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布《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發布《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在1986.01.12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發布《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6.01.12
  • 實施時間:1986.04.01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對能源實行開發和節約並重的方針,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鄉一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部隊、團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本條例所稱節約能源,是指通過技術進步、合理利用、科學管理和經濟結構合理化等途徑,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第二章 節能管理體系
第四條 國務院建立節能工作辦公會議制度,研究和審查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計畫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協調節能工作任務。日常工作,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分工負責。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指定主要負責人主管節能工作,並可建立節能工作辦公會議制度。日常工作,由節能管理機構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點耗能廳、局和地、市,應當有主要負責人主管節能工作,並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地方和部門的節能管理機構,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制定本地區、本行業或者本部門的節能技術政策和規劃,組織、指導節能的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檢查、督促本地區、本行業或者本部門的企業和其他單位改進節能管理,統籌、協調完成節能工作任務。
第六條 年綜合耗資能折合標準煤一萬噸以上的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耗能企業),應當有主要負責人主管節能工作,並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年耗能不足一萬噸的企業,由地方和部門參照上述規定並結合具體情況,做出規定。企業的節能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以及地方、部門發布的有關節能的規定,制訂並組織實施本企業的節能技術措施,完善節能科學管理,降低單位產品能耗,完成節能工作任務。
第七條 地方、部門、企業的節能工作,必須實行責任制。各級節能管理機構,應當配備有專業知識、有業務能力和熱心節能工作的幹部和技術人員。
第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節能管理機構,同時有所轄地區或者所屬企業執行本條例的監督機關。地方和部門的節能管理機構,除履行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監督職責外,還可委託節能技術服務中心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對所轄地區或者所屬企業的生產、生活用能進行監測和檢查。
第三章 節能管理基礎工作
第九條 國家統計局應當建立健全能源統計體系。各級統計部門應當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做好能源統計工作。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有關統計工作的其他規定,定期向統計部門、節能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能源統計報表。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家有關計量工作的其他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標準局應當組織制訂各項能源基礎標準、能源管理標準和產品能耗標準。地方和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地方和部門節能標準。企業應當認真執行各項節能標準。
第十二條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能源供應部門,根據國務院主管部門制訂的綜合能耗考核定額和單項消耗定額,定期對企業主要耗能產品制訂先進、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額,並認真進行考核。企業應當把各種能源消耗定額分解落實到車間、班組、機台,建立能源使用責任制度。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進行能耗分析,並根據需要開展能量平衡工作。重點耗能企業應當實行綜合能耗考核和單項消耗考核制度。
第四章 能源供應管理
第十四條 地方節能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能源供應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組織企業做好能源的供應和節約工作。根據企業能源管理的水平、產品能耗和綜合經濟效益的高低,擇優供應能源。對基本由國家分配能源的企業,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實行定量或者定額包乾。節約的部分,歸企業留用。
第十五條 煤炭工業應當發展煤炭篩選和洗選加工,提高煤質,有計畫地實行對路供應。煤炭生產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分配計畫和企業供銷、運輸契約,組織煤炭的定質、定量供應。對冶金、電力、化工、建材行業的大型企業和鐵路機車用煤,實行對路供應,並逐步實行定點供應。城市燃料公司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的需要,供應動力配煤。
