘探、開採、選冶、精煉,黃金礦石、中間產品的銷售和進出口。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從事黃金產品的深加工,黃金及副產品的銷售和進出口業務等。
四、中國黃金集團公司交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98]27號)和《中共中央關於成立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發[1999]18號)精神,集團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中央管理;資產管理及有關的財務關係由財政部負責;其他關係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的有關配套檔案的通知》(中辦發[1999]8號)精神辦理。集團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按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向集團公司派出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對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五、同意中國黃金集團公司進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的試點。集團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有關企業)有關國有資產和國有股權行使出資人權利,對有關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家巨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集團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
六、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在保證有關企業合法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集中部分國有資產收益,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結構調整。集團公司應進一步規範與有關企業的關係,充分調動有關企業的積極性,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七、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的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集團公司為完成國家任務所需的資源、物資和生產經營條件,凡屬國家統一配置範圍內的,均在國家相應計畫中單列,並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實施。集團公司成立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黃金企業實行的原有優惠政策繼續保持不變。
八、中國黃金集團公司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發展戰略,在國家巨觀調控下,推動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能力。要深化企業改革,轉變經營機制和經濟成長方式,強化內部管理,加快結構調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收益和經濟效益。同時,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內部管理機構。
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組建後,撤銷國家經貿委黃金管理局,黃金管理局的有關行政職能繼續由國家經貿委承擔。組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是深化國有黃金企業改革、完善黃金工業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和部門要積極支持。
《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據本批覆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
國務院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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