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2年06月23日發布,自2002年06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2年06月23日
  • 實施日期:2002年06月2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航空運輸
  民航總局、國家經貿委:
你們《關於報請批准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章程的請示》(民航總局正2002)99號)收悉。現就組建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章程》。
二、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是在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基礎上組建的國有大型航空運輸服務保障企業,成員單位包括5個全資企業和1個控股企業。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組建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改組和規範,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三、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主要經營航空油料及其他成品油的批發、儲存和零售業務;航空油料、航油供應設備及與航油供應有關的特種車輛的進出口業務;供油系統工程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工程設計、施工業務;國家批准經營的其他業務。集團公司註冊資本暫定人民幣36億元,不進行資產評估和審計驗資;實有國有資本數額,待公司成立後由財政部會同民航總局另行核定。
四、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98]27號)、《中共中央關於成立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發[1999]18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6號)檔案精神,集團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中央管理;資產管理及有關的財務關係由財政部負責;其他關係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的有關配套檔案的通知》(中辦發[1999]8號)精神辦理。集團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按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向集團公司派出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對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民航總局對其實施行業管理。
五、同意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進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的試點。集團公司對所屬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有關企業)的有關國有資產和國有股權行使出資人權利,對有關企業中由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股權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家巨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集團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賦予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航空油料進出口經營權。
六、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在保證有關企業合法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集中部分國有資產收益,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結構調整。集團公司應進一步規範與有關企業的關係,充分調動有關企業的積極性,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七、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的資產與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集團公司為完成民用航空運輸所需的航油資源、物資和生產經營條件,凡屬國家統一配置範圍內的均在國家相應計畫中實行單列,並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實施。集團公司組建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集團公司有關企業實行的原有優惠政策繼續保持不變。
八、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成立後,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發展戰略,在國家巨觀調控下,推動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能力。要深化企業改革,轉變經營機制和經濟成長方式,強化內部管理,加快結構調整,提高資產收益和經濟效益。同時,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精幹高效、職責明確的內部管理機構,並對有關企業依照《公司法》進行改組和規範,逐步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制體制。
組建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是深化國有民航企業改革、完善民航運輸服務保障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民航體制改革工作小組、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要切實負起責任,在保障安全、穩定的前提下,做好組建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的各項工作,確保民航體制改革順利、平穩實施。
《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章程》由你們根據本批覆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
國務院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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