第十六條 煤炭供應實行按質論價的原則。對燃料用煤推行按發熱量計價的辦法。煤炭的計量,逐步推行按商品煤計量和標準煤折量的制度。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計畫供電和計畫用電的制度。供用電雙方的權利義務範圍,按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全國供用電規則》執行。實行多種電價,並鼓勵企業在豐水的棄水期和用電負荷的低谷期用電。電價的計算方法,按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等部門《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燒油。新開燒油戶,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確定以燒煤代燒油的企業,必須限期改造。對鍋爐和工業窯爐燃燒用的平價原油和燃料油,依稅法規定,徵收燒油特別稅。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柴油發電機組用油。除無電源地區的生產作業,邊境、牧區用電,以及醫院、廣播、郵電、科研等必須備用的電源機組外,對其他柴油發電機組不保證供油。
第二十條 石油供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安排城鄉加油站的建設,減少成品油貯運中的損耗和浪費。
第五章 工業用能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業企業的建設,應當綜合考慮能源資源條件、地區能源產銷平衡和合理流向,實行合理布局。在缺能地區,除國家特別需要外,不得安排建設高耗能工業項目。除能源豐富或者交通不便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經其委託的機關批准外,不得恢復和發展小高爐、小轉爐、小電爐、小軋機、小火電、小型有色金屬冶煉、電解等能耗高的生產。
第二十二條 在保證社會需要的前提下,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和產品結構。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均衡、穩定、集中、協調地組織生產,避免能源損失浪費。
第二十四條 企業供熱系統的運行、管理和餘熱利用,應當按國家標準局《評價企業合理用熱技術導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擅自擴大鍋爐容量。企業新增鍋爐或者改造鍋爐需要擴大蒸發量的,必須事先申報,經當地節能管理機構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和燃料供應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十六條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的窯爐等級考核標準,對所屬企業的主要窯爐定期檢查評比,晉等升級。
第二十七條 嚴格限制土法煉焦。但因條件特殊可予保留的,應由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經其委託的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 電力部門應當合理建設和改造電網結構,提高供電能力,保證供電質量。應當採取合理利用水能和高效火電機組發電、加強電網經濟調度等措施,降低水耗和煤耗,節約燃料。企業供用電的技術要求,按國家標準局《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發展熱電聯產。熱用戶生產用汽量達到一定規模,並有常年穩定的熱負荷時,電力部門和地方應當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實行熱電聯產。鼓勵企業利用餘熱、余壓發電。企業自備的熱電站以及地方建設的小型熱電站通過電網售電時,電力部門應當按國家規定實行扶持政策。
第三十條 在工業比較集中的地區,當地經濟管理部門應當有計畫地組織熱處理、電鍍、鑄造、鍛造、制氧等專業化生產,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十一條 冶金、石油、化工、煤炭等企業放散的可燃氣體,應當積極回收,合理利用。煤礦以及附近地區的工業企業,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應當開展煤矸石綜合利用。在石煤、劣質煤、油母頁岩資源豐富的地區,應當根據經濟效益的高低,綜合利用當地的低熱值燃料。
第六章 城鄉生活用能管理
第三十二條 生活用煤應當逐步實現型煤化,大力推廣蜂窩煤。積極開發煙煤的無煙燃燒技術,擴大民用煤品種資源。
第三十三條 積極發展薪炭林,推廣省柴和節煤爐灶。有條件的地區應當積極開發和利用沼氣、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新能源。
第三十四條 利用多種氣源,發展城市煤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規劃,逐步提高城市氣化率。
第三十五條 建築物設計,在保證室內合理生活環境的前提下,應當採取妥善確定建築體形和朝向、改進圍護結構、選擇低耗能設施以及充分利用自燃光源等綜合措施,減少照明、採暖和製冷的能耗。
第三十六條 發展集中供熱。凡新建採暖住宅以及公共建築,應當統一規劃,採用集中供熱。對現有的分散供熱系統,必須積極採取措施,逐步淘汰低效鍋爐,實行集中供熱。建築物的採暖設施,應當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採用或者改為熱水採暖。
第三十七條 城鄉居民使用電、水和煤氣,應當裝表計量收費,取消包費制和無償轉供。
第七章 推進技術進步
第三十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採用合理用能的先進工藝和設備,其能耗不應高於國內先進指標。有關部門在制定或者修訂本行業的設計規範、準則和規定時,必須有節能的具體要求。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必須有合理利用能源的專題論證。凡不符合設計規範、準則和規定中節能要求的工程項目,審批單位不予批准建設。
第三十九條 地方、部門和企業,應當根據行業節能技術政策,編制節能改造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主要耗能行業應當有計畫地建設一批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便於推廣的節能示範項目。
第四十條 企業節能技術改造資金,主要從企業折舊基金和留用的生產基金中支出。主要產品能耗高於本行業平均水平的重點耗能企業,必須把節能列為企業技術改造的重點,優先納入計畫,安排資金。地方、部門掌握的折舊基金,每年應當提取一定比例,用於企業節能措施,其中能源調入地區和重點耗能部門提取的比例,不得少於本地區、本部門所掌握的折舊基金的20%。
第四十一條 對國家信貸計畫內的節能貸款,實行優惠利率,並可由有關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給予貼息;允許貸款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以新增收益歸還。對社會效益較大而企業效益較小的節能基建撥款改貸款的項目,有關主管部門可按國家規定豁免部分或者全部本息。對國家安排的節能基建項目,國家給予部分投資並鼓勵地方、部門和企業集資用於節能工程建設。節能工程建設應當採用招標、投標辦法。
第四十二條 重大節能項目,必須由節能管理機構同意的設計、諮詢單位進行技術經濟論證或者可行性研究。設計、諮詢單位應當依據契約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的技術可靠性和經濟合理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重大節能技術開發項目,應當納入國家重點科研計畫。地方和部門的節能管理機構,應當積極組織節能套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四十四條 對節能效果顯著、社會需要量大的產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實行優質優價。經有關部門鑑定批准的節能新產品,按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等部門《關於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免徵產品稅、增值稅。
第四十五條 引進國外工藝和設備,必須綜合考慮技術條件、經濟效益和能耗水平。節能效果好的優先引進,能耗高的限制引進。
第四十六條 企業技術改造所需引進的節能機器設備、測試儀器儀表等,按國家稅法規定,減免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第四十七條 國家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製造企業必須按規定期限停止生產和銷售。企業使用國家已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和超過能耗標準的設備,必須按主管部門規定,限期停用或者更新改造,並禁止轉移他用。
第四十八條 地方和部門應當積極開發節能技術市場,實行技術有償轉讓。根據需要和條件,可建立節能技術服務中心,對企業開展諮詢、信息服務和能源測試等項業務活動。
第八章 獎懲
第四十九條 國家定期舉行節能先進單位的評選活動,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予以獎勵。
第五十條 國家鼓勵人民民眾參加節能工作。對節約能源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由受益單位根據建議採納後的經濟效益,按國家規定對建議人予以獎勵;對浪費能源現象提出批評的,國家保障批評人的合法權利,禁止打擊報復。
第五十一條 國營工業、交通企業,凡符合本條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條規定要求,並經節能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批准,可按國家關於特定燃料、原材料節約獎勵的有關規定,提取節約能源獎金。
第五十二條 城市節水和水力發電節水的獎勵,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水電部分別擬訂辦法,經審批後公布實施。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情節較輕的,由節能管理機構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一)對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逾期繼續燒油的企業,停止供油。停止供油的決定由主管壓縮燒油的機關做出,通知燃料供應部門執行。(二)對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二十七條的規定,恢復和發展能耗高的小高爐、小轉爐、小電爐、小軋機、小火電、小型有色金屬冶煉、電解等生產以及繼續保留土法煉焦的企業,由地方節能管理機構決定停供能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三)對違反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擅自擴大鍋爐容量的企業,由地方節能管理機構處以罰款;對擅自擴大的鍋爐容量,燃料供應部門不供應能源。(四)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逾期繼續生產、銷售、使用、轉移他用該條所指機電產品和設備的企業,由銀行停發貸款,由地方節能管理機構決定停供能源和處以罰款。(五)對違反上述有關條款的規定,造成嚴重浪費能源後果的企業,除進行上述處理處,節能管理機構還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追究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單位和個人受到上述處罰後,並不免除其對於本條例所規定的有關義務的繼續履行。
第五十四條 對企業超定額耗用的能源應當加價收費,加價費用不得攤入成本和營業外支出。地方加價收入由地方節能管理機構統一掌握安排,用於節能措施。企業支付加價費用,並不免除其因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而應當承擔的繳納罰款的責任。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五十五條 宣傳部門應當積極宣傳節能的方針、政策和科技知識,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刊物、講座等宣傳形式,提高全民對節能工作的認識和科學技術水平。
第五十六條 教育部門應當積極進行多層次節能人才的開發。大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應當有計畫地培養高、中級能源管理人才。中、國小應當注意對青少年灌輸能源知識,培養節能意識。
第五十七條 企業主管節能工作的廠長、節能機構的管理人員以及有關操作工人,都應當有計畫地接受節能培訓。節能培訓的考核成績,應當作為職工全面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部隊,可以根據本條例並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國務院關於壓縮各種鍋爐和工業窯爐燒油的指令》、《國務院關於節約用電的指令》、《國務院關於節約成品油的指令》、《國務院關於節約工業鍋爐用煤的指令》、《國務院關於發展煤炭洗選加工合理利用能源的指令》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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